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361
野蠻社會的台灣

 

2002.10.07自由時報

☉陳茂雄

 衛生署代署長涂醒哲被李慶安所指責的性騷擾案終於水落石出,去過錢櫃KTV的人是衛生署人事室主任屠豪麟,不是涂醒哲,若不是台北地檢署積極調查,涂醒哲真的還很難申冤。親民黨立委李慶安透過助理主動找鄭可榮調查,並召開記者會公開「審判」涂醒哲的罪狀,依李慶安的說法,檢舉的人都敢具名,可證明所檢舉事件的真實性,她要涂醒哲不要再撒謊了,她也要涂醒哲提出不在場證明。李慶安的說詞出現一個大盲點,她說由具名的檢舉信就可證明涂醒哲犯罪的真實性,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過去的,若有人具名檢舉「景文」案李慶安家族污了數千萬元還要批判他人,難道她也要認定檢舉事件的真實性?若她的家族沒有貪污,是否也要提出沒有貪污的證明?有一個社團對國會議員提出評鑑,將台聯立委的立法與專業素養排最後一名,而親民黨居冠,尤其是李慶安被排為模範生。

 事實上台聯所推動的都是政策問題,而李慶安等親民黨立委所提的大部分是人身攻擊的問題。台灣的立委並沒有監察權,不能對行政官員調查,他們的權責是立法、審核預算、人事同意權等,台聯是真正在執行立委的權責,而李慶安等親民黨立委不務正業,侵犯監察權,這位社團不知是意識形態太重或是不清楚台灣國會議員的權責,否則怎麼會有這種評論。

 性騷擾案的演變過程中,有一件事情絕對是錯的,李慶安若要整政務官,也只能尋找行政官員的缺失再向司法機關或監察單位檢舉,不能自己調查,更不能透過媒體公開審判。台灣的立法委員並沒有調查權,但他們會利用言論免責權隨地放炮,挑起意識形態對立,製造社會亂象。舉發他人的罪狀本來應該到司法單位,只是司法單位講究證據或證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即使依常理推斷百分之九十九可認定嫌犯有犯罪事實,也不能據以判刑,司法審判可以接受因無證據而將犯罪的嫌犯誤判為無罪,但不能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判嫌犯有罪,即使誤判的或然率很低。也就是因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很難入人於罪,所以多數人會透過立法委員放炮,使立法委員逾越自己的權限擾亂社會。

 在法律方面公務人員的常識是比一般民眾豐富,所以一般民眾要舉出公務人員侵犯人民的證據是相當難,但還有其他途徑可以使犯錯的公務人員接受懲罰。司法審判講究證據,但不代表沒有證據就可逍遙法外,上軌道的民主國家都會有監察制度的設計,監察單位不同於司法單位,它是代表人民追究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而彈劾案的成立也不像司法審判,需要充分的證據,而是以表決的方式來決定公務人員該負的責任。李慶安若覺得涂醒哲犯錯,應該向監察院檢舉,自己調查是一項錯誤的行為,透過媒體「審判嫌犯」更是離譜,因為這個動作已侵犯監察權,更侵犯被檢舉人。對台灣的監察體制而言,立法委員與一般民眾一樣,是沒有調查權,更沒有彈劾權。

 立法委員既沒有司法權,也沒有監察權,卻常常侵犯監察權,他們透過媒體追究行政官員的行政責任,動不動就要行政官員下台,事實上行政官員有自己的任免體制,立法委員完全沒有權力介入,可是台灣的國會議員卻常介入不該介入的人事權。本來立法單位的權限只在立法與訂定政策,不得干涉行政權,然而台灣的國會議員干涉行政權是司空見慣的事,更常有壓迫公務人員的紀錄,現在連監察權他們都侵犯。立法委員所以能夠侵犯他人,是因為他們以質詢權、言論免責權、審核預算權等權力壓迫公務人員,例如最近發生侵佔公地的農民面臨公家機關的追討,他們請出立法委員護航。本來侵佔公地應該移送法辦,可是某些立委不但不維護法律的尊嚴,還要求承辦的機關讓侵佔公地的農民就地合法化,而且態度蠻橫無理。台灣已變成野蠻的社會,傳統的野蠻社會是以武力破壞社會秩序與制度,台灣的野蠻社會是以權力當作破壞的工具,其危害之深,遠大於以武力為工具者。

 監察權的設計是由監察單位代表人民追究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而最夠格代表人民的就是國會議員,所以絕大多數民主國家的監察權是歸於國會。修憲時民進黨曾經主張廢監察院,可是舊國民黨勢力(包含李慶安家族)極力反對,他們認為監察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是孫中山先生精心的傑作,不宜變動。就是在舊國民黨的堅持下,使台灣的監察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很顯然的,這是錯誤的設計,因為台灣的監察委員不是由人民選出,由他們代表人民執行監察權是有點牽強。然而幸好有這個錯誤,台灣的政局才不會更亂,台灣政壇意識形態嚴重對立,不分是非,任何時刻在野黨都意圖使執政黨垮台,若國會擁有監察權,整個行政體系天天都要面對在野黨國會議員的調查,在野黨國會議員拿著「羽毛」都會使行政體系雞飛狗跳,有了「令箭」不天翻地覆才怪。再說依目前體制所產生的監察委員水準遠高於立法委員,意識形態也不會像立委那麼明顯,由他們執行監察權當然比立法委員高明,看來這個錯誤的體制反而有利於台灣。(作者陳茂雄╱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