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28
搶救古金水

 

2002.06.21自由時報
☉洪榮聰

 立榮航空班機爆炸案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發生,由於檢調單位無此類飛安事故辦案經驗(在美國定是由聯邦調查局,FBI等中央一級單位介入調查,而我國是由一個地方法院檢察官及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主導辦案,檢察官說是與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平行調查,但地檢署沒有控制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調查的權力),自始即鎖定帶清潔用品通關的古金水,一邊調查,一邊找證據,甚至採用突然冒出的證據,對其哄騙逼供(檢調拿著六法全書告訴古金水說只要不是故意就不犯罪,但是地方法院卻說古金水雖然沒有故意,還是要判十年重刑)。

 古金水,一位優秀的原住民運動員,在事故中幾乎家破人亡,地方法院還沒宣判,媒體已把他「恐怖份子」化,他的教職就因蹺家學生家長的性騷擾等片面之詞而被解聘,只能去鐵工廠裡當粗工;而一審判他十年,他就更落魄了,連去年「全中運」在他的家鄉花蓮舉辦,他連一張邀請卡都沒收到。

 幸好,來自全球各地航空界、爆破界及法律界的專家,看過起訴書及一審判決書後,紛紛提供科學證據及飛機飛安資料,由義務律師在二審中提出給高等法院法官。

 在檢方辦案的過程中,古金水無罪的證據佔絕大多數,但檢方起訴及地方法院判決時,全不採用。高等法院庭上,律師重複偵辦過程中對古金水有利的官方調查報告來詰問檢方,檢方竟說「沒看過、不知有那報告的存在」,並表示檢察官起訴時未引用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的飛機爆炸模擬試驗,因為那不是還原試驗。那麼地方法院以該試驗作為判決阿水有罪的證據當然就是錯的。既然檢察官不認為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本案證據,為什麼不跟地院法官說,導致地院誤判。而可以證明漂白水罐縱使被換裝汽油也不會引起飛機爆炸的「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一研究所材料組汽油震盪模擬試驗」竟未被列在行政院飛安委員會調查報告中。

 「古金水後援會」舉出以下事實,請社會公評:一、古金水帶的是漂白水,不是汽油:古金水帶了一堆用品歡天喜地和家人要回去過豐年祭(相當於漢人過年)。在通關時被發現其中有節慶要用的瓦斯罐和殺蟲劑,航檢人員說不准拿上飛機而丟棄,並詳細檢視是否有其他危險物品。其中大掃除用的漂白水罐子還被航檢人員拿出來聞,確定是漂白水之後放行(全程有通關錄影帶及林姓安檢人員為證)。

 而案發當天,花蓮地院檢察署檢察長及與書記官長至案發現場,發現古金水所持有之破裂漂白水空瓶,其旁有數灘液體,檢察長馬上用棉花棒沾聞,聞到漂白水味道,乃取樣數支回去化驗(此事實過程在原審由當時在場的鍾書記官長到庭作證在案)。由刑事警察局化驗結果,成份即是近似市售的漂白水,為何最後被硬拗成汽油,讓古金水成代罪羔羊?

 二、地方法院認定「古金水攜帶違禁品導致客機爆炸意外」的最重要證據,在案發後第六天「天外飛來兩個證物」出現:八月二十四日發生事故後,由花蓮地檢署多位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輪流坐鎮指揮,並與蒐證人員對飛機殘骸做仔細蒐證(包含警政署長丁原進、刑事警察局長鄭清松率領刑事局鑑識科、偵二科一組幹員、航警局局長張四良率刑警隊、台北分局、刑事局防爆小組幹員,加上民航局人員、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人員等,並有行政院飛安委員會從美國請來的第一批專家)。經過中、外專家,五天數百人次的仔細蒐證,在被指為爆炸點附近,共蒐集了一千餘件之證物,把現場翻了好幾次,連兩、三公分的小碎片都不放過!

 在搜查五天後進入尾聲,但八月二十九日,美國第二批專家來視察,「天外飛來」的兩個「大證物」竟然就擺在爆炸點現場讓他們看到,一個是機車電池,一個是大型半截漂白水罐(瓶口還有矽膠,罐子內部有濃厚汽油味),這就是古金水變成恐怖份子的來龍去脈。台北機場航檢人員再三確認:該班機無人帶機車電瓶通關,立榮也否認是前班乘客遺留;倒是古金水認了漂白水罐就是他買的那種,但是他也搞不清楚,為何瓶口被封了矽膠,還有汽油味(證據既然不在古金水掌控中,他有義務證明漂白水罐內皮有汽油反應,瓶口有矽膠與他無關嗎?)

 這之後,古金水開始倒大楣了,全案的偵辦方向,就是把他當恐怖份子犯案-買漂白水後,置換成汽油,瓶口再封矽膠,矽膠上再倒漂白水,藉以蒙混安檢人員的鼻子。把汽油帶上飛機,然後機車電瓶引燃汽油,把飛機炸毀。於是,檢警人員跑到他太太辦公室挖牆上的矽膠,看看是否與現場證物同一種;他在台北的機車加油發票,被扣押成恐怖份子的購油證據;檢調請中科院作試驗,看看漂白水罐加汽油封矽膠,再加上電瓶要怎樣才會爆炸(中科院受人之託,儘可能想辦法作了十次實驗,到第十次才讓汽油引爆。但這不是還原試驗,連檢察官都不認同,怎麼一審法院據此來判古金水要坐牢十年呢?)

 三、飛機可能爆炸的原因為何?經律師的調查,國外熱心的專業人士提供MD飛機原廠的維修技術文件及該失事航機之機況,根據資料,美國政府早已對MD航機使用的電線絕緣材料不佳有意見,通告MD公司不得使用該材料在軍機上,但MD還是把它用於民航機上。

 根據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局的資料,MD-80,90,11同系列飛機除了本事故外,還有另外三十一次事故,包括一九九八年九月瑞士航空在加拿大Nova Scotia外海墜海,二二九人死亡;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在阿肯色州小岩城墜毀;二○○○年二月十日在加州海岸失事。在眾多失事中,至少有四次已查明係電力系統故障,尤其瑞士航空失事,原因確為電力設備起火引發氣爆,此事故發生後,原廠便向MD航機系列使用者發出服務通告(S.B.),要求使用者做相關之因應。

 有此背景資料,我們至少有一個清楚的方向可以追查失事原因,這應比拿著「天外飛來」的證據找恐怖份子,要合情合理。

 四、消失的維修紀錄:重要的辦案線索是飛機維修紀錄,它可以看出飛機「健康狀況」,及美國原廠何時對立榮公司發出服務通告及立榮的處置狀況。飛機維修紀錄依規定應有一式三份,一份須交付民航局,一份由立榮自行持有,另一份放在飛機上。我們律師為了解飛機維修情形,聲請法院向民航局調取,但該局稱維修紀錄已遭行政院飛安委員會扣押。於是再聲請法院向行政院飛安委員會調取,該會又稱已交還立榮。於是又向立榮函調,立榮回函稱該維修紀錄已交付飛機殘骸之購買人。

 令人不解的是該紀錄既是扣押自民航局,為何行政院飛安委員會逕自交給立榮?所以立榮就有兩份紀錄囉(如果飛機上的那份沒被燒毀,立榮就有三份),就算給了飛機殘骸購買人一份,他們至少還有一份,如此重要的空難線索,為何透過國家司法程序要調閱,卻沒有一個單位拿得出來?

 五、粉飾的調查報告:飛安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中對失事飛機的適航及維修資料僅輕輕帶過,對原廠有無服務通告及相關事項沒有任何交代,讓人覺得不合理(爆炸時距瑞士航空空難不到一年,這對當時全球MD系列的使用者而言,屬飛安重要議題)。其報告僅有事故前三十天之記載,而且只說出兩項:八月十八日記載左側電力故障及八月二十二日右側鼻輪滑行燈失效。於是,黃虹霞律師向法院聲請,調得立榮八十八年七、八月份的航安月報表,卻有意外發現。

 原來,出事飛機在七月九日、十四日、八月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都因為機件問題導致技術延遲及取消航班。為什麼飛安委員會只寫出兩次?尤其自七月十四日至八月二十三日止,至少四次因ACS()之故障而取消五個航班,在該故障未見完全改善之前為何繼續飛行?又為何調查報告中對導致ACS故障的原因未見分析?律師透過法院司法程序,要求行政院飛安委員會說明原委。但卻得到行政院飛安委員會這樣的回答:本案不擬重開調查,即拒絕說明。

 六、去年四月花蓮地院一審判古金水違反民用航空法攜汽油上飛機,重刑十年後,國內外保險公司理賠立榮,並隨即行使代位求償權,向航警局追索國家賠償十億八千萬元。索賠原因:政府讓一個帶汽油的人通過安檢登機,而政府又說飛機爆炸是汽油引起的。這筆糊塗帳,毀了一個原住民英雄,而其昂貴的賠償金,竟從航空公司經過保險公司,轉嫁到無辜的納稅人!

 「古金水後援會」成立至今剛滿週年,後援會的成員平時忙於各行各業,但只有一個全力以赴的目標│就是幫助曾經為國賣命的古金水,免於遭受國家機器的迫害。 全文刊載 http://www.helpgu.com.tw (作者洪榮聰╱「古金水後援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