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1自由時報
台灣的司法一向都予人一種感覺,那就是鼓勵人犯罪。舉最近的例子好了,一個女生被摸了下體兩秒,法官確判無罪,我想重點不在於幾秒,而在於加害者已經動手了,而且也造成當事人的驚慌,法官竟然會以「具體的反抗行為未出現便已經停止行動」。
照法官這種判決,那以後大家只要摸個一、兩秒就沒事情,那不是鼓勵犯罪的話,該作何解?假如今天受害者是他女兒的話,我看他一定重判!台灣的法院讓人極度不信任,人權與刑罰的程度應該要重新界定,重法:是為了起一個警示的作用。法律定的太輕,只會讓人食髓知味。我覺得台灣的法官總是欠缺同理心!
對警察我也是極度不信任,破大官的案子很快,小老百姓的案子總是石沉大海,一樣是皮包被搶,某內政部長的妻子皮包被搶,三天就破案!沒關係的人等著被吃案好了!因為小老百姓的案子較不具指標意義,不合乎投資報酬率,但破了大官的案子
至少就不會被上頭施壓了,台灣的老百姓只有自求多福囉!
(作者林民禾 從事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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