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296
歐洲議會友我決議之影響

 

 2002.09.08自由時報
☉ 周世雄

 歐洲議會於九月五日通過「加強歐亞合作伙伴關係」決議,是近年來,在諸多友我決議案中最具體明確的一項決議,不但肯定台灣這些年來政治民主化過程,且相當程度支持鼓勵台灣在國際社會還有努力空間。

 歐洲議會是歐盟(EU)的最高民意機關。一九五七年「羅馬條約」只賦予歐洲議會很有限的議會諮商角色,一直到一九九二年「歐盟條約」及一九九七年「阿姆斯特丹條約」始確定歐洲議會擁有類似一般國家的國會權限,其權限甚至擴張至立法權、預算權及監督權三大領域。前項決議就是立法權的表現。但深入探討即知,歐洲議會的立法權與一般國家的立法權間仍有距離,主要原因是歐洲議會的決議案必須透過「部長理事會」做成共同決策,再交由執委會納入政策制定之考量。是以,歐洲議會通過友我決議只是我國擴展對歐盟實質外交的起步,後續還有更多挑戰。尤其是「部長理事會」會議往往牽動複雜會員國政治關係,相當不易突破。

 這次歐洲議會的決議針對台灣部分實在是非常具體,大抵有八項:一、呼籲歐亞會議應將台灣納入論壇;二、在亞太區域衝突下,台灣和大陸應進行政治對話,以建立危機預防機制;三、針對台海兩岸軍備競賽呼籲中國大陸撤除在東南沿海的飛彈部署;四、呼籲執委會就歐盟與台灣展開自由貿易協定之協商;五、支持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六、要求歐盟認知台灣民主化對亞洲國家的重要性;七、強調「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對區域政經安定的重要性;八、核發簽證給中華民國總統和政府高層,保證給予「旅行基本自由」權利。洋洋灑灑的八大項,幾乎涵括了我政府多年來外交工作的期望與目的。這項決議通過之際,我國正好有一支國會訪問團赴歐,各界或以為是「國會外交」的臨門一腳,實則不盡然如此,我國駐外單位在幕後默默推動台灣與歐盟關係「正常化」應是本項決議的最大推手。多年努力,今日才開花結果,再一次證明外交團隊應是跨黨派、跨部會的合作伙伴,加之以「用人唯才」才可能為台灣拓展更寬闊的活動空間。如果執政當局一味排斥人才,歐盟的決議仍是遙遙無期。

 綜觀歐洲議會的八項決議,我國政府應該有所準備,並規劃未來相應措施。美、日、歐盟的確是國際強權,也是我國實施外交的三大對象。以歐洲議會為起點,政府部門至少應掌握下列數項工作:(一)迅速成立產、官、學對歐盟(含歐洲議會)工作委員會。目前我國產業界與歐盟經貿關係猶有發展空間,學界人力資源亦相當充沛,政府部門應扮演連結角色。

 (二)歐洲議會的決議文對歐盟執委會、部長理事會並無強制執行權,但具有「觀念導引力」,我政府部門可以進一步研析如何導引歐洲議會決議成為各會員國的施政參考。

 (三)進一步以人道、理性訴求,呼籲歐盟會員國支持我國參與歐亞會議,並規劃與歐盟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相關事宜。 (四)推動歐盟--中國--台灣三邊「和平對話」論壇,加速建構亞太區域危機預防機制。

 毫無疑問,歐洲議會的友我行動必會刺激北京不安,而對我國形成掣肘。以當前兩岸形勢評估,推動我國元首訪歐困難度最大。儘管歐洲議會支持我方高層在歐盟境內私訪,但各會員國是否已有共識,不無疑問。衡諸各項策略優劣,政府仍應以「步步為營」、「積少成多」為思考主軸,在不過度刺激某些國家不當反應而增加我國國際生存空間,似乎是最佳生存法則。(作者周世雄╱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