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19
喊出我是台灣人

 

2002.05.16 自由時報
☉吳英明

 日前台北市和高雄市兩地同步舉辦了一場平和、有秩序,參與者涵括各世代,訴求「台灣正名」的遊行活動。李前總統登輝先生親任總召集人,發表書面致詞,呼籲台灣人民應該拿出勇氣,光明正大地向全世界喊出「我是台灣人」,實現「台灣正名」的目標。

 按現代國家的存立基礎,在於「被統治人民的同意」,而這一群人民主觀上必須擁有共同目的與願景,客觀上,無論對內或對外,都必須存在一個足以辨識、不致混淆的認同秩序,否則其「主體性」將無以表徵和彰顯。以憲法上結社自由的保障為例,「『人民團體的名稱』,乃在表彰該團體的存在,作為與其他團體區別的標識,並得以其名稱顯現該團體之性質及其成立之目的,使其對內得以凝聚成員之認同,對外得以該團體的名義,經營其關係,推展其活動。人民團體若對其名稱無自主決定的自由,其自主決定事務之特性固將無從貫徹,而其對成員之招募與維持,及對外自我表現之發揮,尤將因而受不利的影響。故人民團體之『命名權』,無論其成立時的自主決定權與嗣後之更名權,均為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國家是一國之內最高層級的人民團體,前面揭示的憲法解釋理由,有關命名權與更名權的部分,就國家的命名與更名,實在也有類推適用的法律上理由。也就是,國民作為國家的構成員,當然有權決定與變更國家的名稱(國名、國號),作為認同秩序的基礎,及與其他國家區別的標識。

 另外,在憲法學上,不論基於「憲法制定權」對「修憲權」的潛在監督作用,或者訴諸憲法第二條「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的明文(此又稱為「國民主權原則」),人民實在都有請求落實「以台灣的名義」,作為憲政基本秩序的權利。否則人民合法的身分狀態,隨時都有招致誤認、混淆與貶值的抽象風險,在國際間交往時,此一風險只會升高,不會消散。設若繼續安於現狀,任由我國國民與中國人民混淆不清,此又豈是國家保護國民之道?筆者有幸參與這次遊行,深有感動與榮光,因為這一場遊行「以台灣的名義」,見證「認同的力量」,它同時向執政的民進黨示警,儘管認同本土、認同台灣的主流社會力量,已經在一次又一次的民主選舉中,不斷的茁壯、深化,但我們仍未貫徹「貨真價實」的國民主權原則,迄未實現「名實相副」的國家定位願景。這是數十年來民主運動責無旁貸的終局目標,為了在全世界,為了在與中國交往時,能光明正大的「以台灣的名義」、「以台灣人為名」,表示自己「應該有」與「應該是」的身分狀態,我們真的還差臨門一腳,還要繼續努力。(作者吳英明╱中山大學政治經濟系教授兼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