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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8自由時報  國安會秘書長濫權?監院應深入調查
台灣印象 -
作者 自由時報   
2014-04-08

台灣爆發太陽花學潮至今,總統府至少公布過馬總統召開兩次上層會議的日期與要旨,一次是三月三十一日,自稱為「黨政會報」,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應邀列席」;一次是四月三日,為「高層會議」,目的在於「就學生持續占領議場相關局勢,交換意見」。基於「依法行政」為支配法治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監察院應該主動介入調查,了解新上任之金秘書長是否有違法濫權之事證,以澄清官箴,穩定社稷。
服貿協議由國民黨立委三十秒通過,造成國家動盪之際,各類媒體近來大幅報導有關金秘書長「指揮」諸多反學運決策的新聞,然鮮見總統府與國安會即時說明並釐清真相。國安會自一九九三年正式法制化以來,已逾二十餘年頭,歷任首長均接受嚴格之內部與外部監督,本任秘書長不得逾越在法律之上,自不因其與權力的距離有多親近,而有雙重標準、差別待遇。
金秘書長之所以引發高度疑慮,係因總統府的正式說明而來。三月三十一日的「黨政會報」,也就是俗稱的五人小組會議,聚集了府院黨成員,金秘書長據府方所稱是就「三月三十日凱道集會活動有關馬英九辦公室、中興寓所的整體維安提出建議」,顯然,這是以其職務及職務所獲資訊,到會報告。
但,根據國安會組織法第六條,有關秘書長的職權明訂得非常清楚:「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簡言之,金秘書長的合法職權有兩個前提要件,一是承總統之命,二是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這兩者缺一不可,也就是總統無權亂指揮,國安會秘書長也不能亂承命。則三三一金秘書長去向包括國民黨幹部在內的人士報告,所依據的是哪一次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又為何未向在野政黨報告?
基於前述有關國安會秘書長職權的兩要件,再加上國安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有關國安會的定位,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並非決策機關,那麼自金秘書長上任以來,有沒有任何部會首長、情治單位接獲他的「指示」?如果有,即屬濫權違法,這些政府單位與個人如果曾經照辦,最好留存紀錄,以求自保,而且下不為例,否則有一併法辦之虞?倘若有國民黨系統接獲來自金秘書長下達之「指示」,依法行政的究責範圍則限縮在金秘書長本人。
三三一的黨政會報遭外界抨擊黨政不分,四月三日總統府於是改開「高層會議」。這是屬於國安會體系的會議,但根據府方公布的與會名單是:馬總統召集吳敦義、江宜樺、楊進添、金溥聰、國民黨副主席曾永權等人,曾永權同樣惹人側目;如果「學生持續占領國會議場」被當局視為是國安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謂的「國家重大變故」,屬於國家安全之相關事項,則應有完整之會議紀錄、會議決議事項,監察院有權力調閱詳加了解,審視相關決議是否違法,善盡起碼的政府內控功能,國安會不得拒絕。如果沒有會議紀錄,即屬違法召開。同時,根據國安會組織法第八條,國安會應受立法院之監督,立法委員也有責任防範國安會是否運用不法手段介入、成為打擊學潮的違法機關?
三一八學運以來,執政當局一再向社會訴求:太陽花破壞了法治,好似法治為政府的最高中心價值,那麼,全體公民同樣有必要關切這個政府是否依照法律進行治理。所謂空穴不來風,無風不起浪,金秘書長回台短短幾天,有關他的不法傳言竟以不尋常的高比例呈現,這些說法如果無據,對政府運作的正當性亦為重大傷害。基於還給國安會秘書長一個清白的考慮,監察院與立法院諸公,絕對有必要出面調查清楚,以尋求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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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14-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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