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7自由時報
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點多,我在台南地檢署偵查庭外與當事人等開庭,準備行使辯護人職務。突然,一大群人湧進,定神一看是王定宇議員、記者、警員、法警。王議員走向我座位前之偵查庭,與我點頭招呼,我看他手上拿著傳票,以為是其他案件,問清後,我恍神了!竟是當天上午十一時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在孔廟遭嗆倒地案件。當下,我告知王議員:「你有特權!」王議員領悟地說:「有快速成為被告的特權!」我非評論案情,亦不贊成有任何肢體衝突暴力,但我要質疑台南地檢署辦案顯然兩套標準,而會如此,當然是有高層指示。
此案,可能涉犯者,有傷害罪、強制罪(或妨害自由)、集會遊行法(似未見舉牌)。惟既無人遭以現行犯逮捕,一般民眾如受此相類案件,報了案,先由警局製作筆錄,過些時日,再由警局傳犯罪嫌疑人製作筆錄,整合後再將案件移請地檢署偵辦,再分案予檢察官偵辦,而相類案件大部分發由檢察事務官調查。整個程序下來,到當事人接獲地檢署傳票,非兩個月恐無法完成。
然王議員該傷害等案,上午十一時發生,下午三時未到即由檢察官定期發出傳票由專人送達給王議員,人三時許即帶到地檢署,進偵查庭開庭,辦案之快速,實令人瞠目結舌,套用今日最流行的話,真是「不可思議」!
司法為民,此之「民」字如何解釋,到現在還是被操縱著。可悲!
(作者黃厚誠 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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