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3台灣日報
◎沈其雄
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依法偵辦政變案,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亦給當事人辯白之機會。
所謂政變一詞,法文為coupd'etat語意上係指對於政府一次重大的打擊strokeofstate,只要是以非法手段打擊政府,不管這個打擊有沒有成功?對政府及人民的傷害有多大?都可稱之為政變,亦不限於以軍事手段為之,南美洲的玻利維亞,建國65年的歷史當中發生68次政變,堪稱世界之最,我國刑法第100條有關普通內亂罪之規定與處罰,應認為可以處理政變行為的法條之一,當然應視政變當時之行為及有無意圖,由司法機關以客觀情形證據為斷,非任何人所得斟酌。
台灣至1987年解除戒嚴後,政治的全面開放,人民的充分自由,政府的法律制度亦趨完備,任何法律爭議皆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一般老百姓對部分司法的公正性雖常有質疑,但大致上仍可接受,就像購物者向商家拿發票一樣已深入民心。
此次總統大選雖有爭議,但現行制度已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法令可供解釋與處理,而且該法又是過去時代政府所掌控通過的,其審判爭議的法院也比較偏向過去時代的政府,照道理落選的泛藍儘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卻連續七天以街頭抗爭,發生暴力流血衝突,不法衝撞政府機關,鼓動革命,並企圖衝進總統府,事後更有人呼籲刺殺現任總統等等之行為。
對長期以來台灣政府的國際形象打擊之大實超乎想像,許多非政府組織來台開會亦暫時停擺,實為一次對政府的重大打擊strokeofstate,泛藍的上述行為,衡之刑法第100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以強暴著手實行者,應屬普通內亂罪行為規範之範圍』。
兩位前後任總統的解讀流產政變說並無違誤,不知我們的司法檢調機關有無道德良知,有無執法勇氣,像花蓮地檢署的檢察官在傳訊陳總統之餘,也能公平公正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執行職務,讓司法去認定泛藍的行為是否涉及政變,其行為有無刑法第100條後段之適用。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亦給當事人辯白之機會。
.....2004-05-03【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