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9自由時報   曹長青專欄/NCC變成了瘋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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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9自由時報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最近要修法,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否則就要處罰。這個道貌岸然的條文,展示的是NCC大腦中樞正邁向瘋兮兮狀態。因為這是明目張膽地要用法律或行政手段來箝制新聞和言論自由。

走向民主的台灣,在制定這種涉及新聞的法律時,起碼應該看看西方成熟的民主國家是怎麼做的。例如美國,撰寫獨立宣言的第三任總統傑佛遜,早就說過這樣的話:如果只能在有政府無報紙,或有報紙而無政府之間抉擇,我寧可選擇沒有政府,也要新聞自由。後來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就寫明: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新聞和言論自由。如果美國的類似NCC機構制定限制新聞的法律,就會被告到法院,而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幾乎都是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原則。

在美國,眾所周知,對新聞本身沒有立法(美國沒有新聞法),新聞是否真實、公平、客觀,是由包括新聞院校在內的新聞評論界自身來評判監督,當然更有大眾的收視率來制約。由政府機構出面管制新聞,則完全是本末倒置,因為政府本身就是媒體監督的對像,它來管媒體,還談何自由?如果媒體涉嫌誹謗或洩密,人們可以打官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但為了保護新聞自由,美國最高法院對誹謗案制定了著名的「三原則」,如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告媒體誹謗,必須證明報導失實、他們名譽受損,及媒體有事實惡意,也就是事先知道報導為假,故意陷害他人。證明前兩條已不易,第三條更難上加難。對洩密罪,也有三原則:媒體報導給國家安全帶來「立即、明顯、不可挽回的危險」,才可能定罪,而非只是「洩密」。在擁有不受任何行政限制的自由,同時有法律明確保護的前提下,新聞自由才能成立。

在美國,更不會有行政機構對新聞評論提出查證、公正、平衡等要求。因為所謂評論,當然是主觀的,有鮮明立場的。美國的「名嘴們」每天都在電視、電台上非常個人化地高評闊論。這個評論的尺度,包括引用的事實是否真實、評論是否客觀、公正等等,絕對不可以由國家機構制定法律來管制。因為評論是見仁見智的,因立場不同,當然就一定有喜歡和反對等反應。如評論涉及誹謗或洩密等,則可通過打官司來解決。評論的質量差,則受到電視遙控器的選台懲罰。

今天,NCC要管制電視名嘴和評論,那麼下一步是不是要管報紙的專欄作家,甚至去管報紙的社論?這不是要使台灣退回到歐威爾的《一九八四》時代?被泛統媒體肉麻吹捧的那個「小馬哥」,難道成了「老大哥」?

面對NCC的瘋兮兮,新聞界必須抵制,否則在它的管制下,台灣的媒體就可能變成「媚體」,在一片新聞自律、歌功頌德中,變成老大哥的一部分。

(作者曹長青為獨立評論員,http://caochangq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