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寡頭式專制時代來臨?

 

2006.11.08【自由時報】

■ 黃瑞華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統帥三軍及文武百官,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對外代表國家發展外交關係,其行止動見觀瞻,影響國家顏面及體制運行至深。為使總統全力施政,避免政敵利用刑事手段干擾總統職權行使而產生政爭,進而使政局動盪不安,妨害國家政務正常推動,危害全民福祉,制憲者以其智慧制定憲法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立憲目的在此。

今陳瑞仁檢察官以總統為共犯方式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涉犯貪污,該起訴書雖未直接列總統為貪污被告,但實質上已對國人乃至全世界,以檢察官的國家權威宣告總統為貪污共犯的「貪污總統」,所有外國元首使節還能尊重我們的國家元首嗎?三軍及文武百官還會尊敬、服從總統嗎?制憲者以憲法第五十二條想避免的所有惡害,都因這份起訴書而發生。糟的是,總統的人格、尊嚴與榮譽在世人面前被踐踏腳底時,還不能於任期內以憲法賦予刑事被告的人權保障,在法庭上為自己的清白辯護!總統不只失去憲法的元首保障,也沒有刑事訴訟法上被告的答辯權,這與「指控某人為妓女,雖稱我不對妳丟石頭,卻任由大眾對她丟石頭」,有何兩樣?

這樣的起訴書沒有違憲嗎?

將來這樣的起訴模式可以對任何總統繼任者行之,每一繼任者都必須準備在任期內隨時接受檢察官以內亂、外患以外刑事罪名約談、訊問,再以共犯名義起訴身邊共同執行行政權核心事項的公務員,這樣政局會安定嗎?總統能積極勇於任事嗎?政黨惡鬥、政爭、排除異己能因此減少嗎?是國家的正常制度嗎?是人民的幸福嗎?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立憲目的是不是被破壞殆盡?

我們要問,檢察官及法官有這麼大的權限審查行政權包括國防、外交的每一件事情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除互相制衡外,三權的核心事項,是否也應互相尊重?司法的謙抑性、司法的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性格跑去哪裡了?

美國第三任總統Thomas Jefferson對美國法院擁有所有憲法最終解決層級地位,不安地表示:那會造成「法官寡頭式的專制」。

今天台灣司法人如果不能謹守憲法及法律界限,除了可以贏得短暫的司法英雄稱號外,能通得過歷史的檢驗嗎?

司法人員對審理中或即將審理的案件本不宜公開表示意見,但因本案攸關憲政體制,個人願拋出淺見,就教各方先進。

(作者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法院應「不受理」國務機要費案

 

2006.11.08【自由時報】

■ 汪平雲

筆者曾在自由廣場發表「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誰」一文,說明陳瑞仁檢察官忽略了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意旨,將使司法的角色政治化。如今筆者所擔心的情況果然發生了,而且法院也將捲入違憲爭議與政治紛爭的漩渦中。

筆者曾指出:「倘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並無證據證明總統涉及犯罪,反對總統的一方一定會攻擊檢察官遭受政治干預,無法信服。倘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總統涉及犯罪,但因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能起訴,這又等於剝奪被告公平審判的普遍人權,無意之間成為政治反對勢力的打手,因為任何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真實,不能以檢察官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片面認定,而是必須經法院審理與辯論的正當法律程序,否則『直接審理主義』、『言詞辯論主義』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都破壞無遺。」

如今依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將來法院進行審理本案,顯將直接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的意旨。表面上,陳檢察官並未起訴陳總統,但是因為陳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吳淑珍,係以吳淑珍與總統共犯貪污罪為前提。因此,法院實質審理的本案事實,係現任之陳總統有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這將明顯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上訴究」之規定。

尤有甚者,由於陳檢察官形式上並未起訴陳總統,未來法院審理本案時,陳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並非被告,被告依刑事訴訟正當程序所享有之保障(如辯護權、緘默權、詰問權等),陳總統並不能享有。反而陳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為「證人」,負有「作證義務」,將受到檢察官之詰問,且受到「偽證罪」之規範。結果陳總統實質上為本案之共同被告,程序上卻不能主張被告之防禦權,比被告地位更為不如,這種情形顯然使總統比「受刑事上訴究」還更欠缺程序保障,嚴重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

因此,我們可以預見,未來本案若在法院進行審判時,必將陷入有無違憲之爭議中,而本案涉及機密外交之實際情形,法院除了司法者的角色外,還必須考量課予現任總統何種程度之作證義務,將會損及國家利益的問題,顯然已經進入「政治考量」之範疇,並非不負政治責任之終身職法官所應承擔。這種司法角色之尷尬,並影響現任總統之政治職務,正是憲法第五十二條本來要防止之情形。因此,除非法院勇敢的依憲法第五十二條意旨,以「不受理」判決駁回本案,否則這場司法災難,將成為台灣憲政史上的惡例。(作者為律師)

 

殖民凝視 我們都是陳水扁

 

2006.11.08【自由時報】

■ 郭峰淵

在國務機要費案中,光明磊落的陳總統「坦蕩蕩」的接受訊問,「坦蕩蕩」的向人民表白,並承諾「珍一審有罪扁就下台」,但換來的是同黨政客、新潮流立委等的揶揄與切割,並提出將扁停權、停職。而泛藍更是極盡所能的污衊、醜化陳總統。

這樣的遭遇,令人想起抗日英雄拉馬達仙仙。日本殖民台灣初期,布農族大舉反抗,其中拉馬達仙仙是最重要的人物。一九二六年,日警與拉馬達仙仙面對面談判,其中有段對話如下:

日警:…叫你出來時沒出來?

答:最近我根本沒幹過壞事,沒有必要出去。

日警:就是沒幹壞事,要你出來就得出來才對。

答:我的弟弟在幾年前,受騙出來結果被殺了。

日警:那是你的誤會…。

拉馬達仙仙的下場,是他及他的家人被日軍處決。

台灣百年來的殖民歷史,塑造出一種扭曲心態,面對殖民者,每個受殖者都是有罪的,都要努力的向殖民者證明自己的清白。但在殖民凝視之下,即使脫得光光,仍無法避免被殺的命運。可悲的是二○○六的今天,這個殖民凝視的困境仍然延續著,甚至連總統都無法倖免。從二○○四年一月十四日陳水扁總統踏入花蓮地檢署出庭作證,就註定了要不斷的活在「證明自己無罪」的緊箍咒之下,活在「你如果沒犯錯,你在怕什麼」的他人質疑之中。只是,愈「坦蕩蕩」的說明,只是讓這緊箍咒把自己捆綁得更緊,讓他人的眼神透露出「你看,這話愈描愈黑、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質疑。

同時間,殖民者也因爆料,對人格的侵犯,公共凌辱受害者,而成為英雄。更可悲的是,受害者的親朋好友,也會落井下石來向殖民者證明自己才是清白的。這就是過去的台灣,也是今日的台灣,殖民凝視不斷的出現在學校裡、社區中、政壇上,而在媒體更是常見,連王建民也難逃其魔掌。所以,不管是陳水扁總統,或是污衊他的政敵及落井下石的同黨,都落入了一種自我殖民的迷思,忘了在自由民主的真諦之下,每個人可以公平且自由的享受自己的人格權,不需要大費周章的自我證明別人對我清白的質疑。在民主時代中,沒有人有權任意指控他人的清白,隨意指控別人,就像隨地吐痰一樣,是一種反道德的行為。

廿一世紀的台灣,需要一種新的價值觀:舉凡個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以至於個人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各種權利,是一種不證自明的權利。廿一世紀的台灣,需要一種新的素養:尊重他人,不隨便指控他人。廿一世紀的台灣,需要一種新的典範:當面對他人的質疑時,我們應該勇敢的站出來說:「我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清白、沒有人有資格來污衊我的清白。」如此,廿一世紀的台灣,將不再受殖民凝視之苦。

(作者為中山大學資管系教授)

 

法官的天秤

 

2006.11.08【自由時報】

國務機要費的性質是什麼?在檢方偵結國務機要費案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後,成了矚目焦點並引發極大爭議,未來法官如何認定,恐將關係判決結果,影響重大。

這筆經費的「性質」,就政治面,藍綠立場不同,看法兩極,藍軍認為,阿扁總統及吳淑珍涉及A國務機要費,綠軍民進黨則認為,錢沒有流進私人口袋,只是程序瑕疵。

就行政面,審計部與主計處對國務機要費看法也南轅北轍,主計處認為,國務機要費的預算編列及支用,具機密、機要、特別費性質,部分可比照特別費,以領據報銷;審計部則不認同國務機要費具特別費性質,核銷必須有原始單據。

就歷史面,國務機要費幾十年來都「妾身未明」,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部分支出即不以單據核銷,審計部也同意;相關法規並未變動,為何民進黨執政後不行?

就現實面,依法規,首長特別費也應用於「公務支出」,而台北市長馬英九的市長特別費之半每月十七萬元,轉帳直接入私人帳戶,檢方也應依偵查國務機要費案標準,查個清楚明白,如涉貪瀆則訴究,無則還其清白。

就司法面,法院審理時,國務機要費性質可能成為是否構成貪污罪責的重要參據,也關係總統是否被判「政治死刑」,法官審判獨立,標準必須如天秤般不偏不倚!

 

台灣新聞自由排名提升 媒體言論多元化

 

2006.11.08【大紀元時報】

☉鍾錦隆


獨立非營利的新唐人電視台去年衛星續租遭中共作梗,立委與新聞局力挺新聞自由,計有45位立委簽署聲援新唐人在亞洲播映,致詞者為立法委員廖本煙。(大紀元)

新唐人台灣代表劉鶯釧感謝新聞局致函聲援,致贈一個小耳朵,象徵亞洲上空的通訊自由。(大紀元)

記者無國界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在10月24日公布了2006年世界新聞自由排名,台灣從去年的51進步到43名。過去一年來,台灣在新聞自由方面,出現了什麼樣的變化?台灣在享受新聞自由的同時,還呈現了哪些現象,以及還有什麼地方需要再加強的呢?

記者無國界 促進新聞自由

「記者無國界」是1979年在法國巴黎創立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主要宗旨在致力保護記者免於受到迫害,以及促進全球的新聞自由。記者無國界組織每年都會根據各國新聞自由狀況,發表一份年度排名報告。今年的排名是在10月24日公布。

這項排名主要是根據一份問卷而來。在問卷中,調查了記者和媒體在執行新聞工作上,是不是遭到暴力攻擊、新聞檢查、出版壓力和政治性干預。問卷調查的對象包括了100多位記者無國界組織在世界各地的特派員,以及它的伙伴組織成員,還有相關的專家,比如研究員、法律專家以及人權人士等。

台灣排名提升:
放寬出版與電視事先審查

在記者無國界的2006年排名報告中,台灣的排名是43,比去年進步了8名。銘傳大學傳播學院助理教授周兆良指出,台灣這幾年新聞自由進步的主要原因,在於政府放寬了對電視節目和出版的事先審查:「台灣政府在事前限制的部分比以前放鬆,比如出版法廢止,對很多電視節目內容審查也慢慢放寬標準,猥褻出版品不用事先經新聞局評查內容,就是有放寬。」

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副教授習賢德也指出,台灣記者現在執行新聞工作時,比以往享有更多的新聞自由:「我個人覺得,假如從一般閱聽大眾的感覺來講,包括記者不容易受到人身威脅,報導尺度沒有像戒嚴時期那麼受到約束,或是在言論的自由度來講,當然幾乎都是空前的。」

轉播政治活動受攻擊
公民教育待加強

然而,在台灣新聞呈現多元化聲音的同時,今年9月,幾家電視台在總統府前面轉播「支持陳水扁」的群眾活動中,卻發生主播台遭到攻擊,記者受到毆打的情形。受害電視台同聲譴責這些暴力行為,指責群眾侵害了新聞自由。周兆良說,暴力攻擊新聞從事人員和媒體,顯示台灣的公民教育還有待加強:「這是我們台灣民主在發展過程中的一個亂象。拆主播台,對主播發生拉扯是侵犯新聞自由沒有錯;對於採訪,我可以不同意你講的話,但原則上,我尊重你採訪的自由,這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共識,我想,這可能是公民教育有缺失的地方。」

習賢德則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他認為,攻擊主播台的原因可以從多方面來分析:「我想,那個用個案來認定吧! 因為在群眾活動之下,不管他的政治立場如何,失控也不一定是衝著新聞自由,恐怕是個人的感受,或是主播個人的素養,或是這個(電視)台的企業文化,恐怕要綜合起來評論。」

享受新聞自由 媒體也應自律

另外,針對台灣部分電視台被批評涉入政治鬥爭,是濫用新聞自由,周兆良指出,電視台評論節目是可以表達立場的;但是,新聞和評論應該分開,如果媒體將它的政治立場,放在新聞事實之上,就容易引發爭議。習賢德則認為,美國和英國的媒體主持人,本身也常有他們的政治偏好,如果從歐美先進國家的標準來看,台灣電視台涉入政治的程度,其實並沒有太嚴重。

新聞自由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台灣今年的新聞自由排名提升,顯示了台灣的新聞自由,已經到了一個穩定的程度,這是令人欣喜的事;但是,另一方面,在享有高度新聞的同時,政府、媒體和閱聽大眾,要如何讓新聞自由的花朵繼續綻放,則是一個有待大家持續、共同努力的課題。

──轉載自《中央廣播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