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總統辦公室新聞稿 2013.04.25
美房產變賣係屬「和解」不是拍賣 非不法所得 亦無適法性認定的問題
就陳總統家族所屬美國房產依美國民事法律以市價變賣一事,有媒體報導係「犯罪所得、被拍賣」,明顯有誤,特此澄清說明:
1. 購屋資金係屬台灣選舉之政治獻金及選舉結餘款,來源合法,陳家與美方均認知司法部遠赴台灣調查政治獻金恐曠日廢時,美國司法部亦表示不一定能打贏,陳家亦考量雖資金來源完全合法,惟相關法律訴訟費用可能超過房產價值,雙方遂基於「訴訟經濟原則」依法達成和解(Settlement),並協商分配所得,和解之前提要件即是,本案不做合法或非法、無罪或有罪之適法性判定,全案從頭到尾未經實質調查、更無起訴及法院審理判決,純粹以民事和解程序處理。
2. 有媒體報導係「犯罪所得、被拍賣」,可謂完全曲解美國法律及和解程序,如果本案係屬遭法院最終判決認定違法而遭沒收拍賣之情形,豈有雙方協商分配所得之理?本辦公室呼籲,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報導錯誤之媒體應立即更正,勿用媒體的優勢誤導社會視聽,將法律案件出口轉內銷,當成政治鬥爭工具來醜化陳總統家族,這是用最惡劣的手法褻瀆民主法治的精神。
source: 陳總統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