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23 自由時報
〔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根據情治機關掌握的資料顯示,已有中資介入台灣媒體,對此,陸委會官員昨天表示,陸委會正在進行了解,可能的情況是中資透過第三地或外國公司的方式投資,但現行法律不允許中資投資媒體,如有這類情形,主管機關得要求撤回中資的投資部分。
官員坦承,中資若投資台灣的媒體或公司,現行的法律規定,只能要求中資的部分撤回;此外,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已對中資來台投資做有限度的開放。
官員指出,中資如果透過外國公司或第三地,以間接投資的方式進入台灣的媒體或公司,確實不易查察,即使查出有中資的資金,現行法律也難以嚇阻中資介入媒體,除非中資除了投資外,還有其他違法的行為,才能根據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兩岸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股份超過二十%之外國公司,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
官員表示,兩岸條例當初的設計就是對外國公司擁有中資比率的上限為二十%,超過這個上限,這部分的股份政府不予認許,而對本國的公司而言,完全不允許有中資的資金。
〔記者歐祥義╱台北報導〕經濟部投審會指出,僑外資投資國內媒體事業都有一定條件,像無線電視台及電台更是禁止外人投資,若陸委會提供已掌握的中資投資國內媒體資料,投審會將配合要求媒體公布股東結構。
投審會指出,無線電台及無線電視台目前還列入僑外來台投資的負面表列,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則是採限制性投資,除須新聞局核准外,股權比重不能超過五十%。
報紙、雜誌及圖書出版業雖不是負面表列,但僑外申請來台投資政論性雜誌及報紙等行業,投審會還是會照會新聞局徵求意見,同時要求投資人說明是否會實際經營,如果要實際經營,投審會將進一步要求說明媒體內容。
投審會指出,中資來台目前根本無法源依據,兩岸人民關係例修正案現在還卡在立法院,如果媒體接受中資金援真有其事,投審會將在接獲陸委會資料後,要求相關媒體提供股東結構資料,以作更深入的調查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