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19 自由時報
◎慕 迅
接連兩天,分別有劉芳伶律師與思量(自由廣場,二月十五日、十六日)對本人日前之文章「菜鳥與查某」(自由廣場,二月十四日)提出指正。對於個人之部分願再自我檢討,對於司法案件之部分,亦如同劉律師所言「媒體提供資訊不足」,再爭論下去,可能也有以管窺天而失焦之虞,故不再佔用篇幅。
其實,日前之所以為文,其目的在凸顯兩點:一、司法人員之執法心態;二、台語之被污名化。對於第一點,有上過法庭的人,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如果台上台下易位而處,不知又將如何。重要的是關於第二點,劉律師文中提到「『查某』並非一般日常用語之稱謂,而係一種輕蔑之歧視字眼」,這一點,筆者與劉律師之見解恰巧完全相反。試舉一例,以回應劉律師「如受辱者係自身或父母妻兒則是否同處」,日前內人產下一女,父親與我電話中對談,父問:「生了沒?是查甫,還是查某?」我回答:「是查某的。」或許父親與我皆為鄉野之鄙人,但生命是喜悅的、寶貴的,應該不會無端地「辱罵」自己的孫女和女兒吧!其實台語的日常生活會話中,查某就是女的同等用語,日常用語中,大概不會用到女性(「ㄌㄨ」性)、女人(「ㄌㄨ」人),一般都是說「查某醫生」、「查某法官」、「查某老師」,就是北京話的「女醫師」、「女法官」、「女老師」,其中意思完全相同,毫無絲毫鄙視、侮辱之意。但另外思量文中所舉「問路」的對話,其意思,我完全同意,直接以「查某」為稱呼語,則有所不敬,若能改為「查某因仔」,則類似於「女孩兒」,或許較為妥適。而又即使是北京話,直接說「女人,借問」,其實也是出言不遜。
走筆至此,不禁想起李前總統「台灣人的悲哀」,雖然說台語被掛狗牌、被處罰的日子已經遠去,想不到卻還是遺毒至今。就像一些收視率很高的台語連續劇也被視為低俗,而沒有人探討,為何大家這麼愛看的原因。
不知道,台語是不是劉律師的母語。族群融合,喊得震天價響那麼多年了,如果還因為這種文化上的隔閡與誤解,造成了不必要的悲劇,甚至還將日常用語當做是侮辱,形成了法律上的判例,則更是我輩所不樂見的。再者,台灣人當自強,為什麼說起台語就會被當做「粗鄙字眼稱呼他人」(引劉文中敘述),為什麼說台語的制式印象就是與吃檳榔相連接,為什麼不是說出一口風雅台語的翩翩君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