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3自由時報   違憲性明顯 竟又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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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自由時報  

陳前總統經台北地院再開延押庭後,仍以有逃亡、勾串證人、湮滅證據等理由,繼續延押兩個月,如此的延押決定,不僅再度證明我國司法押人取供的特質,更使近一年來,日益減損的人權保障,再度退化,而長期羈押所帶來的弊病,更在此次事件中,完全被凸顯。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羈押期間在偵查中不得超過兩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三個月,比起鄰近日本,羈押期間最長為十日仍備受批評下,我國羈押期間是否過長,已不言可喻。

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五項,我國在偵查中可以延押一次,第一、第二審可以延押一次,每次最長為兩個月,這些延押規定,早已使羈押僅在保全證據的功能喪失;而更糟的是,若屬於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重罪,在審判中,沒有延押次數的限制,這等於將羈押當成是處罰的手段,形成一種審前的刑罰預支,其違憲性已無庸置疑。

原本基於無罪推定,且為防止司法機關以羈押為手段來取得被告自白與妥協,羈押不僅是一種最後手段,同時羈押也只能是一種證據保全的手段,而不能成為替代刑罰的手段。雖然現行羈押的相關規定尚未受違憲宣告,但由於其違憲性已明顯下,因此法院在決定羈押與否時,必須採取慎押原則。而為了防止押人取供的流弊,羈押期間不能太長,尤其是在被告患有重病時,更必須放棄羈押手段,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之二第三款,許可至醫療處所就醫,若真認為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法院亦不妨以電子監控加以配合,這才是人權保障必然的思考。

惜這些原則,雖已是國際公約的基本要求,也早已是現代公民的基本常識,但在我國司法,竟連這些最基本的人權思考,也棄之如敝屣,尤其是在扁案的審理中,所凸顯的司法恣意性與侵害人權的事實,被告對於如此的不公平審理,所能使用的救濟管道,竟然都遭閉塞,也無怪乎被告必須採取最激烈的手段加以抗爭。

而一般大眾恐更該深思,司法既然可以如此粗暴的對待一位卸任總統,那對於一般小老百姓,恐更不客氣。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法官懂不懂人權?


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採納之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任何人,不問國籍、人種、性別、宗教、政治信仰……均有權接受獨立、不偏不倚之法庭,透過平等、公正及公開之審判,以保障其憲法上權利。

再依我國最近甫批准加入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締約國必須保障「任何人均有權由一個合法的、獨立的、不偏不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公開的審判」,對於「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均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依刑事訴訟法,特偵組一旦將阿扁起訴移交法院接辦,特偵組依法即無權干預法院是否羈押阿扁。它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繼續羈押阿扁,有違憲之嫌。

又法院羈押被告,須「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且非予羈押顯然甚難進行審判者始可為之。並非徒憑空言指控,或主觀推測被告有逃亡或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即可恣意羈押被告。

倘若按特偵組及台北地方法院連續長期羈押阿扁之標準,豈不是陳由豪為首之十大要犯、王又曾之子女、辜仲諒、辜仲兄弟每一個人都非押不可?為何有兩套標準?

(作者林福順 為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