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27自由時報
記者張世欣/特稿
中國政府在國際社會及兩岸往來上,始終以對台擁有主權為其一貫論點,國內部分政黨及政治人物也落入這種論證邏輯之中,因而在兩岸關係的發展上,一再淪為被動角色,值此之際,部分學者倡議「台灣地位未定論」,似可提供我國在尋求國際地位的另一種思考空間。
「台灣地位未定論」最早起源於一九五0年有名的杜魯門宣言,同年六月韓戰發生,聯合國在迎戰南侵的北韓軍隊之餘,同步防堵中國北京政府乘機入侵台灣,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第七艦隊入駐台灣海峽,並發表聲明,強調「台灣未來之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安全重建,對日和平問題解決,或經過聯合國考慮後,再做決定」。
翌年,以美國為首的盟國為結束對日戰事,專心應付韓戰,召集四十八國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同意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但未聲明台灣地位歸屬;當時中華民國因「身分不明」未獲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因世界各國多未承認,並未受邀與會簽約,遂有第二年四月「日華和平條約」之簽訂。
由於二次戰後遠東局勢詭譎多變,兩岸間誰代表中國尚無定論,無論是「舊金山和約」或「日華和約」,皆未明言將台灣歸還給中國。
長久以來,北京政府試圖透過「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解釋日本在戰後已將台灣、澎湖歸還給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地位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台灣自然屬於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但由國際法角度觀之,開羅宣言在締約形式上不是有效的國際條約,只是國家元首共同發表的政治性主張,其法律地位自然被「舊金山和約」所取代。
依據聯合國人民自決及住民意願優先原則,日本所放棄的台灣主權理應屬於台灣人民,但因中國蠻橫杯葛及兩岸歷史因素影響,儘管台灣已經具備主權國家的所有要件,發展出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在國際上的法律地位卻至今未決。
值此台灣主體意識逐漸高昂之際,五十年前「未決」的台灣地位,實質上已經歸屬於台灣人民,也就是「實質上自決」的概念,未來台灣人民應持續貫徹國家主權獨立的決心與意志,致力於突破困境重返國際社會,決定自己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