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9自由時報
前總統陳水扁匯款海外帳戶案,除於記者會向全民道歉外,同時指稱匯入瑞士銀行的鉅款,乃是自市長到總統選舉的所謂政治獻金結餘款,是未具實申報此結餘款,而由其妻處理,以備將來之需,並且指稱非其獨然,馬英九、李登輝、連戰、宋楚瑜等政治人物亦然。從此發言,讓人產生一個疑問,到底這是推託之詞,抑或僅是個人的理財問題?
媒體雖然一再以「洗錢」為標題與報導焦點,但似乎忽略了一個重要前提,即所謂洗錢,乃是將刑事不法的所得加以掩飾、隱匿;也就是說,要成立洗錢罪的前提,必須有一個前置的犯罪行為存在,如貪污罪、組織犯罪或經濟犯罪;惟有在此前置犯罪為有罪判決確定,而將此不法所得加以掩飾,才有洗錢罪的問題。
若僅是未誠實申報政治獻金的結餘款,而違反政治獻金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則應受行政罰鍰處分,而無觸犯刑罰的可能,既如此,也無所謂洗錢問題的存在。且政治獻金法乃於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才有效施行,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在此之前的政治獻金,即便流入私人口袋,雖道德上可責難,但卻無不適法之處,這也是幾年前興票案被不起訴處分終結的重要理由。因此陳前總統開此記者會,似乎在強調其僅是不誠實,而非貪官。
當然隨著檢察官的逐步偵查,陳前總統所言是否屬實,可以逐步得到證明,惟基於不自證己罪權,其並無主動提供與配合檢方搜查證據的義務,當然也不需要自己證明這些財產來源是否合法;這些待證事實,都有賴檢察官來追查與舉證。只要檢方無法證明此財產來自於貪污所得,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法官仍必須為無罪判決;若無刑事不法,自無所謂洗錢問題,只能依據公務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為行政罰鍰,或者對此財產課稅。所以至少就目前為止,媒體以洗錢為標題的作法,恐有未審先判的偏見。
從此事件也凸顯出,研議多時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有立法的急迫性,但卻受到國民黨掌控的立法院所阻擋。陳前總統的行為,確須受司法檢驗與道德責難之處,但相對的,所有政治人物也必須接受同樣的檢驗。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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