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15
糾正憲法一中的錯誤救台灣!

 

2005.02.15台灣日報

◎沈建德

 謝長廷昨日拜會高俊明牧師時說,中華民國憲法區分大陸地區、自由地區,憲法一中是指中華民國,但經三次總統直選後,已經台灣化,政府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產生的,不宜自我否定,民間可以做,政府則要等到共識才能做。由這段談話可知,將近一個月各界的批評,謝長廷仍不知「憲法一中」是錯的。所以我們只有直截了當告訴他,中華民國憲法不包括台灣,台灣與中華民國不屬同一國家。事實講清楚才會有共識,否則「那批人」永遠把改國號當做小偷,貶抑正名為去中國化,永遠產生不了共識,永遠不能改國號!台灣非中華民國領土千真萬確,即使謝長廷所說的中華民國憲法本身也承認不含台灣,孫文的兒子孫科親自見證,2005-01-05【台灣日報】拙文亦已約略述及。

 謝長廷的見解和連宋王馬、國親「立委」相同,都是錯的。立即改正立即有共識,照謝長廷「有共識才能做」的說法,可立即正名沒理由推拖。中華民國憲法承認不含台灣的事實如下:1946年12月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祕書處編印之「國民大會實錄」記載,當年中華民國立憲宣讀憲法草案之前,由蔣介石委託當時的立法院長孫科報告:「奉國民政府主席命,向大會報告憲法草案之內容,現在將各章要點,做簡單說明。

 第四條(定稿後的全文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關於領土之規定,五五憲草採列舉式,因為起草之際,正值九一八事變發生,國家領土被佔領,故有採用列舉方式之必要,以杜侵略野心。勝利以後本草案改用概括方式,規定「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係指領土變更須根據法律辦理。就是要經過立法院通過,國民政府公佈。領土變更不外二種;(一)領土放棄。(二)領土接收。前者如外蒙古獨立,後者如台灣收回,均係變更領土之實例」。

 中華民國憲草未臚列各省名稱,但五五憲草(1934年10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936年5月5日公布)有,從憲草就可知道中華民國之領土為何。五五憲草第4條原文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郟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由此可見中華民國憲法承認台灣非其領土。(見1991年12月1日「屏東正論」拙文)。

 有人說,1936年時台灣為日本佔據,當然不在五五憲草規定領土之內。此說似有理,但詳究即知無理。遼寧、吉林、黑龍江當時也為日本佔據,卻列入五五憲草,足見該國承認台灣非其領土無可辯駁。即使是其領土,被日本佔據,是根據馬關條約,收回時也應有法律依據。但中華民國「收回台灣」沒有法律根據,也沒有完成法定程序。以前該國聲稱依開羅宣言「收回台灣」,故台灣之接收須有開羅宣言為憑據,經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或立法院通過才算數。

 現在該國教育部長已證實所謂的開羅宣言偽造,「收回台灣」沒法律根據,也未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僅違法而是違憲,論法,謝長廷必須下台。該國行憲至今並未提議或決議收回台灣,故台灣非其憲定領土,謝長廷的憲法一中、一國兩市於法無據。他說「憲法」未修改前應遵守憲法,這部憲法的領土範圍既未修改,他就應遵守他自己的話,立即聲明收回憲法一中、一國兩市的言論,立即改掉中華民國的國號為「台灣國」Formosa或福爾摩沙國,簡稱「福國」。

 (作者為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2005-02-15【台灣日報】

 

「錢坑法案」的可議性

 

2005.02.15台灣日報

◎曾肇昌

 台灣的財政,日益嚴峻,除了每年1兆6000億元中央政府支出,另需支應「額外」的2兆2000億元的「新十大建設」的支出,還要加上舉債之利息負擔,到93年底,全國的累積債務餘額已達到3兆4483億元,比起政黨輪替前的政府負債2兆6000億元,短短四年間就增加了1兆元,成長將近一半,惡化速度令人驚駭!

負債惡化速度令人驚駭

 在第5屆立委任期內,藍營所提「錢坑法案」共32項,達1兆6000億元,平均每人需負擔七萬元,足夠重大軍購四,年,這些「錢坑法案」的特色歸納起來,都集中少數特定對象(有10項與退伍老兵有關),九項法案涉及稅收規費減免,六項與社會福利支出有關,二項與國營事業員工退休有關,其中照顧少數特定人士的支出超過6000億元,在野黨所提「錢坑法案」,是在圖利少數特定族群,有所不合。

 「錢坑法案」違反憲政上「權力分立」原則,且與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規定不符,而有違憲之虞。

 立法院平日不認真審議法案,每每在會期將結束之際,熬夜草率通過,其中夾雜個人私利而假公益名稱的案子,尤其有許多爭議法案及「錢坑法案」,卻乘虛而入,這種不公不義的立法方式,殊難為國人所認同。

 立法院雖有議決預算案之權,對於預算案之內容,並得加以變更,惟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此項規定為若干國家憲法之所同。稽其原因,蓋因議會之產生,原由於昔日人民,深受政府橫徵暴斂之苦,故選舉議員,掌握預算案議決權,以防止政府之浪費,亦所以減輕人民之負擔,如議員對於行政首長所提出之預算案,反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殊反於建制之本意,乃以明文限制之。

立委增加支出取悅選民

 其後雖時移勢異,然議員間有僅顧其原選舉區之利益,時為增加對其選舉區預算之提議,甚至有藉此取悅於選民,以為下屆重選之考量,故晚近各國憲法,仍有沿襲此項規定者,我國立法院為治權機關,原非各國議會之可比,其設置之原因,亦與外國歷史不同,惟立法委員專為其原選舉區著想,而輕為增加支出提議之流弊,亦不可不防,故憲法設為本條之規定。因此,立法院本身應嚴守憲法的規定,避免不當的「錢坑法案」的制訂,圖利特定族群,增加不當的預算支出。

資金外流衝擊國內投資

 近年來,台灣受世界經濟景氣低迷的影響,加上中小企業的大量出走,台灣經濟基本面日漸惡化,半數以上的公司都有不同程序的經營困難,據統計,全台灣有高達12萬家庭繳不起大學學費,6月份失業率高達4.51%,再創新高!一切景氣指標都指向台灣經濟正快速向下沉淪。台灣經濟危機的核心問題。亦是,企業生存,的危機,也是社會的問題,失業率迭創新高,是企業裁員、關廠所致,高失業率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經濟學者強調,台灣經濟衰退,肇因於台灣資金外流幅度過大,政府若不針對資金外流問題提出指導方針,就是不負責任的政府,這種情況若繼續下去,廠商的國內投資需求,勢必更低,則政府就算「降息」再多,也無助於國內經濟復甦。

 近年來台灣的社會福利,偏重於軍公教的特權,如軍公教優渥的退撫保障,以88年度為例,政府的退撫支出軍公教高達2180億元,又公教人員18%利率優惠存款所補貼的利息支出,亦高達184億元,公保老年給付一年多達177億元,且軍公教人員50歲即可退休,而可請領長達三、四十年年金給付的現象,台灣的社會福利體系與拉丁美洲國家走向「階級導向」或謂以「軍、公、教」為導向的嚴重錯誤的特權待遇,致國庫負擔沉重,據財政部估計,93年度中央政策未償債務餘額為3兆4000多億元,我國的經濟成長率是呈現「負成長」的情況下,財政部建議修正「公共債務法」,將「借新還舊」部分,不列入政府當年度的舉債額度計算,以增加政府舉債的彈性,不過,立法院要求先提出中、長期財政平衡計劃報告,政府舉債過度,有朝一日將重蹈拉丁美洲覆轍,不可不慎!

朝野針鋒相對譁眾取寵

 經濟部的國營事業,原期望以盈餘彌補國庫之短絀,但12家國營事業九家賠,資產共2兆8816億元,盈餘卻不到一億元,過去林信義部長不滿中船虧損嚴重,但薪資卻偏高,政府不能一天到晚幫忙軋頭寸,聲稱「必要時經濟部可能會宣布經營不善的國營事業倒閉」。

 政府財政困境下,朝野皆有責任對於台灣經濟提出具體對策,過去的「工時案」與「調薪案」,以譁眾取寵的作秀方式針鋒相對,未能揚棄為反對而反對,回歸經濟基本面的正途,台灣的經濟發展已經陷入困境,許多民眾也都切身感受到,台灣的經濟明顯走下坡、失業的威脅與日俱增,對於明年的景氣不敢樂觀,消費行為更趨保守。政府要救經濟,不能坐視企業倒閉、企業生存問題,亦是社會問題。

高福利政策飲鳩止渴

 戈巴契夫曾謂「世界的財富是一定的,這一代過度的開支,影響下一代的負擔」,國家的財政收支應保持平衡,勤儉建國,勵行節約政策,勢所必然。

 不負責任的高福利政策,卻是飲鳩止渴。台灣的社會福利制度,應促進社會平等的制度,必須普及於所有國民,不應造就少數軍公教人員的特權待遇,政府的施政,不但沒有降低軍公教特權的計劃,甚且由於退撫改制而出現年年提升給付水準的現象。造成社會不公平的福利現象,社會的強權者,尤其軍人、高階公務員及工會,每每發揮其政治影響力,而將社會給付,集中於特定的職業與社會團體,社會福利被濫用為階級利益的工具,眾多社會弱勢者,被排除在福利體系之外,在「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情形下,該錯誤的社會福利政策,不但未能替社會帶來福祉,甚且是社會動亂的根源。

圖利特定族群有失公平

 在國家經濟拮据的情形下,政府預算應用在刀口上,不應浪費公帑。據悉台北市政府積欠勞保局九十八億一千六百萬元的勞保補助款,此外積欠健保局一百零七億餘元健保補助款,對於健保財務赤字,朝野均應重視,除杜絕醫療浪費及藥價透明化外,健保經費仍不足,有待另謀財源解決,但議員指出,市府公務車數量(766輛)比司機(447名)還多,顯示許多車輛經常「閒置不動」每年公務車支出耗費好幾千萬元;又在野立委推動村里長有給職,國庫年增27億元負擔,被指為「選舉買樁」,足見政府預算之分配非針對社會的需求,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吾人期待朝野共同努力促進社會福利之公平性,並避免競相為特定族群制定「錢坑法案」,有失公平正義,難為國人所見諒!

(作者為台灣心會副理事長、律師) .....2005-02-15【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