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1自由時報   濫權擴權 違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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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1自由時報   


馬政府否認台灣與中國是國與國關係,另方面卻對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的來訪給予超高規格的外交禮遇,儼然像是給友邦元首的待遇,與兩岸實際關係與來使身份不符,令人質疑其政治動機。尤其在維安過程當中,不當擴張並濫用警察權限制並侵害人民自由權利,宛如變相戒嚴,更造成我國空前的民主憲政危機,因為昔日以動員戡亂之名實行戒嚴,今日已通匪容共且無緊急危難,依據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豈能為附和共產黨反民主而行威權復辟?

然而有心人士似乎蓄意營造此一準戒嚴的情況與環境,以便一黨獨裁,剷除在野,聯合中共並遂行終統,其動機、手段與目的之合憲性及合法性均深堪疑慮!

一、言論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乃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亦受世界人權宣言及相關國際法所保護。換言之,在不侵害來者人身安全及自由範圍內,抗議或嗆聲敵國使節具有合憲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正當性(憲法第二十三條),不應以片面的行政命令或處分將其剝奪或使其減損,更不能使用暴力為執行之手段。

然而在本案中遊行者的訴求與手段均合憲且相符的情況下,執勤單位卻調派顯然與實際需要不成比例的逾七千員警擔任維安,並封鎖交通、包圍群眾,更肆無忌憚地以暴力鎮壓甚至攻擊立委、議員、記者、教授…其目的與手段顯不相符,有擴權及濫權之嫌疑。

二、行政具有中立性,公權力不是政黨私器,國家機器更非用來對付不同政治立場或意見人士的工具。人民在憲法上自由權利的行使,並不需要不同政治立場或意見人士的同意或任由其分配,此乃憲法上的平等權。如果行政機關違反行政中立給予特定人士利益或不利益,應負政治及法律責任,可交由司法裁判,立院監督或監院彈劾,侵害或怠於保護人民平等之自由權利亦是違法的行為,咸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容許。在本案中有所謂「中華統一黨」等幫派人士手持五星旗遊行中山北路管制區內竟獲核准,而在同地手持中華民國國旗或其他旗幟民眾則遭禁止、沒收、拘捕或施暴,可為又一違憲違法之例證。

三、關於暴力歸屬問題,個人認係爭議關鍵,必須徹底查明。原則上,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非法的,只有和平善意的維安及集遊才是合法的。本案中若干執勤員警對於遊行甚至圍觀民眾具有高度敵意及有超出維安必要之強制措施,無論係出於不當教育或上級命令,或對於先發暴力之正當防衛,有無過當仍待商榷。對於攻擊員警之暴徒依現行犯逮捕固無疑義,然若對和平善意之民眾施以暴力則有違法之虞。本案中根據拍照存證顯示,有便衣員警混入人群攻擊民眾,亦有幫派份子及不同政治勢力混入群眾攻擊員警,製造暴動衝突以嫁禍集遊團體,並營造鎮壓時機與正當性,其居心可謂險惡,必須由司法偵查並究辦。例如,採取足以殺人之手段執行驅離,用警棍狂毆民視記者致其頭部重傷,因不符比例原則故為公認暴力,應受社會之譴責!

(作者黃啟堯 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