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1自由時報   私人取證無效 法部:如何捉鬼
向上 下一頁

2008.05.01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項程鎮/台北報導〕針對台中地院判決立委江連福賄選案,認定民眾對江私下錄音無證據能力,法務部覺得「不可思議」,表示非法手段取證的規定,是規範執法機關及人員,並非針對一般民眾,該判決也有違經驗法則。法務官員指出,若該判決合理的話,「以後就不必查賄了」。

法官們對此判決也有不同意見,有資深法官認為,承審法官可能採取嚴格證據原則,才會判決無罪,也有法官呼籲法務部查賄時,應有相關配套和改進措施,才能提高賄選案定罪率。

至於私下錄音等行為,是否涉及違反妨害秘密罪,法務官員表示,這是另一項民事、刑責的問題,被錄音的當事人若覺得權益被侵害,有權提出告訴或自訴,由檢方或法院認定,但與原來案件的證據能力無關,並不適用刑訴法的「證據排除法則」。

法務部檢察司部分檢察官表示,由於犯罪具隱密性,不容易發現真實,加上很多犯罪大多是在灰色地帶,因此,私人取證並無違背法定程序的取證問題,尤其是被害人自行蒐集犯罪證據,保護自身權益,都是可以允許的做法,如通姦罪的被害人以私人取證後,提出告訴等做法。

非法取證問題 是規範執法人員

檢察司官員指出,所謂毒樹理論的非法搜索、非法偵查等問題,都是針對辦案人員,要求遵守程序合法,若法院判決私人取證不具證據能力,是說不通的,也過度誤用證據排除法則。

官員舉例說,以查賄而言,若私人取證沒有證據能力,那大部份檢舉查賄的案件或捉鬼大隊提供的證據不就沒有證據力,那還得了?

不過,有法官認為,法院審案採取嚴格證據原則是趨勢,特別是賄選或貪污案件,因罪刑重、後續影響大,如證據不夠明確,就不易做出有罪判決。

江連福賄選案因存在部分疑點,如要法官採信檢方見解,恐怕檢方要提出更多資料佐證。

另有法官認為,檢舉賄選資料,法院會基於「比例原則」、人權保障,權衡公益後,再決定證據能力應否被排除;這次立委選舉競爭激烈,如承審法官不嚴格採證,萬一有人和其他候選人串通好,藉由檢舉賄選,讓選情一夕變天,將形成不少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