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4自由時報
陸客來台觀光,中共無法阻擋對台灣充滿好奇的中國民眾,卻又擔心旅客們會看到種種真相受到民主的衝擊,甚至台灣之旅將成為退出共產黨之旅,於是透過種種管道施壓導遊與台灣地方政府,試圖讓陸客與不畏風雨烈日在景點發送資料的法輪功學員隔離開來。這顯示中共對自己完全不具信心,也顯示出中共面對「異見」表達的極度恐懼。
但妨害他人的言論自由,既是一種暴力也是違法的行為。對於法輪功學員在景點發送資料,台北市警察局非常正確的判斷這是法律保障的權利。可是中央社六月廿日的一篇報導指出,台南市府文化觀光處長許耿修說將研擬一套「強制性」的作法,讓陸客看不到在台南景點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
我用盡所有的想像力也無法想出對於合法的自由施以「強制性」的作法,能夠不觸犯到刑法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台南市政府可以同意或不同意法輪功學員的言論,但絕不能妨害市民的任何自由。對此,我信賴許處長將會事先諮詢過市府的法律顧問,明白政府的責任與權限是保障市民權利,而且絕不會違反中華民國刑法侵犯市民的自由。但我還是願意以野人獻曝的淺薄見識,提出幾個法條給台南市政府參考,敬請酌參。
參考法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刑……」;公務員違犯前開法條,依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作者童文薰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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