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0
扼殺言論自由 馬國人權倒退

 

2005.08.20大紀元時報


明居正8月19日參加大紀元時報在台立法院舉辦的「鄭重呼籲馬來西亞勿助中共封殺新聞自由」記者會。(大紀元)

【大紀元8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涔溪報導)台大政治系教授明居正從人權觀點的演進與世界民主潮流來看,馬來西亞封殺大紀元是逆潮流而行的倒退做法。馬國為討好中共對內封鎖自由獨立媒體的發行,長期來看喪失了該國內政的完整主權。在內政上屈從於中共橫暴的同時,也是對國內鎮壓人權的開始。

明居正8月19日參加在台立法院舉辦的「鄭重呼籲馬來西亞勿助中共封殺新聞自由」記者會上發表上述看法。以下是他於記者會上發言摘要:

人權倒退

從歷史的潮流來看,言論自由根源於人的本性,小至人和人之間交換意見的過程,大至印刷、出版、電視談論,所以新聞自由根植於言論自由。人類經過幾千年發展後,認識到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不可被剝奪。

至於宗教信仰的問題在西方社會比較尖銳,中世紀後,以人為本的思想復甦覺醒,有人開始拋棄宗教,但有更堅持某些教派不惜出走,17世紀開始,清教徒從英國移民美洲大陸就是一例,宗教自由隨著這波人類發展浪潮,成為人權組成的部分。

人權包括言論出版、宗教信仰自由,這是人類歷史潮流的演進。時至今日,馬來西亞認為大紀元刊登了太多法輪功消息,有恐觸怒中共,所以封殺。從人類的價值來看,馬國封殺大紀元事件觸及了言論和宗教自由個問題,其實也就是觸及了人權問題。

其次,就是國家自我定位的問題,也就是國家在國際社會間如何安身立命的問題。馬來西亞從君主制度、君主立憲,慢慢走向民主政治,目前馬來西亞君主還在,但是在人權問題的選擇上不能逃避,究竟是要站在捍衛人權的一邊,或是要站在壓迫民主自由這邊,這是非常關鍵的選擇,決定了道德問題上要站在哪一邊。

過去,馬來西亞的紀錄還不算太差。可是最近,馬來西亞扣押大紀元的事件上,讓人非常的擔心,看到這個國家倒退了,屈服於中共橫暴,做了幫兇。不但不做捍衛人權的先鋒,反而做了屈服於橫暴的幫兇。這是價值觀的倒退。

內政讓步 主權喪失

在現代社會而言,國家的主權會受到國際組織甚至跨國公司的影響,而大打折扣,但是每一個國家對於內部要執行什麼律法仍然可以選擇,意即國家的外交行為與內政是可以切割的。

例如,沙烏地阿拉伯非常反共,可是當年考量中共的利益與中華民國斷交,但是內部的反共勢力依舊。美國與中國打交道多年,隨然在外交政策上是有點低頭,但是對內是不打折扣的。

馬來西亞基於商業的考量,在外交上做一些讓步,這一點大家都可以接受,但是沒有必要把外交延伸到內政,這種選擇是一種倒退的選擇,也叫為虎作倀。

今日,馬國在大紀元的問題上區服於中共橫暴,等於是在國內開始鎮壓人權問題,將來中共還會進一步要求馬國在其他問題讓步,中共對其內政蠶食鯨吞的結果等於是吞併了馬來西亞。

所以不論從什麼角度來看,馬來西亞封殺大紀元絕對不是明智的決定。就好像當年希特勒起兵的時候,匈牙利、南斯拉夫的順服。我們在這裡大聲疾呼馬來西亞把人類人權發展的脈落看清楚,也把中共未來發展的脈落看清楚,籲馬國政府不要繼續犯錯。


 

漫長的自由之路
姜仁政事件讓德國民眾更加認清中共

 

2005.08.20大紀元時報


德國報紙報導了姜仁政的遭遇(大紀元)

【大紀元記者文華綜合報導】前不久從德國被遣送回中國,繼而被關押勞教的法輪功庇護申請人姜仁政,在獄中第一次見到了兩個年幼的孩子。儘管孩子哭喊著要爸爸回家,德國政府也提出強烈抗議,姜重獲自由的日子似乎還很遙遠。姜仁政事件讓西方社會進一步見識了中共對自己人民的暴政。

據「全球營救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委員會」介紹,2001年25歲的姜仁政從遼寧來到德國學習德語,在語言班認識了20歲的郭蕊,來年生下了他們的第一個孩子。2002年11月,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他們向德國政府遞交了申請政治避難的假材料。後因害怕申請被拒而被遣送回國,故沒參與聽證會就於2003年1月逃到挪威,投奔姜在那裡的叔叔及嬸嬸。

為了開始新的生活,姜仁政夫婦在挪威繼續用了假名申報難民。姜的叔叔嬸嬸均為法輪功修煉者,住在叔叔嬸嬸家裡的那段時間,姜仁政深深地被法輪功真善忍的原則及其所闡述的道理所打動,開始了修煉法輪功。

學煉法輪功後,姜仁政認識到說假話用假護照申請難民是不對的,於是他們主動找到挪威政府並告知真相。從那時起,姜仁政開始參加法輪功組織的各種公開的人權活動。

然而,挪威政府拒絕了他們的申請並將他們遣送回德國,德國政府也計畫於第二天把他們遣返回中國,但當時郭蕊馬上要生第二胎了,於是遣返日期被多次拖延下來。

隨後姜仁政曾逐級上訴,德國的法輪大法協會也出面呼籲,但由於以前的過錯,審理委員會不相信姜郭兩人是法輪功修煉者,認為他們只是借法輪功之名以求駐留德國。同時部分官員聽信了中共當局的承諾,認為他們最多只能算普通煉功人,回國是沒有任何危險的,於是在2005年3月7日姜全家被遣返回中國。

回國10天後,本溪市國安人員綁架了正忙於找工作的姜仁政,要求姜詳細交代他是如何申請難民,如何參與法輪功活動以及他叔叔在挪威的情況。姜不配合,員警轉向給姜的父母施加壓力。一個月後員警從郭父母家強行帶走姜,並以「擾亂社會治安」罪名判處三年勞教。

在報導了姜仁政避難申請審理過程後,德國《美妙的星期天》報(Prima Sonntag)再次報導了姜仁政全家在中國遭遇的不幸,引起德國民眾的普遍關注。

自姜仁政被抓後,德國外交部立即讓德國駐北京大使館和中方聯繫,望其對姜一事作出解釋,兩個多月過去了,中方毫無音訊,德國議員打電話給駐德中使館,得到的答覆是:「我們不能答覆您。」直到5月30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德人權對話中,德國外交部人權專員Koenigs先生慎重提出姜案時,中方才承認他被抓被判三年勞教,然而託辭說他有政治問題,還要審查。

姜仁政事件讓德國民眾進一步了解了中共,許多國會議員質疑說,中國的人權仍然如此惡劣,德國當局怎能同意解除對它的武器禁令呢?有的感嘆:中德雙邊的法制對話和人權對話看來對中共是無濟於事啊。

前不久一德國議員收到中國駐德大使館張參贊的回信。信中稱,「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受到迫害純屬虛構。……在這期間他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保障的。」

姜仁政在德國的朋友質問說,一個合法公民,僅因為拒絕寫所謂的材料,就被以「擾亂社會治安」罪被判三年勞教,根本無法申訴,妻子被迫出逃在外,兩個幼子因見不到爸媽整天哭鬧,老父親因傷心過度連親人都不認識了,老母親因擔心兒子,眼睛都快哭瞎了,這樣的遭遇在中國叫權益受到保障嗎?◇



廈門鰻魚致癌 銷日損失慘重

 

2005.08.20大紀元時報


【大紀元訊】中國大陸爆發鰻魚製品含致癌物質「孔雀石綠」後,香港宣佈停售所有鰻魚製品。中國烤鰻出口重鎮福建省廈門市,計劃暫停烤鰻業出口三個月,業者預估損失慘重。

據中央社轉述香港文匯報報導,受孔雀石綠風波影響,廈門6家烤鰻企業已停產。這些企業每年生產約8,000噸烤鰻產品,幾乎全部銷往日本。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日前召集福建省烤鰻企業,與中國商檢總局開會,緊急商討福建烤鰻出口應對措施。

鰻魚是福建省水產品主要出口產品,鰻魚產量佔世界產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養殖、加工等鰻魚產業化總產值達70億美元。

福建是中國烤鰻重要出口基地,每年出口量佔中國出口總量逾七成,日本是主要市場。

去年7月,日本查出中國烤鰻殘留抗菌劑藥物「恩諾沙星」超過標準,突然實施「命令檢查」。隨後中國主動暫停對日出口,福建省烤鰻出口一夕之間跌落谷底。此次孔雀石綠問題使福建企業再度受考驗。

業界人士認為,8月至10月是鰻魚生長旺季,今年鰻魚節日本氣候炎熱,鰻魚熱銷,原來預料第三季後訂貨將增加,但孔雀石綠問題使形勢逆轉,嚴重打擊福建養鰻業。

業者說,孔雀石綠問題存在於鰻魚養殖業而非烤鰻業。有些養殖戶過量使用孔雀石綠是為了殺菌延長鰻魚壽命。

業者認為,企業必須自律,抓好源頭監管,規範用藥,同時增加藥殘檢測設備,對從外地引入的鰻魚進行嚴格檢測。◇

再論「再探討一次舊金山和平條約」

 

2005.08.20台灣日報

◎Kembo Ruilang

 在一般國際條約中,主權和財產分別在不同條文裡逐條闡明,然而林志昇、何瑞元於2005.08.16「再探討一次舊金山和平條約」一文中,再次混浠主權和財產在條約中的層次,為的只是想符合預設的結論:

 1.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原文是:Article 4b.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Articles 2 and 3.被林志昇、何瑞元詮釋為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亦即處分1.日本2.日本國民3.財產等三項標的物。然而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的原意可以從上文4a裡 property of Japanand of its nationals 與下文4c裡的實質property明白看出純粹是指日本國家的公有財產和日本國民的私有財產而言,全文的意思是:在前述“第2條”與“第3條”所指地區中(包含台灣、澎湖),日本承認「美國軍事政府」對該地區內的日本國家的公有財產和日本國民的私有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2.帝俄割讓阿拉斯加予美國條約全文7條和Property有關者如下:第一條,蘇俄割讓美國territory and dominion。第二條,上條之割讓包括公有property。教會屬於東正教的property。第三條,原住民得自由享有property。第四條,帝俄儘快交割territory,dominion,property及附屬物。第六條,territory,dominion的割讓不含私有property。

 3.美法路易斯安那割讓條約(1803)全文10條和Property有關者如下:第一條,法國割讓路易斯安那territory給美國,包括Sovereignty和title。第二條,讓與物不包含privateproperty。第三條,美國保護住民之liberty,property,religion.

 可見主權是主權,財產是財產,林、何兩人所說不實。他們在文章中所謂﹃在這兩個領土買賣割讓合同中,都是將領土以財產(propert)形式表達,阿拉斯加和路易斯安那被以金錢交易方式,割讓出去給美國,說明財產(property)包含「主權」。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的意思就非常明顯:「美國軍事政府」有對台灣、澎湖的處分支配權﹄和文中兩人的其他論據一樣,都是自己製造出來,全無事實根據,從美法路易斯安那割讓條約及美俄阿拉斯加條約就可理解。

 林、何兩人又說1899年美國西班牙戰爭後,簽署的巴黎合約(和約之誤)第一條:「西班牙放棄古巴的主權」,沒有聲明「收受國」,但因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所以,就由美國對古巴實施軍事佔領。前述說法也是為了影射「美國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後合法繼續佔領台灣,台灣是美國未合併的領土」的荒謬言論,其實美西和平條約特別註明美國繼續佔領西班牙所放棄的古巴島,和約上說:「基於西班牙撤退的同時,這島嶼將由美國佔領,在可能持續佔領的期間,按照國際法規定,依據佔領的事實,美國將承擔並且履行對這島上的人民生命與﹃財產﹄的保護之義務。」

 何瑞元更荒謬的論述是登在哈佛大學亞洲季刊2004秋季號的論文"瞭解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澎湖之處置",論文中他自問自答的驚人發現節錄於后:

 問8:關於日本在SFPT第二條所列的台灣割讓區之日本財產,其最後處理原則為何?答8:在上海公報中,台灣之合法政府被認定為PRC。美國總統之所以能如此決定,來自其(在美國憲法的安排下)被授權可全權處理外交事宜,且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b)條亦有規定:「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如上所述,在佔領法之下,被佔領地的最終處理目標是將當地主權移交給「當地合法政府」,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基於此原則,美國有權決定將台灣移交給PRC,因而其與該國政府簽訂「民政治理協議書」。然而,關於合併事宜之落實尚未確定,美國與PRC之間亦無相關時間表。

 何瑞元除了在這篇論文中對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b)又有另外一種截然不同詮釋,他也做出史無前例,驚動萬教的結論:「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基於此原則,美國有權決定將台灣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論文的結論若不能認為是何瑞元個人的立場,難道是哈佛大學的立場嗎?

(作者為前中央研究院民族所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