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9
給台灣一個機會--支持公共化

 

2004.06.09自由時報

林麗雲

  長期以來,媒體觀察基金會不斷收到成千上萬民眾的來信與來電。在來信與來電中,民眾訴說著他們對商業電視的無奈及不滿。他們憂心忡忡,擔心惡質的節目會影響下一代的教養。他們說:

  「電視早就應該改革,不要再這樣欺負人了!」

  「應該要改革,裡面太多血腥的畫面了!」

  「拜託商業媒體不要再沉淪了,我們現在都不知道要看什麼電視!」

  「台灣需要對民眾有益的電視,而不是成天只有衝突與對立的電視!」

  「社會上需要更多良性、平等、合理的節目,希望電視台製作優質的節目來教育我們的小孩子!」

  「為了提升國家的文化水準,我們一定要改革電視!」

  這些都是來自社會大眾的心聲,也就是政府、民代該傾聽的人民的聲音。這些都不是所謂「社會菁英」的、由上而下的聲音。這些來自心海的消息透露一個重要的訊息,就是社會上各階層的民眾對電視節目深深感到焦慮與不安。他們衷心期待能有機會,來改善台灣的電視文化。

  媒體公民等了好久、也盼好久,現在終於盼到改革的機會。那就是,行政院新聞局長林佳龍宣示,將建議政府協助台視、華視走向公共化,並與現有的公視、客家、原民及宏觀等六家電視台,組成符合公共利益與競爭力的公共媒體集團,並且促使有線電視台提升水準與競爭力。

  我們肯定新聞局林局長的提案。林局長已認知到,媒體是社會的公器,攸關文化長久的發展。林局長也認知到,無線電視不應是少數私人謀利的工具,因此無線電視不可斷然賣給私人、造成不可逆轉的歷史悲劇。

  今天(六月九日),行政院將討論這項政策。當此政策討論之際,我們有必要澄清社會上對公共化政策的一些質疑,以正視聽。

  部份政治人物認為,在私有化的潮流下,台視、華視兩台都該朝向私有化,以免增加政府財務與人事的負擔。我們了解,私有化的確是方便、便宜的作法,政府只要將兩台賣給私人,便可無事一身輕。但是,我們認為,媒體與一般產業不同。它攸關台灣社會的提昇與沈淪。政府豈能為了便宜行事而因小失大,賠上電視文化?賠上電視文化不是最可怕的;殃及當代社會大眾、禍延後代子孫才是我們最害怕的!過去媒體私有化的經驗殷鑑不遠。因為商業電視的主要目標是追求利潤,抓住特定的市場。因此,從新聞到政論節目,它會運用特定的炒作手法(如情緒、聳動、暴力)來製作衝突。遠的不說,光看涂醒哲被控舔耳案,到總統大選各台灌票的情況可知,商業電視明顯運用「想當然耳」或「捕風捉影」的方式來未審先判、無端入人於罪,或者集體製造假新聞,造假穿幫後把責任推給機器或助理,擺出一副事不關己的模樣。其所浪費的社會成本,其所造成的社會動盪、族群對立、人心不安,其所引發的不良示範、價值錯亂,以及其對無辜當事人所帶來的傷害,真不知如何計算與彌補。

  同時,業者為了降低成本,也不願投資在製作節目上,而是直接向國外(如日、韓與中國)購買廉價的影帶。久而久之,台灣影視產業的空間萎縮。這時如果政策再一味倒向私有化,則台灣的傳播產業將會江河日下,每況愈下,甚至日薄西山,成為另一項夕陽產業。

  相對地,公共媒體是以公共服務為依歸。它受到公眾支持,也將受到公眾監督。它會從歷史性與結構性的角度,去體察社會中不同社群的生存情境與脈絡,反映社會中的多元文化與多樣觀點。因此,我們必須厚植公共媒體的基礎,生產出根植於本地經驗的作品。這樣的作品可以發人深省、感動人心,也可以涵養公民文化,更可以建立本地文化的主體性。

  例如,公視「台灣百年人物誌」中「蔣渭水傳」就頗令人感動,相信宜蘭出身的游揆看了之後會有很深的感觸。觀眾可在影像的紀錄中,看到宜蘭人蔣渭水醫師在一九二○年代,為了建立台灣文化的主體性,毅然放下聽診器,拿起麥克風,到全台各地演講,推動「台灣文化協會」。他為了促進各界合作而寫下「同胞須團結,團結真有力」這種教人動容的字句。從這個影像紀錄中,我們親眼見到渭水先生的身影與墨寶,我們體察到他的精神、努力與抗爭。我們也才有機會了解這位宜蘭人的高貴情操,並且進一步培養對在地文化的認同與信心。然而,試問,商業電視什麼時候曾經花費精神或資源,做出這樣有意義的節目呢?

  因此,做為媒體公民,我們嚴正要求政治人物務必給台灣一個機會!我們衷心期待游院長與行政院相關人士能支持並實踐公共化的理念,落實文化建國的承諾。我們也籲請身為「代表民意」的「民意代表」務必傾耳聆聽人民的聲音。我們更要大聲呼籲,當社會大眾都希望媒體能改革時,位居高貴殿堂上的民代們要成為媒體改革的動力,而非改革路上負嵎頑抗的石頭。  (作者林麗雲╱媒體觀察基金會諮詢委員、輔仁大學新聞傳播系助理教授)

 

「匪偽幫寇」可以丟了!

 

2004.06.09自由時報

李南衡

  三二○總統大選國親敗選後,什麼污衊阿扁總統的詞彙都用盡了,連「阿扁竊國」都罵得出口,老實說怎麼亂罵都傷不了阿扁總統一根寒毛,只是讓台灣人民更看清楚國親領導人的長相和心肝,否則連宋兩位主席和國親兩黨的支持度,怎麼會在各種民調上都江河日下呢? 

  五二○總統副總統就職後,國親兩黨意猶未盡,竟說「沒有真相,就沒有總統。」不承認阿扁總統的正當性。總統提名親民黨的重要幹部吳容明為考試院副院長人選,請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親民黨立委向吳容明喊話,請他不要擔任「偽政府」的公職。

  一九七二年美國尼克森總統到中國訪問,和毛澤東會面時曾問毛澤東:「台灣的國民黨政府罵你是毛匪,你做何感想?」毛澤東回答說:「我們也罵他呀,我們罵他蔣幫。這沒什麼,我們中國人嘛,一向是這樣罵來罵去的。」毛澤東可能不知道,國民黨政府罵「匪」不甘心,有時上頭還加個「奸」字呢;當年台灣所有進口書報雜誌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的,一律蓋上「匪偽政權」印記,有中國領導人的照片,一律蓋上「匪酋」兩字。中國歷史一向是「成王敗寇」的觀念在作祟。朱元璋沒當上皇帝的話,一定變「匪寇」、李自成在大明帝國眼中是「流寇」,洪秀全太平天國革命,大清帝國罵他們為「長毛賊」,搞國民革命的孫中山被罵成「寇」,國民黨政府稱孫中山「國父」,那豈不是認「寇」作「父」?中國對日抗戰前後,國共兩黨都稱一九三二年成立的「滿州國」為「偽滿」、稱一九四○年汪精衛在南京成立的政府是「偽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一般中國人好像都沒什麼意見,因為這些政府的確是由日本軍閥撐腰的傀儡政府。

  老蔣和小蔣,沒有台灣人民同意就來統治台灣,帶一票選舉部隊|國大代表來選老蔣和小蔣當總統,帶一票人來台灣當國會議員,完全沒有民意基礎的外來政權,老實的台灣人都還沒有罵他是「偽政府」呢!這次由我們台灣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阿扁總統,親民黨怎可以罵他是「偽政府」呢?我們是「偽民」囉?當年國民政府稱汪精衛「偽政府」發行通用的貨幣是「偽鈔」,今天親民黨立委每個月領「偽政府」發行的「偽鈔」,不拒領會心安嗎?

  本人願意接受中華文化成為台灣文化的一部分,就好像接受日本文化、歐美文化成為台灣文化那樣,但我們絕對不是全面接受。打輸了落荒逃到台灣來就罵人家是「匪幫」、「匪偽政府」,選輸了就罵人家是「偽政府」,這和魯迅筆下那個被揍、卻心裡想「我總算被兒子打了」心滿意足得勝的阿Q有何不同?這正是中華文化中最污穢惡臭的部分。要建立台灣新文化的話,早該把輸了就罵人「匪偽幫寇」的這些詞彙,統統丟進垃圾桶!(作者李南衡╱作家)

 

若此檢座司法公信何恃?

 

2004.06.09台灣日報

◎蘇友辰

日前媒體報導,12年前爆發花蓮縣長吳國棟因金盾土地變更開發被控圖利案件,一審判有罪,二審改判無罪後,當時任職花蓮高分檢崔紀鎮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後,逾期兩個月才提起上訴被裁定駁回,崔檢察官不服提出抗告,案子就這樣來回纏訟八年,最高法院最後認定崔檢察官於85年7月1日應收而「故意」不蓋章簽收,依法早在85年7月11日因上訴屆滿即應無罪確定,在此之前所有實體審理及裁判均歸於無效!另外,還有一件十年前曾榮芳、曾玉麟兩人逃稅案件,二審判決無罪,同樣是崔檢察官遲延簽收近三個月,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93年4月8日以上訴逾期裁定駁回檢方上訴,而判決無罪確定。最高法院作此決定,糾正檢察官過往延遲收受判決之積弊陋習,讓一切司法程序回歸基面正常運作,值得肯定。

我們要問的是,為何疏忽或怠惰一再發生在同一位檢座<對檢察官習用之尊稱>身上?這種跡近「故意」行為的結果,已是嚴重廢馳職務,不僅浪費龐大的國家司法資源,而且讓無辜的被告長年訟累,疲於奔命;或有罪者得以倖逃法網,逍遙法外,但這種不容輕忽的失職卻不見有司之查察追究。不管現有的「檢察官改革協會」或正籌備中的「檢察官協會」,是否也應該進一步自我評鑑或檢討?或許法定期間規定太短,十天之內作業不及無法決定上訴與否,迫不得已以拖待變,那過去千千萬萬件的案件,不也是這樣走過來的嗎?<檢察官可以先聲明上訴,理由可以後補再追加>我們很懷疑崔檢座是否適任。

日昨教育界最大醜聞景文弊案,由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其中有罪及無罪者並陳。檢察官本於法律、良知及專業的確信決定上訴與否,自係天職本分,外人無從置喙。不過該案卻發生案外案,負責偵辦的偵查員在訊問製作筆錄有自編問題,自寫答案,而且有未全程錄音錄影之情形,經承審合議庭發現,斷然移送偵辦。此種涉及保障人權的「正當法律程序」之違反,過去檢察官可以是視而不見,審判法官也可以裝聾作啞,大家「麻吉」過去,如此一來司法改革即成為具文,司法純潔性無法有效建立,如今由素著清譽魄力的陳興邦庭長所領導的合議庭不為包庇縱容,當使知法弄法者戒。

事實上這種「自編自答」的作法早在十多年前已經存在,而且檢察官也不例外,這位主事者就是上文所指的崔紀鎮檢座。

民國80年3月24日凌晨汐止發生吳銘漢夫婦雙屍命案,汐止分局經過四個月多的調查而宣告破案,先後逮捕兇宅對面鄰居現役軍人王文孝、王文忠兄弟,隨後又拘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其中誣陷羅織的過程在此略而不表。同年8月16日汐止分局作完筆錄後,即敦請崔檢察官蒞臨汐止分局複訊。從而後披露的檢察官偵訊筆錄記載顯示,蘇建和由否認犯罪變成部分承認,劉秉郎由承認變成否認,莊林勳仍然承認。雖然被告而後翻供,並始終抗辯在警方被刑求,但因蘇建和警訊時並無犯罪之自白,且在崔檢察官偵訊時卻有了自白。而一般認知檢察官不會刑求逼供,故蘇、莊兩人在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就成立鐵證,牢不可破。被告為了證明此項自白非出於任意性及不具真實性,歷經千辛萬苦。好在皇天保佑,89年11月台灣高等法院再審程序開始之後,經合議庭深入調查結果,終於挖到一件寶貝,那就是崔檢察官當時在汐止分局複訊時所作的錄音帶<前此汐止分局偵訊亦作有錄音帶,迄今拒不提出>嗣後經合議庭調閱作成譯文對照,赫然發現筆錄記載與錄音內容大大不同,尤其對被告否認犯罪並未據實記錄。而且崔檢察官「自編自答」的情形非常明顯,包括刀器來源、數量、種類、行兇方法,無中生有的輪姦順序、犯罪後之滅跡及分贓等等並非出自被告的供述,而是檢察官自編之後由被告以「是」或「對」而為記錄,此項情節限於篇幅,無法一一敘述。令人浩嘆是,被告被控三項死刑重罪,不但幾乎犧牲三條無辜的生命,並且葬送了他們三人各四千多天的青春歲月,甚至掀起了司法與被告生死對抗的荒謬悲劇,更引起社會不安,敗壞司法公信。若此嚴重違法失職的檢察官還能夠為國家摘奸發伏保障人權嗎?

筆者也當過檢察官,如果我有上述的連連敗事,折損司法公信,不必等到人家評鑑詞費,老早就掩面鞠躬下台。這是當法律人最起碼的志節與修為!

(作者為律師) .....2004-06-09【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