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5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謝文華/台北報導〕警察職權行使法雖授權警方面對有公共安全疑慮事件,可以採取「即時強制」措施,劃定封鎖線,暫時驅離或排除民眾,但不表示可以無限上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警方這兩天作法「已經違法,應予譴責」,監察院也應調查彈劾執法濫權、公權力無限上綱的警政署、國安局、陸委會等相關人員。
警方排除危害的法源依據,主要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到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少法界人士認為,上述法條賦予警方權責,不等同警方能夠自行擴大管制範圍和排除對象,否則就是濫權,與戒嚴時代何異?
管制區大到一望無際
林峰正舉例,如管制區外民眾有暴力行為,或拿刀、槍等違禁品,就涉及犯罪,警方基於維護治安職責,當然有權予以排除和逮捕,但如民眾沒有攜帶危險物品,只是單純表達意見和訴求,警方無權干涉。他並質疑,以國安單位、警政署劃設的「管制區」來看,擴大到五百、甚至一千、兩千公尺範圍,連眼睛都看不到的距離,難道人民是拿槍還是射飛彈嗎?
另有法界人士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已開宗明義告訴全國警察:「執勤時不得逾越必要限度,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進行」,反觀警方這兩天,動不動就把管制區擴張到極大化的作法,明顯違反上述條文。
再就昨天警方進入國賓飯店附近唱片行,以擔心鼓動民眾情緒等由,要求店家關掉唱片行正在播放的「台灣之歌」曲目,法界人士也認為不宜,因為若是音量過大,應請環保局量測處置,至於警方「只是希望店方關掉」的說法,因實務上已造成店家壓力才勉予配合,並不能為警方過當行為開脫。
有法界人士統計,警方這兩天恣意擴權的範圍,包括:在封鎖線外強行取走民眾國旗,不讓民眾拿標語,要求商店關音樂,驅離呼口號、嗆聲民眾等行為,林峰正認為警方自行擴大執勤裁量權的範圍,已到無法令人理解的程度。
對於警方上述的濫權行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一條,有救濟程序規定,民眾若不服警方執勤作法,認有越權嫌疑,可依上述條文第二十九條規定,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如警方置之不理,民眾可向警方要求書面紀錄,再據以提起訴願和打行政官司。
而若警方執行公權力時,有意或無意間還造成人民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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