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29 自由時報
記者李永盛
守法是國民的義務,法律若沒人遵守,形同無物;不但老百姓要守法,司法官、民代更要守法,這叫做人人平等。
謝啟大被判刑定讞,但她不到案服刑,也不繳罰金;甚至被通緝後,還放話指檢方是「政治打手」;以她曾任法官、立委的背景,真是前所未見的錯誤示範。
對法院確定判決,當事人可以不服,可指摘法官判決不當,也可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就是不能一走了之。
謝啟大去中國,卻拒服台灣司法審判的刑,豈有此理?尤其是已判刑確定,且只判區區三個月徒刑,還可易科罰金,只要繳八萬一千元,就不必入獄服刑,這樣都做不到?馮滬祥、戴錡再不服,不都繳罰金了?
最不濟,也可由親友代繳罰金,至於是她示意親友代繳,或親友違背她的意願擅自做主代繳,檢方也不會深究,一般都會准許,這案子不就執行完畢,何苦搞到被通緝的難堪局面?
地檢署通緝她,是根據法院的確定判決,而且她屢傳不到,依法,檢方必須發布通緝,這和「政治打手」也扯得上干係?
退一萬步,本案是原告向台北地院自訴謝啟大妨害名譽,從頭到尾,台北地檢署根本沒碰到;「政治打手」的說法簡直是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