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 source: Taipei Times)
光唐談台北花博採購弊案(完整mp3請聽2010/08/31 讀書會)
公務單位購案均須遵照「政府採購法」執行,並區分「公開招標」及「共同公共契約」採購等兩大類,「公開招標」議決方式有採「最低底價標」及「最有利標」等兩種,原則上公務單位為避免遭質疑圖利廠商,皆以「最低底價標」議決標案;另從預算編列、購案規劃核定、採購招標執行、驗結等,皆須由審監單位(主計、政風)管控,並經逐級審查核定。
台北花博衍生眾多弊端,市政高層推說不知情,實為急於切割之推諉說詞,如不是各層級主官皆閉著眼睛蓋章即是共同集體舞弊。
澳洲有位官員曾感嘆道「有中國人的地方一定有關說及貪污」,台北市又稱之「中國城」,難怪弊端會層出不窮。
公家機關大都十塊當一塊用,民脂民膏少有人會珍惜(陳定南任法務部長時曾勵行簡約卻被譏為笑譚),綜未貪污也已達間接貪污之要件。
最近又有人暢議向新加坡學習,這早在郝柏村任行政院長時即已實行,但卻雷大雨小終究歸零,雖然新加坡至今仍是依循著李光耀式的 「柔性威權領導」而讓國際垢病,但清廉政治是不爭的事實。
馬政府想師法的應不是如何清廉治理,而祈望能同新加坡一樣,維繫自建國以來從無間斷之「一黨獨大」、「威權體制」之統治,台灣人可悲............................
(撰於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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