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2自由時報   上揚事件 司法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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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2自由時報   

北投警分局長李漢卿帶領大批暴警非法入侵上揚唱片行事件,上揚唱片行日前於報端澄清,絕非主動關閉音響,實因強勢警力脅迫而不得不然,惟見李漢卿非僅未認錯道歉,更謊稱為店家主動關閉,警察無須道歉、歡迎提告,並狂言再來一次,我再抓一次云云。

既然雙方說詞不同,不妨訴諸司法公斷,刑事部分因警方涉有非法搜索、侵入住宅、強制、毀損等罪嫌業經司改會告發外,行政救濟亦有途徑可循。以李漢卿強調其執法依據為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觀之,噪音管制法部分,警方已坦承非屬於警方管轄;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方僅為達成「減少噪音」之行政目的,即派遣大批警力及分局長親自督軍,已然違反比例原則之嫌,均有相關司法程序為之因應,限於篇幅,僅就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之行政救濟程序略敘論之。

社維法規定,專處罰鍰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之必要外,應作成處分書(第四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作成處分書時受處分人如不在場或不經訊問逕行裁處,警方亦應於五日內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第四九條),受處分人如不服警方處分,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送交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第五五條),警察機關收受異議狀後如認為異議無理由,即應於收受異議狀之翌日起三日內,添具意見書將異議狀送交簡易法庭裁定。

準此,警方認為上揚唱片行違反社維法第七二條第三款: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者(台灣之歌是噪音嗎?)應處六千元以下罰鍰,為專處罰鍰之案件,警察未將處分書送交上揚唱片已有違法,上揚唱片行自可發函警察機關補送處分書,或由警察機關依職權補送處分書後,旋即依上開說明聲明異議,請司法機關公斷,惟警方如拒發處分書,更足證警方飾責心虛,所稱執法正當及依法行政云云,即可不攻自破,而值此上揚唱片行與李漢卿說法各執一詞,較諸上揚唱片行於報端自清並披露警方說謊,不如藉由司法機關釐清事實並為法律上之論斷,更為有效。

(作者余敏長  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