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8台灣日報
◎林志昇/何瑞元
美國杜魯門總統於1950年6月27日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國際法學者與專家都理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簽定前,杜魯門是根據戰爭法與佔領法對台灣當時國際地位的描述,當時,台灣正處於「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所委託「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軍事佔領之中,是一種「暫時狀態」還沒有達到「最後狀態」;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依照條約迅速撤離日本,交回日本主權,而日本也立刻恢復主權,部分學者的誤解因此產生,以為台灣也應該依照條約,自動獲得主權,或依照聯合國憲章可以獨立建國,其實不然,癥結點在於日本本身沒有「割讓問題」,而台灣牽涉「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只有「主要佔領權」國的問題,要結束「軍事佔領」,先要了解軍事佔領流程,台灣所面臨的正是這個問題。
一、「交戰國佔領」時期。交戰國雙方停戰到和平條約簽定前,就是屬於這個時期,這個時期的佔領軍是以「軍事政府」型態管理佔領區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佔領區的商業或日常生活可以繼續進行,而佔領區的國際地位被稱做「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八五零年對Flemingv.Page案的判例很明確證實。在實際體認上,台灣正是以「獨立關稅區」的名義參與世界貿易組織,而且是美國協助的。
二、「善意進駐佔領」時期。是從簽訂和平條約後,到佔領區的軍事政府將「領土主權」與「國家主權」交還給當地的「合法平民政府」時期,而這兩項都需要有正式的文件;美國陸軍規定:「無論對於敵國領土的管理體系是採用軍事式、平民式、或混合式,這一點都毫無關聯,其本質相同,管轄來源相同,都是用武力建立的政府,而其所作所為是否合法,取決於戰時國際法。」而這時候的佔領區國際地位,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稱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同時,美國最高法院在1853年Crossv.Harrison案判決:「佔領區之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台灣目前正是陷於這困境之中而無法正名制憲。
三、「結束軍事佔領」時期。當軍事政府對於佔領區有其他法律上的安排、取代時,軍事政府才會進入「最後狀態」,換言之,當佔領區「合法平民政府」沒有產生以前,佔領區的領土主權是被佔領者「約束」。
二十世紀初期,國際間已經建立非常明確的國際慣例,約束著所有的國家,1907年的海牙公約和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都明確的解釋清楚,特別指出「因征服而割讓」必須要有「因條約而割讓」才算合法;美國最高法院也指出:「和平條約一般項目中常見領土割讓事宜,可說是常態,而不是例外;在戰爭以後,和平條約常有指定領土割讓給戰勝國」。
台灣目前仍屬於第二個時期,也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的「善意佔領」期,雖然是由「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代為執行;因此,陳水扁(新聞)總統對台灣獨立建國問題才會說「不可能就是不可能」,甚至要公投(新聞)美國也反對;而李前總統說台灣要「正名、制憲」,美國都會表態反對,其理由無非是「改變現狀」,因此,台灣應該嚴肅的正面告訴美國:「釐清台灣與美國的真正國際關係,讓台灣人民選擇自己的路,同時,依照美國憲法規定,保障台灣人民應有的基本人權,將台灣的暫時狀態早日變成最後狀態」。
(作者為「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