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投的省思

  

  葡萄牙於1974年放棄對東帝汶的控制,為了避免內亂,美國與澳洲默許印尼 1975年入侵接管。於印尼蘇哈托 Suharto 時代,東帝汶民族主義覺醒,開始反抗印尼的高壓統治,於1998年與之分裂,其間造成印尼不人道的殺戮行為,故於聯合國等的安排之下,行使全民公投。凡是公投必有兩派不同主張的人針鋒相對,不免會有不甘心的衝突,可是在全世界承認其公投的正當性之下,現在東帝汶已經是獨立 自主的國家

  台灣統獨公投,在時機上還不適當,因為中共的態度會改變公投的結果,如果中共行民主制度,而趨向成熟時,台灣人民對統一的好感會增加,台灣人自然會受影響,對統獨的看法必彈性調整。某黨立委講氣話,要先統獨公投,就是一種不明智的激將法,這是民意代表不負責任的說辭。國內重大議題,引發政爭無法解決時,才有全民公投的必要,行政院擬定公投法版本,須謹慎考慮公投的內容與實施時 機與權限。

  公投成功的例子,如 Kosovo 科索夫脫離南斯拉夫的統治,這時國際並未能看好 Kosovo 的獨立運動,但經全民自決之後,全世界方承認其合法主權地位。再就是車臣的獨立運動,經過浴血奮戰之後,引起世界各國的刮目相看,再就是東歐 Baltic Republic 三小國— Ratyvia, Lithusania and Estonia(立陶宛三小國),這些國家皆有全民獨立的共識,加上運用統治國的權力真空,並得到全世界承認其自決性的認同,就可以和平完成主權獨立的事實

  以色列與新加坡皆是巧妙運用這種人民自決的方式,得到國際的承認,其依各 國獨立的方式可以歸納於下:

(一)統治國的權力空窗期,就是宣佈獨立的時機,若發生內戰,就於聯合國的監督下,行使全民公投,如果多數贊同獨立,再依法選舉總統,而於和平部隊保護之下組成內閣,與議會組織,便是圓滿的結局。

(二)經過長期與統治國或入侵國的戰爭浴血流汗,請求國際支援仲裁,再行全民 公投。

(三)經行全民公投,決定國家前途,向國際宣告公投結果,若有人趁機作亂,就可以合理運用治安武力加以平定。

(四)與壓力國談判,並請求國際仲裁介入監視,行使全民公投。

(五)凡全民公投,必先做公投宣導、民意調查,達到相當多數的共識,方可為之,否則會大亂,若不涉主權問題,事情會比較好辦,引起的後遺症不會很大,是一種重大民生法案的最終解決辦法。

凡國家定位之統獨公投,其適當時機須具備於下:

(一)壓力國或外來統治國發生權力真空。

(二)受壓力國,有相當的內部共識。

(三)引起國際同情的狀況之下。

(四)有夠力的國家來監視公投的過程。

(五)不影響國際秩序平衡的適當狀態。

(六)壓力國與外來統治國的行為不為國際認同,而喪失統治的合理性。

  以上六點才能行“統獨公投”,台灣能嗎?現階段行使民主程序的“重大爭議 之民主法案公投”,才是合法合宜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