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見光的最高法院,得不到人民信任
新聞報導 -
作者 錢建榮   
2016-10-13

原標題:期待看見常態辯論的最高法院(錢建榮)

2012年04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庭在各方殷切要求下,25日召開15年來的第一次言詞辯論庭,說是相隔15年,實際上從最高法院遷台以來60多年,包括這次,一共不過召開3次言詞辯論庭。前次於民國86年間召開的言詞辯論庭,甚至因為上午開庭,下午就宣判,而被媒體譏為「作秀」行為。而且在60多年來數以10萬計的案件中,僅有區區3件開庭,無異是零開庭紀錄。

何以如此說,對照同樣是原則不開庭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該國每年刑事庭5個庭(我國有13庭之多)開庭總件數約為200件,佔總上訴案件約5%;換算回我國的總案件數,大概一年要開400件。至於採行選案制度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平均每年也有80幾件的言詞辯論案件,佔總上訴案件約1%。相差十萬八千里的我國最高法院,不開庭的紀錄可謂傲視民主先進國家。

最高法院因為是法律審,擔負統一重要法律見解、法律續造的責任,要求最高法院原則上,尤其關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死刑案件,均應召開言詞辯論庭,更是「改革最高法院聯盟」的十大訴求之一。當最高法院廢除形同緊箍咒的保密分案制度後,在公開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正是我們衷心期待的下個改革重點。

或許因為最高法院法官及檢察署檢察官都離開「法庭」太久,加上辯護人也鮮少只針對法律見解辯論的經驗,當日的辯論讓人感覺三方表現連「差強人意」都還談不上。首先,檢察官竟然放棄法定對上訴狀添具意見書的義務,令人不可思議,對於合議庭就法律見解的詢問,不是制式的回答本件上訴不合法,不然就只會打趣的說要給法院按個「讚」來迴避。

辯護人更離譜,不僅陳述上訴理由漫無邊際、章法,感覺不出重點,且與受命法官朗讀的報告書爭點完全不能對焦,全場只會一再重複「法院應該保障人權」等語。

研擬言詞辯論規則

合議庭固然看似有準備,但顯然選錯了法律爭點,選擇本件已屬高標時程移送(距拘捕僅有1小時23分即全程錄音製作筆錄)的案例,以美國早已為緘默權告知所取代大幅覆蓋的「遲延移送法則」檢驗,放著其他動輒將近24小時始正式製作筆錄的案件不管,至於本案真正關鍵的拒絕證言權告知程度,與不自證己罪關聯的重要法律爭點,反而全然未出現在辯論中,更別說其他錯誤理解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的重點(在聽審權,不在即時),重提10幾年前釋字第392號解釋早已處理過的法律原則等謬誤。還有,法庭上不知為什麼,沒有看見被告。

造成這些法律爭點的失焦、法庭辯論的失能,恐怕都出在最高法院急於回應社會期待,直接召開言詞辯論庭,不願按部就班依法先進行準備程序釐清爭點,也沒有想到應該仿照大法官解釋程序,善用專家學者(法庭之友)鑑定法律意見所致;更重要的,就是沒有制定一套言詞辯論規則。所以當日的辯論庭可以說是三個沒有:沒有準備程序、沒有聚焦爭點、沒有辯論規則。

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在先進國家早就習以為常,在我國因為保密分案的阻隔及對於法律審性質的錯誤認知,已經晚了幾十年。正因為才剛起步,最高法院千萬不要流於「點綴開庭」,只想應付外界從未開庭的指摘而偶一為之,更不能輕忽專家學者鑑定法律爭點的功能,否則如當日,「外行人看來不熱鬧,內行人看來沒門道」的狀況,勢必重演。盡速研擬法律審的言詞辯論規則,建立常態辯論的最高法院吧!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改革最高法院聯盟成員

source: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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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16-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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