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31
辦拉法葉艦弊案軍方何苦一再扯後腿

 

2005.07.31台灣日報

 由軍方在2003年7月9日所頒布的「獎勵檢舉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實施要點」,因為施行第2則明列「生效日起2年內」有效之自我設限,國防部基於外界始終沒人向「審核委員會」提出檢舉或提供線索,故在最近依法取消1億元獎金,使得前任陸軍出身的國防部長湯曜明希望以「重金之下有勇夫」來策動窩�堣洈漣V力,竟在海軍當家的現任國防部長李傑「依法辦事」下無疾而終。

 前國防部長湯曜明在執掌兵符期間,對於阿扁總統上任伊始所打出的「不惜動搖國本辦到底」之尹案與拉法葉艦弊案,雖然兩者係責成高檢署「特調小姐」查辦,軍方在各方面全力配合。期間,湯曜明於2001年3月14日在參謀總長任內接受立委質詢時,公開宣稱會對故海軍上校尹清楓追封少將;結果,阿扁為配合軍方宣示,旋於隔(4)月追頒「六等雲麾勳章」以配合晉陞作業(前總統李登輝早於1998年10月8日便已頒發旌忠狀,唯軍方仍認為沒有勳章而予抵制追封);殊不料,湯曜明以參謀總長之尊在國會殿堂上所開出的3個月內讓尹清楓追昇少將,硬是遭到海軍出身之國防部長伍世文等人杯葛,非但遲至今日不兌現這項曾經揭載於報端首版要聞之承諾,甚且連尹清楓遺屬想在下(8)月3日尹清楓下葬岡山11載時將遺骸移贈五指山國軍示範公墓,也在最近行文礙難照辦,彷彿有著諸多難言之隱。

 湯曜明在轉任國防部長後,對於總長任內應允追封晉陞一節絕口不提,倒是在追查「東窗事發」的拉法葉艦佣金弊案上非常配合當局,出人意表得祭出億元天價之懸賞;可是,縱觀軍方所公布的15項實施要點,對於檢舉人或提供線索者之門檻甚多,以當年「尹案」爆發後之反蒐證錄音帶會離譜地慘遭消磁,捲入拉法葉艦佣金疑雲而被滅口的海內外人士也有8人之多,則整個共犯結構迄今仍逍遙法外,或許還有殘餘分子還廁身軍政高層。所以,基於明哲保身使然,億元賞金縱然誘人,但卻極可能是「誘餌」以引蛇出洞!況且,以汪傳浦家族在歐陸被凍結兩百多億元的佣金著眼,這筆拉法葉艦與幻象機等軍購佣金對不是汪家所有,必然係還有許多等著分贓的藏鏡人(從國民黨執政時的前朝黨政軍特和法國左右共治的政商複合體),因此,在佣金帳戶解凍的過程中,出現許多匪夷所思之各種狀況,導致2001年4月間便被查扣的佣金名單帳冊迄今拿不到,逼得閣揆謝長廷出面收拾殘局,免得阿扁「動搖國本辦到底」的宣示,在本月底特調小組成立5週年時一籌莫展,徒然授人話柄,誠不知軍方何苦一再扯後腿。

 

唐家璇之言差矣!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只是虛構的所謂「客觀的事實」 就連美國學者針對「台灣人的認同」所進行的民調也顯示,只有極少數的台灣人接受「一個中國」這個虛構的現實

 

2005.07.31台灣日報

【社論】

 「唐家璇」這個姓名,台灣人民應該並不陌生。2001年在上海的亞太經合會(APEC)國際記者會上,當時擔任中國外交部長的唐家璇兩度蠻橫阻止台灣代表、時任經濟部長的林信義、經建會主委的陳博志發言,引起國際媒體的側目;2003年轉任中共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秘書長、國務委員的唐家璇,又在聯合國接受各國媒體訪問時,公然以挑釁的口吻表示「我從來不重視陳水扁的發言,我很藐視他,因為他說不出真話來,他講的都是謊言」。

這樣的唐家璇,即使不是北京政府決策圈子的頂尖人物,惟若一旦談及台灣問題,卻又自然而然擺出目中無人的傲慢身段,儼然是以上國欽差的姿態發言,毫不掩飾他對台灣蔑視、敵視的偏見,北京當局指派這樣的角色擔任「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的秘書長,其實只會產生了鬧笑話的反效果。

 前兩天,唐家璇跑去美國訪問,雖然會晤了美國總統布希、國務卿萊斯等人,但在回答中國為什麼不跟台灣的執政黨當局或交流、如何實現兩岸直航三通的問題時,唐家璇顧左右而言它,打高空宣稱「我們的門始終是敝開的,包括所有政黨團體的有關人士」,卻又隨即補上一句指出,台灣的各個政黨若是要和中國交流「應該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以及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唐家璇厚顏表示「這並不是前提條件,而是客觀的事實」。

 荒謬的是,唐家璇甚至於擺出了佯裝無辜的神情說「我們要給台灣的中國人贈送一對大熊貓,這本來是很正常的事情,體現了海峽兩岸同胞一家親,但是就這樣一個簡單重要的禮物,到現在都很難送得過去,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這麼想,難道熊貓也有什麼意識形態?有什麼赤色的問題嗎?」對於唐家璇打人喊救命的演技,我們嗤之以鼻。

 在台灣,除了極少數急統派的親中人士會相信「九二共識」、「一個中國」是所謂「客觀的事實」之外,絕大多數的台灣人民以及國際上的民主國家都不可能接受唐家璇的說法。事實上,自從台灣在1996年首度實施總統直接民選,等於宣告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放棄了對「一個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的所有權,其實包括卸任總統李登輝、現任總統陳水扁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也都確認北京政權完全隸屬於「一個中國」,但是台灣的國家主權定位並不涵攝在北京政府定義的「一個中國」之內。

換句話說,台灣當局並未挑戰或挑釁北京政府乃是「一個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國際事實,惟若北京當局逕自宣稱「一個中國」是「客觀的事實」而意圖藉以吞併台灣的國家主權,這是台灣人民不能苟同也無法接受的荒謬之論。

 誠如前美國在台協會(AIT)理事主席卜睿哲(RichardC.Bush)在新著《解開台海之結》的書中所言,美國政府對於「一個中國」政策的「一個」,只是承諾美國不採取「兩個中國」政策,但是對於中國可能的統一問題上,美國並未對「一個」的實質涵義採取立場,而對台灣政府是否享有主權,美國當局大體也是採取「未知論」;事實上,美國的知名智庫「美國企業研究所」的研究員唐納利指出,陳水扁在2000年、2004年的台灣總統選舉勝利,「這是美國的決策者最後必須認識到﹃一個中國﹄政策面臨消亡的時刻」,唐納利明確指出,「針對台灣人的認同而進行的民意測驗也顯示,只有很少的台灣人接受過去﹃一個中國﹄這個虛構的現實」。卜睿哲、唐納利的觀察論點,我們認為,確實探觸到了台灣人民對「一中」議題的認可程度,及對台灣主體的認同問題。

 北京當局屢把「一個中國」高懸為兩岸復談的前提原則,或是「客觀的事實」,無疑是讓兩岸關係的改善或解決陷入於無解的狀態,不僅使得兩岸高層互訪的建設性進程為之遙遙無期,也讓兩岸之間的互信基礎愈形薄弱,甚者迫使台灣人民不願也不敢再釋出善意以期待北京政府的正面回應,如此一來,只會造成兩岸關係的漸行漸遠,這對台海任何一方以及亞太區域的局勢安定,恐怕都沒有任何好處可言;就算中國送來的大熊貓,也只不過是鬆搖台灣人民的心防、爭取統戰效益的「棒子與蘿蔔」計謀罷了。

 

張燦鍙因土地徵收案被限制出境及申請解除始末

 

2005.07台灣獨立聯盟共和國雜誌43期

張丁蘭/張燦鍙之妻

90年4月9日張燦鍙正準備帶台南市府團隊到美國紐奧良及堪薩斯做姊妹市訪問,這些行程早在半年前已排定,卻從報上看到說早在兩星期前,檢察官陳鋕銘在土地徵收案,把張燦鍙列為被告並限制出境,檢察官也特地召開記者會宣佈此事。事前張燦鍙從未被告知,也從未因此案被傳訊,檢方私自的一道命令,地方首長的施政全被推翻,也嚴重損害外國對我國的形象。次日張燦鍙才收到台灣境管局的公函,通知禁止出國。同時李勝雄律師立即申請解除制出境,以利張市長依約赴美,進行城市外交,可是一直沒有收到回應。

90年4月17日檢方約談張市長有關土地徵收案,並當場聲請拘押,在等待法官審理前,被拘押在籠裡的鏡頭,透過電視媒體播送全球,在國外的女兒、親友看到心酸落淚,在中國的電視台更報導稱「這就是台獨份子張燦鍙的下場」。 翌晨三時左右,審理的三位法官,裁決依檢察官的聲請,拘押張燦鍙的三位法官之中的田幸艷,她的丈夫是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與陳檢察官是同事,如此所做的判決會公平嗎?同樣的問題,又發生在5月18日,高等法院駁回原地方法院羈押的裁定,地方法院重審時,三位合議庭的法官之一刑事第五庭審判長簡慧娟,她的丈夫是台南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裁定的結果是,重金交保(250萬元)並限制出境,台南地方法院與台南檢察署不僅官官相護,甚至是家族攏斷的惡劣現象。

90年12月4日再申請出境,駁回的理由是涉嫌重大,又有女兒在美國,有可能會逃亡不回來,阻礙辦案的進行。

91年3月19日華府國際中心聘請張燦鍙擔任該中心董事,(他曾經在美國擔任過該中心董事多年),國際中心發函邀請張燦鍙參加年度的董事會議,申請的同時附帶14位立委及11位國策顧問的推薦,肯定張燦鍙出國赴會有利推展我國外交,地院駁回的理由是該董事會討論的議題與台灣沒有直接的關係。

91年7月18日再申請出境,這次是應日本京都乞巧奠的邀請,參加他們16歲成人禮,因為張燦鍙任內,曾以台南市16歲成人禮與他們合作,做為兩市的文化交流,他們同時也邀請現任市長及議會議長參加,結果,議長卻獲准出國參加,議長是土地徵收案被起訴的要角,張燦鍙的申請遲遲不作答,延誤赴會的時間。

91年9月12日申請赴美國參加台灣人加入聯合國活動,在美的台灣人社團的邀請函特別聘請張燦鍙擔任總領隊顧問及持聖火的馬拉松慢跑。透過外交部向駐美代表處徵詢之後,外交部回函地院說「樂見成行」,但地院也不做決定,故意延誤時效。

91 年8月至10月之間,地院曾經向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及外交部查詢張燦鍙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兩單位調查的結果都回函說「沒有」,美國在台協會特別說明張燦鍙早在1994年即已完成放棄美國公民的手續,況且一般皆知,我國明文規定,凡擔任公職或機關主管,不能持有外國國籍。

91年10月15日華府國際中心主任馬蒂遜(L. Mattison)及紐約州高等法院法官弗爾門(W. Friedmann)專程來台,與張燦鍙創辦的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簽署合作,計劃共同推動台灣參與國際事務的多項工作。

91年10月28日紐約高等法院法官弗爾門以掛號信致函台南地方法院院長李璋鵬,表示對張燦鍙出國如有任何疑慮,他願意擔保一切責任,數月過去,音訊杳然,弗法官很訝異,認為台灣政府連收到他的信,起碼acknowledge 的禮貌都沒有。 張燦鍙的太太打電話給李院長詢問,他說信收到了,他吱吱唔唔說依法辦理。

92年1月27日國際中心再透過台灣駐華府代表程建人傳遞一封給司法院長翁岳生的信,信中提到自去年10月與張燦鍙的基金會簽署合作,需要張燦鍙赴美,可是台南地方法院一直限制他出境一事表示關心,而且同案的議長都已經可以出國了。陳唐山立委也曾經拜訪翁院長,他的印象是翁院長是個怕事的人,不會有什麼做為,後來也證明他只向地方法院詢問張燦鍙案的一般進度而已。

92年6月12日再申請,要求應與同案的黃議長同等對待,撤銷限制出境,駁回的理由是黃議長是因公出國,他不致於放棄目前的政治前途而棄保。但是張燦鍙的國際關係廣闊;出席國際中心董事會;參加美國台灣人社團的台灣加入聯合國活動;甚至有美國的法官具名擔保,子女定居海外,所以他有能力滯留海外不歸。

93年3月27日再申請出國參加女兒在美國的婚禮,女兒給高分院承辦法官寫了兩次的信,她說希望她的父親能夠陪她,給她give away,這是她人生的重要日子,不要讓她失望,她更強調,質疑我的父親會逃亡,是背離他過去的記錄,他是一個熱愛台灣的人,他不會不回台灣,也只有回台灣接受司法審判,才能還給他一生的清白。她表示願意婚後,與她的父親一起回台灣。

93年4月26日高分院又駁回,除了重複案情未厘清,涉嫌重大之外,再次一一列舉張燦鍙的國際關係良好,最後說女兒結婚並非一定要在國外舉辦,亦可回國辦理。同時,強調國內有諸多貪瀆,重大金融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家產、家人,及固定居所都會棄保出境,意指張燦鍙在台赤貧如洗,無固定居所,很可能會一走了之?

四年多來,共申請十七次,法院駁回的理由有的滑稽至極,到底他們推拖、唐塞是不願(或不敢)負責任或另有其他因素?

誰在違法濫權?

 

2005.07台灣獨立聯盟共和國雜誌43期

張燦鍙

「誰監督監督者?」一直是政治學上的弔詭課題。從監督制衡的角度來看,司法部門公正衡平的判決,毋寧是三權分立、各司其職的尚方寶劍。然而,誰監督監督者?誰監督法官?誰監督檢察官?除了寄望法官與檢察官的自律外,有何種制度性的外部機制,讓法官走出「獨立審判」的象牙塔、讓檢察官踏出「自由心證」的保護傘。

在我擔任台南市長期間,從第二年開始,檢調單位就頻頻對台南市政府展開一連串的調查、搜索行動,似乎我的每樣施政都有問題。縱使日後部分案件獲得不起訴,但是透過媒體的大肆渲染報導,我個人形象所受的傷害,卻也永遠無法彌補。譬如公五小東市場徵收案及海安路地下街的BOT案。公五小東市場徵收案,地檢署的偵訊及監察院的調查,在媒體大肆渲染後,不起訴結案,然而在一般民眾的印象中,卻已烙下弊案重重的陰霾。至於地下街的BOT案,檢調單位沒有經過調查就向媒體透露說問題重重,市府的顧問周叔夜還被限制出境。周叔夜數次自動要求應訊,希望了解到底他犯了什麼錯,兩年過去,最後獲得幾分鐘的約談,他被告知的是「你是張燦鍙的朋友,就足夠構成合理的懷疑」。周叔夜受盡精神煎熬,被限制出境兩年,結果不起訴的結案內容,居然與周顧問完全無關。

我個人先後被起訴的三個案件:運河案、新吉案和土地徵收案,都由陳鋕銘檢察官偵辦,整個辦案過程有如大軍壓境,肅殺氣氛濃厚,好像我是江湖大盜,造成市府同仁人人自危的司法恐懼症。在這段期間,我太太晚上睡不著覺,如果我夜間加班或行程滿檔,尚未回家,我太太就會以為我是否被檢調單位捉去,感受到一股白色恐怖的可怕。

制度的設計,確實是一條漫長的道路。本文想先就個人的親身經歷,針對今天台灣司法的問題,對照法律的明文規定,歸納出檢調單位執法犯法、違法濫權、侵犯人權的事實。

一、違反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訂「偵查不公開」。然而,台灣的檢察官在偵辦案件的過程中,卻屢次都有媒體大幅報導。譬如在偵查運河案,曾經在兩個月的期間內,就有三十六天次的媒體報導,甚至檢調單位到外縣市偵查,媒體也能夠在第二天鉅細摩遺地報導被調查的對象和內容。從各大報的照片,電視台的錄影,可以看出偵查的現埸總有大批媒體守候,以及檢察官接受訪問,暢談偵查內容。檢察官不只被動的回應媒體,還主動召開記者會,通知媒體拍攝。甚至,在土地徵收案,我在地檢署應訊,當場被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我在鐵籠裡徘徊的鏡頭,竟然由電視台轉播國內外。更是公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的規定。這是人權史上罕見的鏡頭,縱使台灣戒嚴時期,也未曾出現過如此公然毀人尊嚴的畫面。

二、任意搜索扣押物件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搜索應保密,並應注意被搜索人的名譽。」,第128條「搜索應記載搜索之被告,應扣押之物或搜索之處所、身體或物件。」然而,檢察官卻任意到市府及其他場所搜索、扣押物品文件。譬如陳鋕銘檢察官率領大約十名人員,到我創辦的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搜察,他向基金會的職員說,他們搜索與張市長無關,是因為許政雄的關係。許曾經掛名基金會執行長,他被指控在運河案向日商索賄。可是檢察官在基金會翻箱倒櫃,與許政雄及運河案不相干的資料統統被帶走,其中包括我競選時,儲存在那裡的資料。查扣也罷,然而查扣的內容,總該一清二楚的敘明,以便當事人日後查閱,但是檢察官只大約地寫一張收據,記載「相關資料」。我無法得知他們拿走何種文件,這其中是否有利於我的證據,或事後被栽贓,不得而知。土地徵收案,我記載的備忘錄,就曾被竄改,更何況那些資料文件,至今都還沒有歸還。

三、違反利益迴避

在土地徵收案,90年4月18日清晨,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法官中,附和檢察官要求羈押我的審判法官田幸艷,她的丈夫是台南地檢署的檢察官。5月18日判決我重金交保及限制出境的審判長簡慧娟法官,她的丈夫是台南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台灣的司法制度不僅官官相護,甚至明顯的親戚關係、親友關係也普遍存在,如此判決豈能公平、公正?而且陳檢察官前後連續起訴我三個案件,我也曾經公開指責他辦案不遵守偵察不公開的規定,雙方對立情形嚴重,依合理推論,陳檢察官自不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二條第一項:「檢察官應就不利,有利被告知證據詳加調查」之規定,予以公正客觀的調查,因此我也向台南地方法院申請陳檢察官應在土地徵收案迴避,也沒有被接受。

四、濫用污點證人

運河案及新吉案的檢舉人楊鼎玉,二十年來因詐欺、偽造文書多次入獄,依一般常識的判斷,楊鼎玉的證詞豈能採信,然而,檢察官卻偏偏採信。楊是新吉案顧問公司的代表,開發廠商無能力開發,屢次跳票,遭市政府依約解除合約,市府並依約沒收兩億的保證金。楊顯然挾怨報復,向檢方檢舉運河案和新吉案,他曾經四處散播謠言,甚至也曾私下找我太太談論,說我與時任都發局長的董美貞小姐有親密的關係,以及董局長收賄的謠言。檢察官在起訴書上說,外界傳言,張、董二人親密關係,從兩人在電話中的親密對話,顯已超過長官與部屬的關係,檢察官並稱,應能藉此佐證我會包庇董局長索賄。檢察官也為了要佐證我會包庇許政雄向日商索賄,而指證許政雄是我在美國擔任獨盟主席時的重要幹部,兩人關係密切。然而,離譜的是,許政雄是我在1997年返台後競選台南市長時才認識的,何來獨盟主席在美國時的重要幹部?

至於新吉案的另一個污點證人,羅正方,更難以讓人理解。一個剛從美國學成回國的年青人,先以市府的工策會總幹事任用,再升任建設局長,可見我對他的信任重用,他同時也是新吉開發案的主管。假如他相信董局長行賄,他直接向政風室檢舉即可,可是在市府與新吉案廠商解約後,他說要安撫廠商不滿被解約的理由,安排我在遠企飯店與他們會談,可是暗中私下錄音錄影,本來他說要我去安撫廠商,他在檢方的證詞反而成為要檢舉董局長行賄。他也安排我去陳玲玉律師事務所,說要討論尋找新的投資廠商事宜,我到達時才發現他的目的是要留住已被市府解約的原廠商,我斷然拒絕。羅正方在運河案與新吉案皆與楊鼎玉站在同一立?的一連串行為很弔詭。

五、延誤當事人向地檢署抗告的程序,以及不按時通知被監聽的當事人,何時被監聽,何時解除,而且與我案件完全不相關的親戚也被監聽。在運河案中,市府都發長董美貞小姐於89.6.6被檢察官申請羈押獲准,律師立即向地方法院提出撤銷羈押抗告,依照規定地方法院應立即送到高分院,兩個月後董局長因其他原因被釋放,而高分院卻是在三個多月後才接到抗告的申請,理由是檢察官以調卷方式故意拖延。攸關人民權益甚巨的抗告書,卻遭蓄意延宕,以達到「以押取供」的目的。我的姪女在檢調搜查基金會時,才在基金會當義工一個月,她的家裡也被監聽。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規定,應在監聽結束後,通知當事人,可是許多被監聽的當事人,不但過了一年多,從未接到通知,直到辯護律師在法庭質疑檢察官知法犯法之後,他才送出監聽通知書。

六、選擇性辦案,心態偏頗

檢察官偵辦運河案時,聯合報大幅報導說:「許政雄向日商涉收五百萬顧問費,疑轉到我太太身上」,我太太向地檢署按鈴控告毀謗,然而,卻一直沒有得到受理。其他如檢察官誘導其他被告或證人把責任推到我身上,或故意忽視對我許多有利的證詞。安南區的一件緊急搶修工程,許政雄打電話給我說市民急著要市府趕快處理。檢察官引用監聽我的電話中的一段錄音說:「我知道,不要引起其他奇奇怪怪的細節,給誰做都沒有關係,不要引……」檢察官說我有預警他在錄音,才叫許政雄不要講。憑這麼一段錄音,我被起訴在小型工程中包庇許政雄。在當時,我後面一句「依採購法處理」卻被故意遺漏,故意斷章取義。雖然後來事實證明許政雄打電話給我之前,業務單位已經辦好發包的作業程序,即使許政雄要影響我也來不及,可是我仍然被起訴包庇許政雄。檢察官更從這個電話,推論說這麼小的工程,許政雄都可以影響我,更何況運河整治如此巨額的工程。

運河案我被控與許政雄、董局長共謀,讓日商得標,主要的依據是楊鼎玉及羅正方的證詞,說他們在澳洲參加城市會議時,聽到我們在討論要給日商得標。顯然陳檢察官極盡所能,緊咬著我不放。在轟轟烈烈的一連串調查、索扣、羈押、起訴後,媒體記者曾經問他,張市長有無收受任何金錢時,他回答說沒有,但是有圖利他人。

我曾經將檢調辦案的相關違法證據,整理成冊,呈送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及監察院,但未聽說有任何處理或懲處。陳鋕銘檢察官原本只是候補檢察官,91年,他申請升任正式檢案官時,因送審書類不合格,兩度被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駁回,據媒體報導說這是中華民國第一位兩度送審書類未通過評審的檢察官,理由是他的許多起訴案件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犯罪事實認定不當。依照規定,兩次被駁回就被調非檢察官的職務,後來不知什麼原因又讓他通過,是否因為他熱心過度,起訴的案件震憾國內外,高層授意讓他通過?

司法是保障人民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檢調人員在執行公權力的時候 。不遵守法律的一定程序,侵害到人民的生命財產與名譽,在法治的國家,法官可以停止審判並廢除案件,甚至被害人可以申請損害賠償。可是在台灣,雖然也有先進國家的許多人權法律規定,但卻只是白紙黑字的具文,執法者照樣我行我素,不曾有法官會考慮違法濫權的程序正義問題,被害者更是求救無門。

「正義!正義!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行之!」檢察官可以他個人的合理懷疑,任意起訴。多少「正義」的檢察官,仗著個人英雄主義式的正義觀,輕而易舉的傷害多少人一生堅持的人格與尊嚴。台灣的民主建設、司法人權,還有一條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