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29 自由時報
頃聞台北地方法院對於前總統夫人曾文惠自訴馮滬祥、謝啟大誹謗案作成被告無罪之判決後,北社深感錯愕與震驚。經由此等判決,法院所宣示的乃是:
─只要是因為選舉失利,即可基於所謂「政治信仰及所憧憬政治遠景之崩解」為理由,恣意以不實之指控任意攻擊他人;
─只要是涉及不同族群或省籍之紛爭,即屬所謂族群和諧之問題,因此非屬法院之所能為,也不應起訴或上訴;
─只要法官基於其個人之政治信念,即可為所欲為,依其個人好惡而判決。
由此可見,此一判決豈只是對個案判決之問題,其所具有的標竿作用與宣示作用,尤令人關切。經由承審法官所發佈的新聞稿,吾人得知所以會有此等問題的產生,主要原因係承審法官將此一單純的法律案政治化及族群化。此一判決,不只未盡法院保障人民權利之職責,更是引起社會動盪之判決。本案之判決非但無益於族群融合,反而因為對特定族群之偏袒,而將撕裂彼此之和諧,同時也撕裂法律的尊嚴與人民對法院的信賴。經由此一判決以及興票案對宋楚瑜之不起訴處分,可知台灣司法不只是非不明,甚且還執意偏袒特定政治人物與特定族群,而將司法定位為政治之工具。由此可見,台灣之司法已危在旦夕。因不忍司法死亡,更不忍廣大民眾的權益無由保障,北社提出以下聲明:
一、本案之審判法官黃程暉所作之判決乃屬枉法裁判之判決,地檢署、司法院、監察院應加以起訴、懲戒及彈劾。由承審法官所使用之政治性用語及其對於所謂族群和諧之主觀見地,可見其所作成判決乃屬政治判決,而非法律判決。其雖已明確得知被告對原告為不實指控,且此不實指控乃一般人皆可判別其真偽(縱有人擬攜帶大筆美元出國,亦不可能以該等拙劣方法,而屬經驗法則得以判斷之範圍),而被告卻仍執意為不實指控,何以謂無誹謗之故意?惟經由承審法官對於被告極盡憐憫之關懷,可見承審法官並非依法論法之判決。事實上,台灣的選舉已行之有年,政黨輪替也是國民普遍接受之政治變遷,因此將被告之行為說明為「政治信仰及所憧憬政治遠景之崩解,身心激盪、聽信流言在所難免」而欲加以合理化,只可證實承審法官純粹以其個人之政治信仰為判決依據,因此可證實其為一罪證明確的枉法裁判。
二、黃程暉法官要求原告放棄上訴,乃屬公然干預人民享有憲法所保障之司法受益權,更明顯阻止人民行使其訴訟權,因此乃屬侵犯他人基本人權之不法行為。針對此等不法行為,司法院及監察院應加以懲戒及彈劾。
三、黃程暉法官因其違法、不當之判決,自應負起法律責任。又由於此等不法、不當行為而使司法蒙羞,也引起社會族群對立,因此更應立即辭職,以示負責。
四、法院之判決乃是以法院之名所為之判決。其中,要求人民不應上訴,尤屬法院所不應有之作為。又承審法官發佈新聞稿及評論政治性議題等不當行為,則屬法院判決行為以外之不當行為。凡此,皆屬法院行為之一部分,因此,台北地方法院應就此事向原告及全體人民道歉,並負起應有之責任。
五、由本案判決可見台灣法官不但法學素養及判決之公正性皆有極為嚴重之問題,甚且有極為嚴重的政治化、族群化現象,因此,司法院應立即採行必要措施,例如淘汰不適任法官,並對法官給予必要之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