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6自由時報
函送陳前總統委任律師 四點理由破綻百出
媒體報導,法務部將陳前總統委任律師函送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律師公會查明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看到法務部列舉的四項引證理由,實際上卻是似是而非、破綻百出。
法務部先是質疑該律師行為「傳遞與該案有關或無關之訊息,可能製造事端或干擾司法程序之公正進行」。但羈押中的被告並非沒有言論自由,僅僅是言論自由受到羈押目的之限制而已。法務部所列舉訊息的事實內容,均是與案情無關的訊息,此應為羈押中被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僅僅幾句感性發言,難道就能「製造事端」?「司法程序之公正進行」竟可如此輕易地被干擾?
第二點,法務部引用刑事訴訟法舉出,羈押的目的為避免被告脫逃或串供滅證,此正說明羈押中被告言論自由僅受有此等目的性限制,而法務部自始至終均找不到該律師所傳遞的訊息,有何與案情相關而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的嫌疑。
第三,法務部援引律師的使命及情操規範:「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謹言慎行,端正社會風氣,作為社會之表率」等。但陳前總統在被定罪之前,法律上應被推定無罪;而辯護制度先天上乃是與國家權力處於對抗,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原則特別宣示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履行職責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之干涉,反觀法務部的干預行為,恐怕才是在危害「社會正義及民主法治」。
最後,法務部援用美國律師專業行為準則第3.6條,但卻只引用了一半,實際上該條後段尚規定為了確保被告公平受審權利,辯護律師仍可反制性地公開發表言論,因此該準則有被斷章取義之嫌。
法務部身為律師倫理事務的主管機關,過去律師公會遇到倫理規範疑義多半函請法務部解釋,結果這次法務部新聞稿結論卻僅表示「究否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不無疑義」,將釋疑責任推給了地檢署和公會,足徵其有所心虛。是否在為政治打壓放話或應付藍營立委,恐不言而喻了。
(作者蔡志揚 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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