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22台灣日報
◎林志昇、何瑞元∮聯合執筆、蝶衣∮翻譯
(文中小標為編輯所加)
第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洋地區的開端
「昨天,1941年12月7日,這是一個令人感到邪惡的日子,美國被日本帝國以海空軍發動武力偷襲並攻擊......。」美國羅斯福總統於1941年12月8日演說之後,隨即美國國會向日本正式宣戰,接著12月9日中華民國的蔣介石也發表對日本宣戰的聲明。
台灣(福爾摩莎)和澎湖群島在1895年時,根據馬關條約已經割讓給日本。在國際法中,日本於1895年以後擁有上述地區的主權是毫無疑問。在太平洋戰爭時期,歷史紀錄明確顯示,所有軍事武力攻擊日本主要四座島嶼及台灣(福爾摩莎)和澎湖群島皆由美國軍事力量主導。同時,中華民國確實沒有參與這些軍事武力攻擊,因此,有一點非常重要的是:根據過去戰爭實例,美墨戰爭,美西戰爭等等的事實,在交戰結束後,美國是這些地區的主要占領權國。
麥帥施令蔣介石接受指揮
1945年8月初,美國在日本上空丟下了兩顆原子彈,8月15日日本宣佈投降。之後,美國部隊即在台灣駐軍,而且在9月1日美國海軍第38機動部隊船艦到台灣等候,載送美軍戰俘1000名到馬尼拉。9月2日,道格拉斯麥克亞瑟將軍指令所有在台灣之日本陸海空軍與後備軍之高級將領向蔣介石(指中華民國軍事武力)投降。
對台灣(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下稱「台灣」)的軍事佔領,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是很重要的。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中國(下稱ROC中華民國)是次要占領權國。麥克亞瑟將軍對蔣介石發出命令,並且大元帥(指蔣介石)接受了命令。這是一個主導者與代理者之間的關係。
美處理台灣事務連犯三錯
中華民國軍事武力於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接受了日本軍隊的投降。中華民國官方立即宣稱受降典禮這天為「台灣光復節」,然而這樣的宣告是違反戰爭法的。美國政府沒有努力及時糾正這個錯誤,實在令人遺憾。這是交戰結束後,美國政府處理台灣事務時,犯下的第一個主要錯誤。
根據1907年海牙公約的規定,只能夠把1945年10月25日的日期作為對台灣軍事占領的開始。進一步說軍事占領的執行是由「軍事政府」主導,而美國正是委託ROC(中華民國)對台灣的軍事占領。在台灣的USMG(美國軍事政府)於1945年10月25日已經算是成立了。
1945年11月,ROC(中華民國)政府宣告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同時,對於台灣人民男性的軍事徵召法令隨即生效。片面宣告對占領區人民的集體歸化與軍事徵召的作法都是違反國際戰爭法的。美國政府沒有努力及時糾正這些錯誤,也是極為令人遺憾。這也是交戰結束後,美國政府處理台灣事務時犯下的第二個與第三個主要錯誤。
台灣兩種身分主權難維護
1949年末,由於在中國大陸的國共戰爭激烈,潰散的ROC(中華民國)部隊和政府官員逃難到台灣。1950年初,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可說是「具有兩種不同身分」,一為「擁有次要占領權國身分」(1945年10月25日開始),在台灣執行「有效的領土控制」,同時它也是「流亡政府」(1949年12月開始)。然而關於對台灣的主權之轉移必需是依據戰後的和平條約作決定,所以,1950年初,中華民國政府早已清楚它不擁有在台灣的主權。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開始生效。條約裡第2b條,明文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然而,卻沒有指定一個接收國家。這是一種「懸空的割讓」。根據條約第23條已確認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也是主要佔領權國。根據條約第4b條,台灣的最後處置會由USMG(美國軍事政府)主導,日本承認條約中第2條與3條提到的任何地區,美國軍事政府有權力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所謂「財產」property在英文裡包含權狀即「主權」)處分。
中華民國在台灣是流亡政府
我們都知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然而,中華民國政府沒能保住它的合法地位而且在1949年末流亡到台灣。1952年4月底,SFPT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不是被國際間承認的合法政府;它僅僅是在法律上的次要占領權國與流亡政府身分罷了。
基於這個認知,自1952年4月底,直到現在,依據國際法和美國憲法,台灣地位分析是可以直接整理,顯示出來,不容置疑。美西戰爭以後,波多黎各和古巴的情勢調查,提供了這個必要的法律背景,台灣地位已是非常明顯。
波多黎各,古巴及台灣
初步觀念評論:1907年海牙公約規定「領土在敵對軍隊的權力控制之下係屬﹃佔領﹄處置」。所謂軍事政府就是具有主要佔領權者在佔領區執行政府權力之管理形式。主要占領權軍事政府並不是因為和平條約的開始生效而結束,而是延續直到合法地被取代為止。
波多黎各:當西班牙部隊投降時,美國軍事政府於1898年8月12日開始在波多黎各成立,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1899年4月11日巴黎和平條約開始生效,條約第2條波多黎各被割讓給美國,據Downesv.Bidwell(1901),美國最高法院依美國法律裁決西班牙割讓之波多黎各成為美國「未合併領土」。然而,ForakerAct經由美國國會通過在波多黎各成立平民政府取代USMG(美國軍事政府),並於1900年5月1日開始生效。因此,自1899年4月11日到1900年5月1日期間,波多黎各很明顯的是在「USMG(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的未合併領土」。
古巴:當西班牙部隊投降時,美國軍事政府於1898年7月17日在古巴開始成立。美國是主要占領權國。1899年4月11日巴黎和平條約開始生效,依條約第1條古巴處於「懸空的割讓」狀況。然而,古巴共和國政府的建立成為平民政府取代USMG(美國軍事政府),到1902年5月20日才開始運作。依據Downesv.Bidwell(1901)和Neelyv.Henkel(1901)裁決,當和平條約開始生效時,很明顯地古巴是「USMG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而且實際上,美國國旗從1898年7月17日在古巴境內飄揚,直到美國總統於1902年5月20日宣告在古巴的「USMG(美國軍事政府)」正式結束為止。
日投降時美為台灣主要占領國
台灣:當日本部隊投降時,美國軍事政府於1945年10月25日在台灣開始成立。美國是主要占領權國。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依條約第2b條台灣處於「懸空的割讓」狀況。依據Downesv.Bidwell(1901)和Neelyv.Henkel(1901)裁決,很明顯地台灣是「USMG(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的未合併領土」。
TaiwanisunincorporatedterritoryunderUSMG.。1952年的4月底(或許更早)美國國旗應該飄揚在台灣境內。迄今,美國總統並沒有宣告在台灣的USMG(美國軍事政府)正式結束,也沒有任何其他經美國核准取代USMG(美國軍事政府)的平民政府之啟動。
基於美國憲法之權利
在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中(開始於1901)美國大法官認為,縱然美國國會沒有任何行動,在美國所有未合併領土依美國憲法「基本權利」係屬於自動行使的權利。然而,對於台灣美國的統帥沒有採取行動,是故我們自1952年4月底至今,在台灣所看到的事實截然不同。
詳細來說,台灣人在沒有任何國際性基礎的法律情況下被迫接受成為中華民國國籍,且台灣人民男性亦在違反日內瓦公約規定之情況下被ROC(中華民國)軍事徵召。
台灣人接受ROC國籍無法源
台灣人民就這樣生活在中華民國憲法之下,每天唱著中華民國國歌,升起中華民國國旗,以及認了一個中華民國國父。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虛擬的,可是中華民國憲法,卻被有效地用來規定,凡是與中華民國對抗的,起義或叛亂行為,皆處以死刑或長期監禁之懲罰!
因此,1952年春末,為了遵守參議院批准的SFPT(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條款,以及為了支持和保衛美國憲法對抗所有國內外敵人,美國統帥必須發布一道執行命令要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解散,很遺憾地,當時美國政府並未執行SFPT(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條款。接下來,美國政府必須幫助台灣人民組織臨時政府(包含新的總統,副總統,和其他的高級官員),並且著手準備召開制憲大會。終戰期間美國在處理台灣人的情事方面犯了無數的錯誤,實在令人極為遺憾。
一中政策
跟隨著1952年的SFPT(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而來,日本明確地奠立了未來發展的基礎。然而,台灣的處境卻是一片混亂。
我們不爭論一中政策,但是,同時必須認知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
在1972年2月28日簽訂的上海公報,下列的措詞特別重要:
美國認知到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國的政府,而且,台灣是中國的一個部分。美國政府對此說法並不表示異議。美國重申其所關心的是台灣問題需由中國人自己以和平方法解決。在如此考量之下,美國斷言,最後目標為所有美國軍事武力與軍事設施從台灣撤出。SFPT保護台灣人民基本權利
有些人質疑說,這是很迴旋的說法,意思是說:「儘管台灣不是中國的一個部分,但是我們要強迫每個人認為它是。」這點顯然值得進一步調查。
我們並不質疑美國統帥有權利依據SFPT(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b條安排「日本財產的處置」。然而,我們認為美國統帥確實沒有與台灣人民事前預先商議,即作出如此一個「最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決定,置台灣於此「軌道(flight-path)」上,這些現象在在違反了台灣人民在美國憲法第一條的向政府陳情權與第五條修正案的生命,自由,財產的權利以及正當法律程序。這第一條與第五條修正案之保護條款確實是在美國憲法之下的「基本權利」。縱然美國國會沒有任何行動,亦適用於海外領土。
誰對美國國會撒謊?
1970年美國國務院通知參議院「當台灣和澎湖群島沒有受到任何現存國際性措施處置,這個地區的主權是一個不確定的問題,將來必須依靠國際性解決方案。」這個陳述也曾經在1971年7月13日DepartmentofStateLegalAdvisor備忘錄裡主題:「台灣的法律定位」重複提起,而且後來也經常被重複提起。這是一個蓄意扭曲真相嗎?或者僅是簡單的疏忽?
我們相信在閱讀這篇論述之後,大家將理解為什麼在台灣的ROC(中華民國)不是國際所承認的政府,而同時「台灣關係法」又是美國的國內法。
八大訴求強烈要求美行動
此外,大家將理解為何1996年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之間出現緊張狀態時,美國統帥在沒有與台灣當局任何事前商議之情況下直接派遣航空母艦戰鬥小組到台灣海峽協防。其意義比較重要的是: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無法加入聯合國,以及被世界衛生組織WHO否認為成員資格,這到底是為什麼呢?2004年10月25日,在北京的記者招待會中,前國務卿鮑爾(新聞、網站)聲明「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的政策。」我們完全同意鮑爾先生的聲明。
2005年的情勢
我們強烈而且極力要求國會議員和其他相關美國政府官員考慮下列的行動:
◎擱置中華民國國防部的運作。美國憲法說明了國會需制定共同防禦策略。五個現存的主要未合併領土(關島,北方馬利亞納群島,美屬薩摩亞群島,波多黎各,和美屬維京群島)沒有一個設有自己的國防部,或是對當地人民制定軍事徵召法。美國的五十州和領土之所有防禦事務全部交由美國國防部五角大廈處理,台灣也應該一樣。
◎授權予美國國防部全責防禦台灣,而且在西太平洋增加軍事部署和人員,以保護美國之利益。
◎擱置中華民國外交部的運作。在美國管轄下五十州和領土所有外交和領事事務交由國務院處理。
◎另外在台灣成立「美國在台法院」。美國憲法之下其為「第二條法院(Article2Court)」,用於保護在台灣的美國公民之權利,和處理其他在台灣美國行政當局相關的重要事務。至於是否另外成立法庭處理中華民國政府官員戰犯,這是可以日後決定。
◎授權台灣人民著手準備召開制憲大會,設計新旗幟、新誌徽等等的設計。
◎授權為目前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與其他高級官員設立退休時間表,以及美國政府應協助過渡時期之台灣人民政府之成立。
◎授權使台灣人民取得美國當局發行之新台灣人護照。
◎授權美國海軍陸戰隊在台灣境內升起美國國旗。
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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