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5自由時報
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定讞,不過最高法院仍然認定特別費的性質,不是首長的實質補貼,也不是首長薪資外的酬庸,特別費應「因公支出」,需用於首長的因公招待、餽贈,並強調「不可私用」。
然而本案最大的爭議,是為何檢方當初以比較不易定罪的「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卻沒有以貪污案最常用的「侵占罪」來起訴馬英九?造成馬英九把必須「因公支出」的特別費當成薪資家用直接匯給周美青,卻反而可以因為「無詐欺犯意」而躲過「侵占公款」的應有罪責?
其實本案的「眉角」在於「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的要件,必須以「犯意」為前提,也就是馬英九在主觀上有貪污的犯意,客觀上有施用詐術。然而「犯意」的舉證非常困難,更何況馬英九不但將特別費直接匯給妻子,也將特別費當成薪資收入申報財產,因此本案一開始就注定檢方敗訴的命運。為何在一開始就引用有爭議的「詐欺罪」起訴?此點侯寬仁必須對社會大眾說個清楚!
(作者陸念慈 從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