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07
老外只知 Taiwan,不知ROC

 

2004.09.07自由時報

■劉典嚴

 一九八○年代起,台灣經濟實力讓「Made in Taiwan」享譽國際,所以一般老外不知ROC,只知Taiwan。倘若要將台灣看成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寫成「Taiwan,ROC」,就英文文法而言,是指「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個省」,也與實情不符,因為早已廢省了。

 如果Taiwan與ROC硬要併用,基於一般國際社會對Taiwan這個詞比對ROC來得熟悉,採用ROC(Taiwan)較有道理,也符合放在括號裡的名詞是同位語的英文語法。日前阿扁總統出訪選用此寫法,料想已由熟諳英文的外交高人指點。只不過也有學者指出,置於括號中同位語只有輔助效用,而非語意重心,因此採用這種稱呼不易得到政府想要凸顯「台灣」國際地位的目的,仍為可惜之處。

 在英文中Taiwan足堪視為一個名稱而非簡述,因為Taiwan若要縮寫成簡稱,應該是TWN。很多人執著於以ROC為我國國號的英文簡稱,但是文字間就是有個China,依筆者留美時的交際經驗,除非精讀東方史的老外,否則鮮有人將Republic of China和台灣聯想一塊,聽到這個名字只會想到中國。

 因此,不管中文上愛怎麼稱呼我們的國名,台灣也好、中華民國也罷,那是給自家人看的。要想讓台灣在國際間打開知名度,英文稱謂裡還是多用Taiwan為佳。況且,英文修辭講究明白洗鍊,Republic of China不清楚也不簡潔,只有Taiwan合乎美語「Simple is beautiful」的習慣。至於ROC,智利共和國與剛果共和國也簡稱如此,為免國際人士混淆,還是算了吧。(作者劉典嚴╱育達商業技術學院講師)


不要忘記「舊金山和約」

 

2004.09.07台灣日報

◎陳逸南

 在台灣日報9月5日第8版讀到陳榮儒先生所撰「面對真實的台灣」一文,其中提到當前教科書內「開羅宣言」背離事實,以及忽略「舊金山和約」,應予正視,受到游院長關心,令人振奮。在「舊金山和約」締約53週年前夕,透視一段史實,回應該文作者對母國台灣的愛心。

台灣交還中國是一大謊言

 查1950年10月26日,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在紐約以美國政府關於對日和約的備忘錄一件遞交蘇聯駐安理會代表馬立克,其內容有段文字提到:三、領土:日本……(丙)接受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聯、中國及美國將來所作關於台灣、澎湖群島地位的決定。如果在條約生效後一年以內不能獲得決定時,則由聯合國大會決定之。在中國的特殊權益將予廢除。(北京人民出版社1951年7月出版「對日和約問題史料」第61頁第14、15行,第62頁第1行)。

 1950年11月20日馬立克奉蘇聯政府訓令將備忘錄一份遞交杜勒斯,其內容有段文字提到,二、美、英、中在1943年12月1日簽字的開羅宣言,以及它們1945年7月26日簽字的波茨坦宣言(這個宣言並得到蘇聯的簽署)業已決定了把台灣和澎湖列島交還中國的問題,……既然已有上述協議存在,備忘錄中主張把台灣、澎湖列島地位問題提交美、英、中、蘇重新決定,如果上述各國在一年內不能獲得決定時,就提交聯合國大會決定的建議,應如何理解?(同書第59頁第5至7行)。事實上,現在事實證明,「開羅宣言」無人簽字,「波茨坦宣言」僅一人簽字,而蘇聯在54年前指稱「美、英、中在1943年12月1日簽字的開羅宣言,以及它們1945年7月26日簽字的波茨坦宣言(這個宣言並得到蘇聯的簽署)業已決定了把台灣和澎湖列島交還中國的問題」是一大謊言。

 1950年12月28日美國政府以關於對日和約問題的備忘錄遞交蘇聯駐安全理事會代表馬立克,答覆蘇聯在11月20日致美國的備忘錄中所提出的問題,其中有一段內容為:二、1943年的開羅宣言已經聲明把『滿洲、台灣與澎湖群島歸還中國』。這個宣言也像雅爾達與波茨坦等其他戰時宣言一樣,美國政府認為應該考慮各種有關因素的任何最後和約決定。美國不能接受顯然由蘇聯政府所提出的意見,即未出席開羅會議的其他盟國的意見必須完全置之不顧。美國認為像開羅宣言這一類的宣言,應該參照聯合國憲章加以考慮,因為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義務勝過其他任何的國際協定。(同書第65頁第3至7行)1951年5月7日,蘇聯副外交部長波格莫洛夫將『蘇聯政府關於美國對日和約草案的意見書』一份交給美國駐蘇聯大使寇克先生。

日本放棄台灣一切權利

 其內容有段文字提到,首先在領土問題上,情形就是如此。例如,1943年的開羅宣言明白規定:台灣島和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國。但是美國草案僅僅說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而對於把台灣和澎湖群島交還中國卻隻字未提。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和約草案毫未改變是從中國搶去的台灣和澎湖群島目前的地位,是違反開羅宣言中關於把這些島嶼歸還中國的協議的。(同書第75頁第10至14行)。再者,1951年9月8日,包括阿根廷等48個同盟國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其第2條第2項規定,日本茲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1952年4月28日我國與日本簽訂「日華和約」,其主要內容與「舊金山和約」相同,其第2條規定,茲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又,姚嘉文律師2001年8月出版「舊金山和約、台灣的釋放令」一書,其結語指出,美國一直不承認台灣今日已屬於中國。這就是「舊金山和約」的立場。我們應熟讀「舊金山和約」,我們不要忘記「舊金山」。

 陳隆志教授在該書序言指出,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國基於戰爭的勝利與軍事的需要,所共同發表的片面政策性聲明,並沒有領土所有國日本的參與。而戰後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得到日本明確放棄台灣的承諾。……日本放棄後的台灣,主權屬於全體台灣人民。

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

 當時國際法律地位「暫時未定」的台灣,經台灣人民四、五十年的努力,地位已定,已演進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具備國家的所有要件人民、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交往的權能。這種集體努力演化成海島國家台灣的過程,發展了台灣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就是國際法人民自決原則的有效落實,台灣人民共同意志的展現。

 詳讀前述「對日和約問題史料」,我們發現50多年前「舊金山和約」締約過程中,美國與蘇聯之角力,牽連到開羅宣言之歷史真相及其法律效力,以及姚律師、陳教授之立論,應予正視,並早日更正當前教科書有關「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之謬誤,重視「舊金山和約」的立場與真諦。

(作者為台灣北社科技組副召集人) .....2004-09-07【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