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08大紀元時報
☉李強
跨國公司熱衷於這個體系,除了可以降低他們的投資風險之外,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們可以借此對工廠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不承擔道德及法律上的責任。因為公司不是工人的直接僱主,他們完全可以以此為藉口將工人的惡劣工作條件推到承包商身上。
很多公司將訂單分散到幾十家或者上百家製造工廠,以保證在每家工廠的訂單總量只佔該廠的一部分,一般而言一家品牌公司在某一製造廠的訂單不超過製造工廠所有訂單的20%。這樣,如果工人進行法律訴訟或者人權、勞工組織對工廠的情況提出批評的時候,跨國公司就可以把責任推到其他在該廠有訂單的公司身上;當來自外界的壓力過大時,他們就藉口這家工廠不遵守勞動法規以及他們公司的生產準則,乾脆撤走訂單,終止與這家工廠的合作,以顯示他們維護工人權益的立場。事實上,他們真正的目的僅僅是不對工廠的勞動條件承擔任何責任。除極少數公司真正有心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外,大部分跨國公司僅僅是採取應付和拖延的方法來解決問題。
這些超級大公司難道真的沒有錢來稍微提高工人的工資、改善工作條件嗎?根據美泰公司的年度報告,2004年美泰的淨銷售額為51億美元,但用於廣告和促銷的費用佔了其中的12.6%,即6.426億美元。也就是說,一個芝麻街的玩具在市場上零售價為19.99美元,美泰公司花其中的2.5美元做廣告,而中國工人生產這件玩具收到僅僅不到20美分,也就是說,美泰寧願花中國工人工資12倍的錢來做廣告,也沒有稍微將訂貨的價格提高,使生產廠商能夠支付給工人一個生活工資。直到目前美泰的政策也僅僅是要求供應商支付製造工廠工人的最低工資,而這個最低工資也往往得不到執行。
缺乏強有力的政府監管也是造成中國工廠工人工資低、勞動條件惡劣的另外一個原因。在發展經濟為主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經濟,紛紛出台各種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很多地方的政府唯恐維護工人的權益會把外資嚇跑,因此對工廠侵犯工人權益的行為曾經採取默許的態度。經濟的發展就這樣建立在犧牲勞工權益的基礎上。
在沿海地區工廠就業的工人大部分是來自中西部的農民工,他們受教育水平普遍較低,沒有接受過專業技能培訓,只能在不需要特別培訓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工廠裡做工。雖然工作環境惡劣,沒有社會保障,但每月幾百元錢的收入仍然比他們務農所得要高。他們到城市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賺錢維持生計,為此不得不接受低廉工資。另外,由於不了解法律,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什麼權利,更不知道如何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何遏制血汗工廠?
以上是造成中國當今勞工現狀的幾個主要因素,這些原因交織在一起使得工人維權的道路變得更艱難。這種狀況如何得到改善?
首先,政府應該對於維護工人的權益有正確的認識。作為中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工同樣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他們的合法權利理應受到保護。同時,即使從經濟的角度來講,維護農民工的利益也有利於當地經濟的發展。畢竟,農民工不只是產品的生產者,他們同時也是消費者。提高他們的工資就意味著增強他們的購買力,從而相應地拉動內需。國內市場的開發不能僅僅依靠精英階層的高級消費,絕大多數普通民眾還是侷限在日常的生活消費內。然而,農民工微薄的工資根本不足以維持一個家庭在東部沿海城市正常的生活需求,農業部的調查資料顯示,僅有不到7%的農民工是以家庭的形式在外打工的,絕大多數的農民工都是隻身在外打工,將省吃儉用存下的錢寄回農村的家,而不是在城市裡消費。
工會在工人維權的過程中也可以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基層工會組織應當推進和落實工會民主選舉的程式,逐步取得工人的信任,並且由通過選舉產生的工會代表工人的利益與工廠和公司進行談判交涉,落實《工會法》中保障工會代表的權益。這樣,很多勞資之間的矛盾就可以通過這種內部機制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使中國勞動法所規定的權益得到落實,減少造成群體性事件的誘因,促成勞資和諧談判機制良性發展。
目前中國民間還在發展中的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也有利於解決勞資矛盾、改善勞工現狀。作為政府職能的補充和延伸,非政府民間組織可以參與對工人進行法律基礎知識培訓、安全生產培訓等,以提高工人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認識。另外,非政府組織還可以對工廠的勞動條件進行中立的監察,並敦促廠方,甚至是跨國公司,遵守中國勞動法規,尊重工人的權益。
第三,我國政府還需擴大和國際非政府勞工組織合作,利用在西方已經成熟的消費者運動和反血汗工廠運動的資源,促進跨國公司改善中國勞工條件。誠然,西方國家有個別貿易保護主義者試圖利用中國血汗工廠來反對從中國進口勞動密集型產品,但是更多的熱心人士卻從促進和改善世界勞工權益的角度出發,一些國家的非營利機構,並沒有和中國勞工有任何利益上的衝突,完全出於一種「天下人管天下事、大路不平我來鏟」的動機,以其微薄之力真誠地來幫助發展中國家工人爭取他們的基本權益。例如以批評沃爾瑪和迪士尼而大名鼎鼎的「美國全國勞工委員會」,最近在美國代表六個國家的工人起訴沃爾瑪的國際權利基金會。
──轉自《世紀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