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0台灣日報
◎何瑞元
目前對於台灣現階段的「國際定位」與「未來走向」,社會上有兩個主要論述。眾所皆知,舊金山和平條約是處理台灣戰後的「國際地位」問題,在國際法上屬於最高位階的法律文件。在本篇中,作者會複習「台獨論述」和「與中國統一論述」對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解讀方式,再加上另一個全新的解讀方式,希望可提供給各界人士參考,以利再建立第三個論述。作者認為此舉可有助於解決台灣社會上目前所面對的許多困難!
信託在佔領權手中
舊金山和平條約共廿七條,有關台灣的安排,內文所提不多!主要是第2b條有關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等,大部分的國際法學者也著重於此。我們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下四點:
1)此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正式生效;
2)台灣原於一八九五年割讓給日本;
3)在國際法上,日本從一八九五年到此條約生效為止,擁有台灣的主權;
4)主權之要素包括永久人口、土地、政府……等,日本既然放棄,這些組成主權之要素並沒有消失
據作者瞭解,「台獨論述」之觀點是:第2b條既然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台灣的主權係屬台灣人民所擁有,因此有「主權在民」的說法。再者,基於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台灣人民應享有民主自決權。相反地,「與中國統一論述」認為,第2b條既然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台灣的主權應自動並立刻回歸中國,因此在今天有「一國兩制」與「分裂國家」的說法。再者,基於開羅宣言等文件,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主權已經確認,而且「中華民國就是台灣民主、和平最大保證」、「中華民國是目前國際政治下台灣人民利益的最大公約數」等詞句藉此而生。
作者所極力研究之第三個論述則認為,第2b條既然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則台灣的主權應該仍屬於「信託在主要佔領權(國)之手中」。對於這句話的含意,涉及「戰時國際法」的層面,很多讀者可能一下子很難瞭解,茲詳細解釋於後。
從拿破崙時代以後,國際間對於敵軍所征服的領土解釋為「軍事佔領」而並非「合併」、「併吞」。這到十九世紀末已經是各個文明國家所遵守之規則,這在一九○七年的海牙公約已有詳細的規範。「征服」的行為是一個關鍵,而敵軍自然成為佔領權國,且對於該領土有處分權!在國際法上,這個佔領權國亦可以運用「代理權」,直接委託其他盟國軍隊代為佔領其所「征服」之領土。為了分辨這個主從關係,我們通常分別將其稱呼為「主要佔領權」與「次要佔領權」。
仔細分析拿破崙時代後國際法之發展,可發現「佔領不移轉主權」又是各個文明國家所遵守之規則!「佔領」本身是一種管轄權,是主要佔領權代替當地合法政府行使主權之行為,如此,當地主權與主要佔領權之間的關係不是「擁有」,而是「信託」!
誰是台灣合法政府
在二○○四年的六月底,伊拉克從美軍手中「恢復」主權便是這個道理。在國際法上,「佔領」有始有終,正如我們在伊拉克所看到的。說得更清楚一點,美國在海外作戰是以「美國軍事政府」為通稱,其有完整的行政、立法與司法功能。佔領行為是在美國軍事政府之下進行的,若有領土之割讓,必須以和平條約明確規範之。但是,和平條約之生效並不代表軍事政府結束。「軍事政府」必須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之替代方案生效才算結束,也就是「被佔領領土之主權移交給當地之合法政府」。
對於台灣來說,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中,征服台灣的成績(也就是對台灣之日軍與其設備的海空攻擊),百分之九十九點九須歸功於美軍。因此從「戰時國際法」之觀念,我們會認為在戰後,美軍在台灣是主要佔領權。結果麥克阿瑟把這個佔領事宜委託給蔣介石代表「代辦」,這很明顯的是主要佔領權對次要佔領權的指揮動作!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也再次確認美國為主要佔領權。
如此,台灣的主權應屬於信託在美國軍事政府,是一種過渡時期或是暫定狀態。這也就是說,佔領不應該是永久的,但是我們必須分析美國軍事政府何時結束?若問起:「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時,誰是台灣之合法政府?」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因為被佔領地都要交回(或交給)「當地之合法政府」。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條只表示日本把台灣割讓出去,但並沒有指定台灣之「收受國」,因此在國際法上,當時台灣之合法政府是「未確定」。
既然如此,將來要如何確定此「合法政府」是誰呢?我們可以參考該條約第4b條:
第4b條
日本承認由美國軍事政府或依其指示於第2及第3條文中所提任何地區內,所進行對日本財產及其國民的處分,皆具效力。
結果,眾所皆知,尼克森總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七二年簽署了上海公報,其中規定:
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
從美日太平洋戰爭之結果,美國對台灣有處分權,上海公報便完成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沒有指定之「收受國」手續,此公報很技巧地把台灣放在一個「航道」上,將來務必與中國合併。美國歷任總統與國務卿反對涉及台獨之公投、不贊成台灣新憲法論及主權、領土、國號……等問題,這種種策略只是要促使台灣與中國好好談判,台灣便可以早一點與中國合併。
美軍政府並未結束
我們瞭解到美國係屬戰後台灣地區主要佔領權(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對台灣有處分權(參考該條約第4b條)……等事實以後,我們對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條的解釋應該是:日本放棄對台灣之一切權利等,既然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台灣係交給美國軍事政府,此為暫定狀態,……一直到現在也沒有改變。藉此,作者所提倡「第三個論述」會主張,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並沒有結束,台灣的主權是美國所「握有」。因此,台灣之國際地位應列為美國第六個列島區,此一「暫定狀態」適用美國憲法之基本人權。同時,美國憲法既然規定「共同國防」,美國必須直接處理台灣所謂「國防事宜」,台灣並不需要與美國進行任何「軍購」合約之談判,台灣徵兵制也應早日改為募兵制。基於「獨立關稅區」之身分,台灣居民免繳美國聯邦所得稅。
如此解讀舊金山和平條約,相信也能達到「捍衛二千三百萬台灣同胞生命財產之安全」,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台灣同胞其他方面之需求?依據此理念,我們是否應該重新檢討司改與教改之方向?或許本篇可促使各界開始熱烈討論!而且最重要的是,美國的每一個海外自治區都可以有一套量身訂做的憲法,台灣當然也不例外!
.....2004-09-20【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