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02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調查局獲報查出,近年來不肖台商與詐騙集團聯手,涉嫌利用境外公司為掩護,對國內銀行大舉融貸,進行「假投資,真詐財」行騙,不僅造成金融機構嚴重呆帳,且將犯罪所得轉進中國大陸,如同「錢進大陸,債留台灣」的犯罪手法一般。
為追查相關詐騙集團及防範類似經濟犯罪再度發生,調查局將發函金融機構提高警覺,並擬追查有無行庫人員涉及勾結情事及透過國際司法合作管道擴大調查。
調查局根據受害行庫檢舉調查發現,國內部份上市公司、企業集團多年來一窩蜂地「前進大陸」投資,大多數透過號稱「租稅天堂」的開曼群島、模里西斯、英屬維京群島等國家註冊境外公司,並以境外公司名義投資中國大陸,詐騙集團洞悉台商這種使用「第三地」控股公司投資中國大陸的模式,遂利用境外公司的特性向國內金融機構詐財。
調查局指出,詐騙集團行騙手法,大多數是先在台灣設立登記公司,再分別於英屬維京群島等國家開設境外公司,另在中國大陸成立控股公司,然後由境外公司和設於香港的公司進行不實交易,擴充信用,台灣方面的公司再出面擔任保證人,由境外公司向國內銀行做貿易融資、押匯後,即轉匯到中國大陸的控股公司再投資於子公司,詐騙行庫放貸的金額大多數介於數千萬元之間。
行庫發現異常時,為其作保的台灣公司實際早已惡性倒閉,而香港的公司又否認和境外公司進行交易且拒不贖單,詐騙集團因而達到詐騙行庫取得貸款和押匯的目的。
相關金融機構表示,在徵信的過程中,已有合約、提單和台商在台灣公司的保證,在實務上,對方公司和境外公司已取得當地政府的公證書或經過台灣駐在使館的證明,無法做實質的審查和徵信,而受騙上當。
調查局認為,該行為無異是一種新型態的經濟犯罪,且是一種洗錢犯罪手法。
調查局指出,不肖台商和詐騙集團熟知金融機構在事發後,通常會先尋求確保債權,以順利將借款或押匯款項要回列為首要工作,不致立即提出刑事告訴,加上跨海打官司、調查證據等過程耗費大筆金錢和冗長時間,相較於數千萬元放貸款項對銀行而言並非鉅資,故一般以提列呆帳處理。
此外,詐騙集團亦知悉司法查緝有其困難,不僅難以掌握先機,人證、物證蒐證不易,且境外公司證據取得涉及我國和其他國家不同法令,並未簽定司法互助協定、刑事司法條約,清查洗錢流向又涉及必須獲得中國大陸的合作,調查並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