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25 自由時報
☉約瑟
教師法修正相關條文,最近在立法院審查,全國家長聯盟對修法中教師協商權、罷教權、會務公假、理事長層級一週上四節課即可,提出異議。因為會務公假,學生必須不斷更換代課老師,影響學習。老師罷教權,傷害學生權益。主張取消教師會,或使其轉為教學研究團體。與會的台北市公私立校長協會理事長胡應銘亦表示,教師會對校務提出許多意見,校長動輒得咎,有責無權,一旦學校出狀況,則怪罪校長,並不公平。
由此可知教師法修正條文,引起教師會、家長、校長,三方的角力。筆者在此以家長的立場,表達個人的想法。基本上,學生是教育的主體,家長、教師、校長,為支持、教育、服務學生而存在。所以立法應以學生權益為考量,凡妨礙學生權益者,應當廢除。教師會會務公假,妨礙正常教學,怎可修法通過?再者,老師若有罷教權,老師當視同勞工,沿用勞動基準法,而不必有教師法。一般勞工,工作不力,不負責任,或能力低劣,不足以勝任工作者,可予減薪、降職或解僱。當今教師一旦任用,不管如何怠惰打混,永不必擔心有被炒魷魚的可能。因為學生不敢表白意見,唯恐得罪老師;導師不敢反映學生看法,唯恐傷了同事和氣;校長不敢指正,以免觸犯眾怒。其主要原因在於毫無作用,教師硬是置之不理,甚至因此懷恨在心,變本加厲,誰能奈他何?教師法中「教師專業自主權」正是教師至高無上、絕對權威的護身符,卻無絲毫規範教師的力量。所以筆者贊成教師與勞工同等,享有罷教權,消極方面,工作績效不佳者減薪;不稱職者免職。積極方面,採教師分級,按教師教學品質,輔導學生,專業學術研究進行考核,予以分級,等級不同,薪資不同,其地位亦不同。而現行制度下,筆者未見教師會對教師教學品質提昇有任何著力,對不認真教學的教師有何督促功能?
教師會的功能究竟是什麼?有人說是為教師爭取權利與福利。但對一般教師而言,教師會只意味著每年必須繳會費,教師大遊行要參加,如果不去,雖不樂也要捐五百元或一千元。得到一張教師卡,據說看早場電影可享優待。但許多教師至今未曾用過。據筆者與同事長久的觀察,教師會已成為教師教學之外,權力角逐的重點。如今各校教師會大多落到有心的教師手中,除了理事主席可享減免節數,多領鐘點費之外,最重要的是教評會把人事任用權,從校長手中奪取過來。任用新進教師的人事權,過去為校長所擁有,如今由教評會掌握,而金錢往往隨著權力而來。教評會舉辦教師甄試總是秘密進行,非權力核心教師不得與會,不得與聞。憑什麼可斷定掌握教評會的教師,其能力與人品,比校長或其他教師更值得信任?自此之後,教師生態也大為改變,有人引進自己的弟子,有人招納自己的人馬,新進教師不是向校長感謝致意,而是向甄選的教師謝恩圖報。長此以往,有企圖心的教師,生涯的重心可能不是教學,而是人脈的經營,權力金錢的追逐,這真是教師的正途?是學生之福嗎?
許多家長對教師有意見,常直接打電話給校長,以為校長有能力、有辦法,提醒或要求教師有所改善。這是高估校長的影響力了。教師會、教評會成立後,人事任用權旁落,校長既非決選任用者,怎能對教師有約束力?名義上,校長既是一校之長,必須負擔一校教育成敗之責,權責相當,才能辦事,名實相副,才合情理。因此筆者以為人事任用權或其他校務,校長應當擁有一半以上的決定權,對於教學不認真負責的教師,校長可督促改進;若仍不改,可打考績乙等;確實不適任,可不續聘。
讓教師回到教學崗位,讓校長領導學校,讓不用心、不稱職的教師得到應有的懲處,教學才能回歸正常,學生才能得到更好的造就。而這應是家長、教師、校長致力追求的標竿。(作者為高中教師,約瑟是筆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