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64
「核四公投」--公民的權力與責任

 

2003.03.17 自由時報

☉葉博文

 核四是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潛在巨大威脅的發電方式,同時其預算相當龐大,我們主張將興建與否交付公民投票,由全體台灣人民共同來決定。

 公民投票是人民以投票方式來表達對公共事務的意見,並作成具拘束力的決定。雖然從國民黨到今日的民進黨均一再聲稱,公投法尚未制定,公民投票沒有法定效力。但是「公民投票是民主國家人民的基本權利」,是國民主體意志的整體表現,其位階高於所有立法規範。這種超憲法的權利當然可直接實施,以彌補代議制度之不足。公投結果的有效性,只要其實施獲得全民信賴,沒有缺乏法源的疑慮存在。如眾所周知地憲法中明文規定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而且世界所有民主國家憲法的精神亦皆為:「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因此任何國民行使主權的方式都應該受到保障和尊重。

 西方國家將重大公共政策交付公民投票早已是司空見慣的事。如歐洲各國是否加入歐盟,加拿大魁北克省和前蘇聯各共和國、東帝汶尋求獨立,美國、瑞典、奧地利等國家決定是否發展核電等均是。在台灣,我們認為像核四這般攸關民生安全,且極具爭議性的問題,亦應該透過公民投票來決定,不應由少數人濫權粗率地決定。

 核四公投促進會近日拜訪各政黨與立法院,除了表達本會主張公投屬超憲法層次,無法源依存的疑慮之外,亦尊重立法機關對公投立法的權責並樂觀其成。但近日閱報,朝野政黨有意合力推動公投立法,但其立法條目顯然違反主權在民的基本意涵。公投的實施原本就是為防止代議政治偏離民意的缺失而設,如今立法不僅硬生生區隔為重大政治議題與重大民生議題,並且侷限某些議題不得討論公投,這是非常明顯的少數壟斷專制。僅由少數二百餘人代替二千三百萬人作決定,且未及時徵詢現行民意,而逕行規定。重大政治議題需得三分之二立委通過,民生議題需得二分之一立委通過,如此一來根本無須公投的機制,一切全由立法院去表決即可,這是核四公投促進會難以接受的條款。

 三月十七日下午三點,核四公投促進會將「進」坐立法院。我們認為:第一、基於核四繼續興建可能衍生之種種嚴重後患與弊端,包括核廢料的高危險性與無法處理,更何況若萬一發生核能災變,絕非台灣社會經濟所能負擔者。第二、行政院早已宣稱於二○○一年底舉辦「核四公投」的承諾,應本「誠信立國」的真諦,排除萬難予以實施。第三、基於民主國家「主權在民」的憲法精神,當行政機關和立法機構意見不一時,當然可以訴請人民以公投決定,取得全民共識與正當性,此點亦為人民直接行使主權的方式。因此核四公投促進會要求行政權責機構最遲應於二○○四年總統大選時同時舉辦「核四公投」讓人民作主。

 我們認為重大公共政策由人民共同決定,是一項基本的民主權利,而全體人民共同承擔決定的後果,則是一項重要的公民責任。唯有透過全體人民對重大公共政策的參與,才能培養公民對社會的認同,成為團結和諧的共同體,開創台灣美好的願景。 (作者葉博文╱核四公投促進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