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6自由時報   我在LA的遊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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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自由時報   

在美國洛杉磯街旁人行道遊行,唯一的要求是不可一群人聚在一堆站著不動妨礙交通。故只要隊伍持續移動,甚至在一段小距離內繞圈子移動,都不會有人干涉;要拿什麼牌子、要喊什麼口號、要唱什麼歌,都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警察只是站在旁邊防範暴力衝突而已。

有一次中國國民黨在洛杉磯市政府後的一個小公園舉行雙十節升旗典禮,我們一群台灣人在公園旁的人行道上遊行示威。有十多個國民黨的壯漢,從升旗地點衝過來要搶我們的標語、衝散遊行隊伍,結果這些人被台灣人打得落花流水,四、五輛警車立刻出現,將兩邊人馬分開後,警察很生氣的對國民黨的副領事說:「今天台灣人的遊行示威完全合法,你們的人企圖以暴力干擾他們的遊行是犯法行為,你知道嗎?」那位副領事趕快點頭說「知道」。

還有一次,台灣人到Monterey Park去遊行。這個在洛杉磯旁的小城市,住有許多台灣移民(國民黨時代曾有好幾年與該市有交換警察訓練的專案),遊行時,有兩、三個警察過來說我們沒有事先取得許可,要求停止遊行。我們回說完全符合要求,還反問警察要我們停止遊行是依據哪條法律?警察自知理虧,就離開了!

我們也常到洛杉磯國際機場散發宣傳品,給剛下機或準備登機的台灣旅客。有一次有位警察過來干涉,我們告訴警察說,根據某年某月某日法院的判決,只要離櫃台十呎,不會干擾航空公司的作業,我們即可做任何表達思想言論自由的行為。警察打電話與上司聯絡,確定我們的法律知識正確後,就不再干涉。

之後,另外一次,我們幾十個台灣人以不干擾機場運作之方式,在機場內遊行示威,就再也沒有警察前來干涉或制止了。

這次國民黨政府要將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但仍規定須三天前報備、並保留禁制區、主管機關禁止權、解散權等機制。內政部常次簡太郎指出,相較日、德、美等先進國家,草案已善意回應外界訴求。事實上,以前述筆者參與台灣人遊行二十多年經驗,足以說明行政部門之主張「相較先進國家」還差十萬八千里。希望主政者不致於因引用錯誤訊息而做出不對的決策,使台灣的人權又倒退到野蠻、落後及專制之狀況!

(作者郭清江 為前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曾任美國太空總署太空部結構動力資深工程師)