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24大紀元時報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白米炸彈客」案,19日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楊儒門有期徒刑7年6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合議庭雖認同楊儒門關懷農民及兒童的動機,但反對暴力手段,也認為楊儒門符合自首要件,酌予減輕刑度。不過,許多聲援楊儒門的人還是認為判刑太重,非常不滿。
2001年退伍的楊儒門,有感於台灣加入世貿組織(WTO)後,政府開放稻米進口,導致米價下跌,影響農民生計,因此,一年內,在各地放置「爆裂物」,造成社會恐慌,不過,總計17個「爆裂物」中,只有3個具有殺傷力,代表楊儒門並非惡意傷人,一時間,成為農民們心中的英雄。
本案被視為一種抵抗權的行使,所以,普遍受到同情。但是法官過分拘泥現行法,而聲援者過分引申抵抗權,都使本案失去焦點。
抵抗權的發動,在人類歷史中,曾以各式各樣的型態出現過。如果以抵抗的強弱作為標準,那麼,所謂的抵抗或者不服從,大概可以分成三個類型。第一是程度較弱的不服從,第二是消極的反抗,第三種是積極的抵抗。或者我們也可以分述為被動的、防禦的和攻擊的抵抗權三種。這幾種抵抗權,與個人當時所受到壓迫的強弱相對應。
任何體制下,抵抗權的發動,都被視為擾亂秩序,因此總是受到為政者的警戒、制裁、甚至取締,特別是積極的、攻擊性的抵抗。就算憲法保障抵抗權,但在實際的裁判上,往往被否決為「違法性阻卻」(也就是,正當化事由)。為了要在法庭上得到「違法性阻卻」的判決,或至少在道德正當性上,獲得社會廣泛的認可,抵抗權的發動,須遵守特定的條件。因為抵抗權在本質上,是一個只有在異常例外的情形下,才會受到承認,也因為容易受到野心政客的利用,所以必須賦予它嚴格的發動條件。德國憲法就有此規定。
那麼,合法的抵抗權,什麼時候才能夠發動呢?它的基本要件,最重要的就是「當現行法秩序已經無法提供任何救濟手段」,在這樣的異常事態下,個人為了保護憲法不受不法侵害的權利,毫無選擇地,只好發動抵抗權。
西德憲法法庭在1956年做出解散德國共產黨(KPD)的判決中,曾明確規定抵抗權的行使時機,就是在「當法律秩序所準備的一切救濟手段,不再有效,而行使抵抗權是維持、甚至是重建法律秩序的最後方法時」,必須在此狀態下,才能發動,而受到抵抗的所謂不法,也必須是非常、非常明確。
抵抗權的要件有兩個重要原則,第一是慎重,第二是比例原則。抵抗權的發動,首先,一定要有理性的慎重與自制,也就是說,在試過所有合理手段後,基於慎重的考慮,進行抵抗。第二,抵抗手段的強硬,也必須要和統治者的壓迫、鎮壓,或者是不法,有一個比例性的考量。除非,深信抵抗權是源自「自然法」,而不受現實的國家制定法(實定法)所限制。否則,真正發動抵抗權的人,必須要非常了解法律與道德義務之衝突與其結果的悲劇性。因此,發動抵抗權的人,要自覺將被課予非常嚴格的刑責。
即便是具有倫理性的抵抗權,也不能以此為理由,免除其刑責。換句話說,當你在行使抵抗權時,根本就不該期待實定法上的保護。這是楊儒門的選擇,接下來,就要看政府和國民如何選擇了!
(本文由中央廣播電台《台灣觀點》節目提供,節目首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17時55分,網址為:http://www.rti.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