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392
宋楚瑜聲請承審法官迴避遭駁回
合議庭認為 宋任意指摘法官有預設立場 
漠視法官獨立於政黨外的超然地位 難見其風範

 

2002.10.20自由時報

 〔記者張琦珍/台北報導〕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對台聯黨立委許登宮提出誹謗自訴後,又指承審法官有預設的政治立場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法官迴避,不過,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法官僅是依法要求宋楚瑜負起舉證責任,但宋楚瑜卻以政治立場等空泛言論指摘承審法官,漠視法官獨立於政黨外的憲法超然地位,裁定駁回宋楚瑜的聲請。

 遭到宋楚瑜聲請迴避的法官強調,個人絕無政治立場,也無政治上的特殊好惡,由於宋楚瑜方面僅提出剪報作為證據,律師雖曾要求法院調閱當時電視台錄影帶,卻未明確指明調閱日期,法院根本無法函查,故要求補提證據,一切都依法辦理。

 裁定書指出,宋楚瑜為全國週知的政治人物,就承審法官依法要求提出證據屢為延宕,卻以法官有政治立場的空泛言詞,任意指摘加諸承審法官,非但漠視輕忽法官獨立於黨派之外的超然地位,更難見其風範。

 合議庭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人基於控方角色自應積極負舉證責任以證明被告犯罪,並非全部聲請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且本案承審法官於首次開庭傳票即清楚載明「應帶相關證物或呈報相關證人」,以供法院查明。

 不過,第一次開庭宋楚瑜的委任律師僅提出剪報為證,法官遂命其補提證據,一週後再次開庭,律師仍以剪報為憑,且表示沒有需要傳喚的證人,第三次開庭律師則又表示,要傳喚報導記者,法官則再問是否還有其他證據,律師又表示還有錄影帶,但另需時間準備。

 合議庭指出,宋楚瑜方面未聲請相當證據供法院調查,又對法官以集中審理方式要求提出證據的命令,置之不顧,竟要求法院職權調查,其所為並不恰當,且並無客觀事實足認承審法官有任何偏頗,很難僅因自訴人主觀上的臆測,即認有審判不分情事,故駁回聲謂。

 宋楚瑜是於上月初向台北地院聲請法官迴避,宋楚瑜於聲請狀指出,他確實已盡舉證責任並提出相關證物,但承審法官對他所提出的證物卻置若罔顧,且刻意曲解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職權進行調查,宋楚瑜認為,承審法官「受制於政治上的喜惡進行訴訟」,能否做出公平裁判,於客觀上已令人產生懷疑,故聲請法官迴避。

 本案起因台聯立委許登宮召開記者會指稱,宋楚瑜於二千年總統大選期間前往菲律賓、美國、日本等地參訪,是由中共國務院安排,宋楚瑜遂委託律師自訴許登宮涉嫌誹謗。

 〔記者王志宏/台北報導〕對於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自訴台聯立委許登宮誹謗案,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宋楚瑜聲請法官迴避,親民黨政策中心主任張顯耀昨天對此表示,全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他不便評論;至於親民黨後續如何因應,張顯耀強調,會和律師討論過後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