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8自由時報  警盾施暴 警察違法
台灣印象 -
作者 自由時報   
2014-03-28

警察為了執行勤務,可以在「警械使用條例」的授權下,使用警械而攻擊或拘束人民的身體。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警械的種類包括「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同條第三項則授權行政院,針對警械之種類及規格以行政命令定之。行政院在「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三項的授權下,訂定了「警察機關配備警械及規格表」,該表對於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稱的「棍、刀、槍」,有更為細膩的種類及規格規定。而「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稱「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在「警察機關配備警械及規格表」中,則區分成「瓦斯器械」、「電氣器械」、「噴射器械」以及「應勤器械」四大類。

綜觀「警察機關配備警械及規格表」明文列舉的各種「警械」種類與規格,完全未見「盾牌」。因此,盾牌並非「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稱之「警械」。既然如此,那麼警察在使用警盾時,只能將其當作防禦器具,而不能拿來當作攻擊工具(例如拿警盾敲打人民的身體)。警察在採取強制驅離措施時,用盾牌打人,這其實不用探討是否執法過當的比例原則問題,就可以輕鬆得出違法的結論,因為「警械使用條例」根本沒有授權警察可以拿盾牌打人!也因此,警察拿盾牌打人,造成人民受傷,警察不能主張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二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作者謝碩駿  為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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