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3
難道這不是在搞政變嗎?

 

2004.05.03台灣日報

◎黃適卓

前、後任總統分別以「政變」形容國親某些政治人物選後的舉措,引發泛藍興訟,平實而論,筆者以為用「政變」形容當時泛藍陣營非理性的利用各種狀似零星的、群眾自發的衝突事件,企圖否定阿扁當選的正當性,進而獲致改變選舉結果的目的,是相當適切的。

政治學大師杭亭頓認為政變的組成有幾個要素,包括:非法暴力的特徵、運用小手段、發動者企圖取代合法政權等,意即利用非制度性手段或非憲政途徑,以獲致政權更易之結果。此外刑法亦有所謂「內亂罪」的概念,意即針對從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得課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甚至可處無期徒刑。

若以上述兩項標準檢視總統大選結束後連宋陣營各項行動之軌跡,我們可以發現其一方面不斷的利用各種不實的指控,包括槍擊案自導自演、國安機制啟動影響軍、憲、警的投票、以及選務不公,各地作票情形嚴重等,企圖醜化阿扁的人格,進而否定阿扁政權的合法性,這不正是杭亭頓所謂的「小手段嗎」?而以非理性的街頭抗爭行為,包括違法佔據府前廣場,衝撞警察局、中選會等,企圖逼迫扁政府接受其重行選舉的訴求,這也和「非法暴力特徵」若合符節;最後更尋求外國勢力的支持,包括中國隨即發表不會坐視台灣動亂的強硬言論,以及雜誌批露連宋駐美代表遊說美國政府不恭賀阿扁當選、用「海地模式」解決台灣選舉引發之問題,意即所謂「發動者企圖取代合法政權」。凡此種種,印證了連宋陣營選後的各項操作策略,符合杭亭頓對於「政變」的定義,因此前、後任總統以「政變」名之並不為過。再者,當國親某些政治人物在廣場上聲嘶力竭的提出各項荒謬、脫序之言論,更應嚴肅的予以檢討與指責,況且這些言論的共同目的,也是在煽惑群眾,營造「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的「弔民伐罪」之氣氛,事實上已經符合了上述刑法對於「內亂罪」之定義。舉其犖犖大者包括:連戰曾公開指出「陳水扁是竊國行為」、「假使驗票結果仍然一樣的話,我們還沒有決定要接受這個結果」、而親民黨宋楚瑜則說「我會帶領大家衝進總統府」,另外國親立委亦紛紛跟進,大聲疾呼「革命的號角已經響起」、「國親聯盟立委要開一千輛宣傳車衝撞總統府」、「軍人有選擇三軍統帥的權利」、呼籲「三軍將士起義來歸」、「除了政變,我們還能奈陳水扁何」,並透過高度媒體優勢每天以SNG方式將煽情聳動畫面及言語傳送至全國各地,企圖造成民眾的恐慌與誤判。難道我們不應該對這些言論不寒而慄嗎?連宋陣營的政治人物難道不是在搞「政變」嗎?

台灣民主的發展與成就歷經數次的危機,無論是在李前總統的時代,或是首度政黨輪替之時,但是由於相關政治人物以及軍方對於民主制度的珍視與尊重,台灣才能夠成就所謂的「寧靜革命」,同時避免拉丁美洲革命政黨取得政權後,隨即因為政變導致軍事獨裁的結果。但是綜上,我們可以清楚了解,連宋陣營的某些政治人物已經不只是「預備犯」,根本就已經開始著手,企圖推翻阿扁政權,只是「未遂」罷了。筆者沉痛呼籲,連宋陣營應循制度手段解決選舉爭議,同時和平接受選舉的結果,切勿為了權位而致親痛仇快,如此方是台灣人民之福。(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 .....2004-05-03【台灣日報】

 

政變說由司法認定

 

2004.05.03台灣日報

◎沈其雄

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依法偵辦政變案,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亦給當事人辯白之機會。

所謂政變一詞,法文為coupd'etat語意上係指對於政府一次重大的打擊strokeofstate,只要是以非法手段打擊政府,不管這個打擊有沒有成功?對政府及人民的傷害有多大?都可稱之為政變,亦不限於以軍事手段為之,南美洲的玻利維亞,建國65年的歷史當中發生68次政變,堪稱世界之最,我國刑法第100條有關普通內亂罪之規定與處罰,應認為可以處理政變行為的法條之一,當然應視政變當時之行為及有無意圖,由司法機關以客觀情形證據為斷,非任何人所得斟酌。

台灣至1987年解除戒嚴後,政治的全面開放,人民的充分自由,政府的法律制度亦趨完備,任何法律爭議皆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一般老百姓對部分司法的公正性雖常有質疑,但大致上仍可接受,就像購物者向商家拿發票一樣已深入民心。

此次總統大選雖有爭議,但現行制度已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法令可供解釋與處理,而且該法又是過去時代政府所掌控通過的,其審判爭議的法院也比較偏向過去時代的政府,照道理落選的泛藍儘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卻連續七天以街頭抗爭,發生暴力流血衝突,不法衝撞政府機關,鼓動革命,並企圖衝進總統府,事後更有人呼籲刺殺現任總統等等之行為。

對長期以來台灣政府的國際形象打擊之大實超乎想像,許多非政府組織來台開會亦暫時停擺,實為一次對政府的重大打擊strokeofstate,泛藍的上述行為,衡之刑法第100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以強暴著手實行者,應屬普通內亂罪行為規範之範圍』。

兩位前後任總統的解讀流產政變說並無違誤,不知我們的司法檢調機關有無道德良知,有無執法勇氣,像花蓮地檢署的檢察官在傳訊陳總統之餘,也能公平公正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執行職務,讓司法去認定泛藍的行為是否涉及政變,其行為有無刑法第100條後段之適用。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亦給當事人辯白之機會。 .....2004-05-03【台灣日報】

自由時報插圖

 

2004.05.03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