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63
「還權於民」是藍綠陣營的共同責任

 

2003.03.17 自由時報

☉陳儀深

 回顧九○年代發生的三件大事,有助於吾人「貼近歷史實況」而不是只從理論推演,來理性思考公投法或創制複決法的爭議問題。

 一九九一年九月八日的「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大遊行,是蔡同榮領導的公民投票促進會與多個獨派團體共同發起的活動,參加遊行群眾的數量可以媲美同年的四一七「反對老賊修憲」大遊行,那是獨派團體與民進黨關係最密切的時期,雙方不但在九一年夏天共同舉辦人民制憲會議,而且把台獨(公投)主張寫入民進黨的黨綱。九八遊行的訴求當然包括公民投票,以當時的氣氛不可能細究立法問題,而是人民自決權的自然結論。

 其次,一九九七年國民黨與民進黨合作修憲的時候,雙方對於「人民得依法對全國性事務行使公民投票╱或行使創制複決權」曾達到高度共識,分別寫進當時的修憲提案第一號(國民黨黨版)和第一○七號(民進黨黨版),雖然新黨的代表曾提出修正案,基本上都朝向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得依法直接行使創制複決權,同時凍結憲法第廿七條即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權的條文。此外,民進黨黨版有加入總統得就重大政策交付公民投票,包括得將憲法修正案提請公民複決的設計,無奈,那一年的攻防焦點放在凍省以及立法院閣揆同意權之廢除,關於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及所謂公投入憲的提案,都是胎死腹中。

 第三,一九九九年春天,中山南路立法院大門前有一場要求公投立法的絕食行動,許多立法委員和高俊明牧師等社運領袖參與其間,當時的國民黨籍立委趙永清,參酌蔡同榮等人的主張而提出「創制複決法」草案,草案說明中雖然認為公民投票是體制外的、多用來解決國家定位的問題從而容易「觸發對立」(此說有倒果為因之嫌),但條文設計已將「改變分裂分治現狀」納入複決權行使範圍,只將預算、租稅、薪俸、人事四項排除在外,草案內容還包括種種程序、結果、效力、訴訟、罰則的條文,堪稱完備。

 總之,如果把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作為朝野主要政黨的最大公約數,那麼在教育普及、交通發達、幅員適當的今日台灣,落實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即成為藍綠陣營的共同責任,任何反其道而行的政治人物將成為竊取民權的盜賊,人人可以鳴鼓而攻之。 (作者陳儀深╱中研院近史所副研究員、台灣北社副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