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577
司院:法官心證 應由審判體系監督

 

2003.01.17自由時報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監察院擬對濫用自由心證的法官,追究違法失職責任;司法院對此表示,法官的心證屬於審判實質事項,應由審判體系自行「審級監督」,外界不宜介入。

 司法院說,法有明文規定,證據的證明力由法官自行判斷,日本的刑事訴訟法也是如此,只要法官依判斷做出的心證,不違背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即可。

 至於不同審級的法官,對於他們依證卷所示而進行的調查判斷,會做出不同判決,這是很自然的事,絕不能因上級審撤銷下級審的判決,就認為下級審法官濫用心證。若法官的採證被上級審撤銷,就認為他有濫用心證之嫌,則任何一名法官都可能面臨此事,如此一來「誰還敢當法官?」

 司法院說,我國民、刑事案件審判採三審三級制,本就是透過上訴制度對案件判決進行救濟,而且一般上訴之外,還有非常上訴,由三審有數十年審判經驗的法官,對非常上訴案進行審理,而「外人」對法官有無濫用心證,如何能及得上三審的司法界菁英?

 另方面,目前案件被提起非常上訴,且被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者,司法行政體系也會視此案法官判決的違誤部分,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給予申誡、記過或進一步移送公懲會,議處休職、撤職等不同程度的處分。

 司法院特別強調,大約十多年前,監察院曾經認定一名三審法官採證違法,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結果公懲會認為彈劾所指的事項屬法官職權,而決議不罰。

 司法院官員指出,司法院完全尊重監察院的職權,但也希望監院能了解審判、訴訟的特質,以及自由心證的內涵,並對法官審判權的行使,給予制度上的尊重。

 另有關法官心證的形成應該公開,心證內容應載明在判決書上等,司法院表示,現行法官在判決書內本就公開心證,例如,若對於兩個被告的證詞只採信其一,法官都會在判決書理由中,說明為何採用甲被告的供詞,不採乙被告的說法,就是公開其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