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1自由時報
記者王貝林/特稿
兩岸三通攸關台灣未來長遠發展,兩岸兩會簽署的相關協議須經立院審議,屬於準外交條約性質的憲政層次問題,如今行政院卻主張不必修法,想以行政命令指揮憲政議題,毋寧是民主一大笑話。
兩岸三通,二、三十年來一直是中國對台「以商促統」、「以商圍政」的重大目標,只要台灣對中國依存度達到一定程度,就很難擺脫中國的宰制,注定走向「一個中國」的命運。
台灣願不願實施三通,當然先得問問台灣人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就以附則方式,概括式地規定要與中國通商通航及中國人士來台工作前,應先送立法院決議,亦即想要三通,須先得到民意機關的政策性背書。若立法院同意三通了,兩岸再來協商執行三通的細節。兩岸條例第五條對兩岸簽署協議的程序及生效要件,也有送立法院修法或備查的相關規範。
上述程序應先由立院同意三通,政府再與中國協商細節,敲定細節後,兩岸各自完成內部的法律程序後,才能正式簽約生效。
但現在行政院卻是先跳過立法院,自行蠻橫地決定要實施三通,完全不讓民意有參與機會;和對岸商定細節、簽好協議了,再回過頭來要立院畫押認帳,回到一黨獨大,全然藐視民意、作踐立院的鴨霸作為。
尤有甚者,面對協議內容應先修法的強烈質疑,政院更祭出兩岸條例第九十五條「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的規定。但第九十五條已如前述,規範對象是「要不要三通」的政策,而非如何三通的協議細節,政院「張冠李戴」,擺明顛倒是非,無所不用其極要強渡關山。
政院企圖以行政命令貶抑憲政法律至傀儡不如的地步,毀棄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如此「大有為」政府,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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