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7台灣日報
◎林志昇、何瑞元
美日開戰後的台灣軍事歷史美日太平洋戰爭時期,所有對日屬台灣的軍事攻擊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是美軍一連串對台灣激烈轟炸的開端,中華民國軍隊從沒有參加;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九日於日本廣島、長崎投下兩顆原子彈後八月十五日日本同意無條件投降,為了顧及當時居住在台灣的人民與居民絕大多數是華裔血統,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於九月二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蔣介石元帥代替美軍實施佔領台灣,並代理接受日軍投降事宜,在詳讀該命令以後,根據戰時國際法,有一個關鍵的問題:「誰是主要佔領權國?」唯一的答案是:「美國」,事實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已經明確確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在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規定:「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之下係屬於佔領」,不是「併吞」。
有關台灣戰後國際地位的處置法理關係都是根據上述的公約或條款事實。台灣完全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一八九九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所簽署的巴黎合約是形成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主要根源,經過美國最高法院確定,這是因為美國是征服者,也是主要佔領權國,包括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這種戰後情況與拿破崙時代的軍事佔領就是「併吞」(Annexation)完全不一樣,現代的戰爭慣例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由以上可以說明了解,從一八九八年開始,能夠符合美國列島區的要素有三:一、因美軍的征服。二、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三、因和平條約被割讓。一旦符合這三項要素,則自動成為美國列島區,並不需要美國國會有任何動作。
回頭檢驗台灣,我們發現台灣完全符合這三項要素。在美國與西班牙戰爭以後,和平條約生效之時,甚至往後好幾年,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都是被置放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而且以後美國所承認之「平民政府」都是經過好幾年之後才分別成立,這些地區的共同點是都是:「被置放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這是一般研究者比較容易忽略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結束軍事政府的管轄時後肯定會有相關文件證明。
台灣澎湖到底是割讓給誰?一直以來有許多的學者與研究都著重於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放棄台灣可是沒有指定收受國,而且台灣與澎湖也沒有割讓給美國,這是真的。雖然如此,在和平條約有沒有指定收受國,是另一個議題,重要的意義是:如果在和平條約裡指定收受國,等於是授權該收受國在其佔領的領土,協助該佔領地區建立平民政府。
在和平條約裡未指定收受國得情況下,被割讓的領土是被置放在主要佔領權管轄之下,這只是一種「暫時狀態」或稱「暫定狀態」;這是因為基本上軍事佔領只是一個過渡時期,在政治上也只是「暫定狀態」。
為了更清楚的說明這一點,佔領者是因為軍事征服而佔領,因此這佔領地的管轄著被稱呼為「軍事政府」,直得注意的是:主要佔領權的管轄並不會因為和平條約的簽署而結束,而是會繼續到被其他法律安排或制定,給予取代軍事政府才會結束。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的管轄也不可能因為民主選舉或所謂政黨輪替而變成合法平民政府,這一點是國際戰爭慣例法明確規範,因此,管轄統治台灣的當局不必創造國際上無人認可之可笑口號,所謂「中華民國是台灣」,將來必定被國際恥笑。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台灣今日的台灣仍然停留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是毫無疑問,而美國政府體系規定:美國總統是美國軍方的統帥。
目前眾所皆知,美國總統不贊成台灣獨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台灣」確實不是主權獨立國家,畢竟台灣的主權並沒有在戰後移交給台灣或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在台灣」只不過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代理」,同時也是一個「流亡政府」。
目前有許多國際法學者以及專家,已經發覺「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流亡政府」,可是卻忽略了台灣其實是完全符合列入美國列島區條件的地區,台灣是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之三個要素,那就是:台灣是經美軍征服、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權國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被割讓。所以台灣百分之百符合這條件,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毫無疑義。
結論我們即將依此,再度向美國國會管理本項事務的資源委員會列島事務司(OfficeofInsularAffairsoftheHouseCommitteeonResources),提出疑問並且強烈要求,該司應該積極研究,美國憲法適用於台灣澎湖地區之情形。
(作者為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