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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自由時報  警械使用 法界斥太超過
台灣印象 -
作者 自由時報   
2014-03-25

〔記者項程鎮、邱俊福/台北報導〕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為避免非常變故,或在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虞,以及遇拒捕、脫逃等情況時可使用警械;然而這次警方的鎮暴驅離行動,面對手勾手坐躺地上未抵抗的學生群眾,卻警棍、盾牌、腳踹手打齊出,法界痛斥「太超過」,認為受傷學生可檢附驗傷單等證據,控告施暴員警觸犯刑法第二七七條傷害罪,且應加重刑責二分之一,最重可處四年六月徒刑。



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許惠峰教授表示,學生在行政院靜坐不違法,根據最新出爐的大法官七一八號解釋,屬臨時性集會遊行,未違反集會遊行法,在廣場靜坐學生,並未干擾行政院上班,仍被暴力驅散,難怪有人說:「警方昨天的行動不叫『鎮暴』,而叫『鎮壓』,完全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大學公行系助理教授陳耀祥也說,警方過度使用暴力,應有行政和刑事責任,但警方驅散學生前先驅離媒體,使得學生要蒐證警方不當執法有困難;他建議在場民眾如拍到相關畫面,要公開出來證明警方使用警械過當。



警政署則稱,整個驅離都依法使用警械,處理聚眾活動常會爆發推擠,要完全沒人受傷難度很高,除非警員故意攻擊才違法。至於攻進行政院建物內的部分,屬非法侵入公署,警察為排除危害,可將妨礙的人車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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