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29 自由時報
☉卜大中
「鄉愿,德之賊也」。孔子的話放在今天,是「鄉愿,法之賊也」。曾文惠VS.馮、謝誹謗案,竟以雙方無罪宣判,理由牽強可笑,目的只在法官不敢得罪人。這其實是德、法的「雙料賊」,是民主法治之恥,更是司法之恥。
如果說,沒是非是為了「族群融合」,那只會更造成族群緊張;這樣可好,以後只要是本省人與外省人打官司,按照這次的英明判例,一概雙方無罪,這樣下去,族群之間沒是非,沒正義,最終非走上街頭不可。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一九六○年代美國黑人民權運動走上街頭,甘迺迪總統要求把此一緊張的族群矛盾用司法途徑解決,他說的名言是:如果我們不把政治問題用司法解決,就會變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大意)。就是因為用對了方法(如強制黑白同車、同校),黑白問題得以緩解。如果,當時的法官都像我們那位活寶法官,黑人告白人欺負的案子一律來個「雙方無罪」,藉口是「族群融合」,黑人非暴動不可,美國也不會有今天的安定富裕。
這個案子極簡單,誹謗人的一方負舉證之責,證據不足,原告又有未出境證明,那就如水晶般清楚,反之亦然。
這是件一翻兩瞪眼再簡單不過的案子,我們原希望看到司法基本面的判決,不料卻把司法問題變成政治問題,令人失望,為司法沒是非留下可恥的刻記。
更令人悲哀的,是中時及聯合兩報的法律專家們居然一反自己一貫的就法論法的立場,從自己的政治立場出發,為這件可笑又可恥的判決喝彩叫好。假如,是民進黨人告曾文惠,判決雙方無罪,他們會這樣看問題嗎?說到底,還是省籍在作怪。
這件案子一定有受害人。如果曾確實帶錢出國,受害的是全民;如果沒有,受害的是曾,是非之間,間不容髮,不可鄉愿馬虎和稀泥;但判決如此,不是拿我們納稅人當人情,當白痴;就是令曾文惠受害而不理,是對曾的人權的粗蠻迫害。以「族群融合」為犧牲正義的藉口,是愚蠢而又凸顯司法的自宮奴性。
唉!難怪司法界在民間聲譽如此低劣,不是沒有原因的。嗚呼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